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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粪田判〈或以斋月屠犬,县科杀生。曰为轻B10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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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粪田判〈或以斋月屠犬,县科杀生。曰为轻B10所用。〉
作者:袁自求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408

地邑人居,必参相得,劝功乐事,然后相亲。不易之田,亩百而尚逸;再易之地,倍三而犹倦。漆林之征,轻重是舛,园鄽之税,等差斯别。欲均沃塉,必资改更,故载芟载祚,泽泽其耕;不稂不莠,芃芃其稼。且轻B10用犬,疆[B18I]用蒉,在《礼》经而可遵,于宪章乎何有?《禹贡》成赋,标乎上中之宜;周籍立规,备设牛鹿之制。况明君为政,动植以安,田祖有神,螟螣不作。科之屠罪,恐涉流言,宁益国以利时,岂弃人而爱犬。食旧德能保全而不忤,田有禽利执言而无咎。小狐汔济,未出险中,即鹿无虞,往而见吝。刑云不滥,君子尽心,有孚匪终,涣汗何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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