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717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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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鲁民申7177号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稿:[1]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女,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云,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北京市华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秋莲,女, 。
再审申请人刘暖曦因与被申请人江秋莲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暖曦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江秋莲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刘暖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1.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与陈世峰因感情纠葛多次发生争执,陈世峰跟踪、纠缠、滋扰刘暖曦,刘暖曦向江歌求助并搬入江歌住所,没有证据证明。刘暖曦离开陈世峰后,陈世峰四次约见刘暖曦,但没有跟踪、纠缠。2016年11月2日下午,陈世峰突然找上门,江歌让刘暖曦不要开门。江歌返回住所后与陈世峰在门口争吵了二十多分钟,刘暖曦和陈世峰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交流。(2)一审判决认定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没有围困刘暖曦,刘暖曦也没有向江歌求助,更没有阻止江歌报警。刘暖曦在本身没有感到任何危险和威胁的情况下,考虑江歌允许合住违反与房东的合同将面临罚款,给江歌提出“不要报警”“不要把事情闹大”“警告陈世峰再来就报警”“不要多说话”四个建议,江歌考虑利害得失后,最终自己决定不报警。(3)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跟踪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没有证据证明。对于陈世峰以曝光不雅照相威胁、纠缠求复合等行为,刘暖曦已自行化解。(4)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向刘暖曦声称“我会不顾一切”,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情况告知江歌,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说“不顾一切地追回来”,是为了让刘暖曦看到其寻求复合的强烈意愿,并不是纠缠恐吓。刘暖曦没有必要将隐私告诉江歌,且刘暖曦和陈世峰的微信对话中没有任何涉及江歌的内容,刘暖曦不可能预见到江歌的安全受到威胁,故未告知江歌合情合理,无任何不当。(5)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日23时许,刘暖曦感觉害怕,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铁站出口等候并陪其一起返回公寓,没有证据证明。江歌当晚曾三次主动联系刘暖曦,刘暖曦是在得知江歌已经在车站的情况下才约江歌一同回家。刘暖曦所谓的“害怕”,是对陈世峰要求复合的担心,不是预知“杀身危险”产生的恐惧。江歌在住处附近联系并等候刘暖曦一起返回公寓,是江歌的主动行为,且该行为不是江歌最终受害的决定因素,与江歌受害无关。这不是将江歌“引入危险”,反而是对江歌和刘暖曦的共同保护。(6)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3日零时许,刘暖曦和江歌在地铁站出口会合并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没有证据证明。江歌和刘暖曦在一楼铁栅栏门处分开,刘暖曦到二楼过道时,江歌还在铁栅栏门处,二人没有同时出现在公寓二楼过道。刘暖曦先上楼挂好雨伞后开门进入公寓卧室更换裤子,江歌后上楼,单独走过二楼过道,尚未开门,被陈世峰赶上并环抱捂嘴控制后迅速杀害。(7)一审判决认定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看着刘暖曦先行上楼,进入二楼楼道,将雨伞在门前煤气表上挂好,用钥匙开锁后,将外开门拉开进入房间,门在闭合器的作用下自动关闭。随后,陈世峰看到江歌上楼走过二楼楼道,将雨伞的挂绳挂在煤气表突出的螺丝帽上,在距离开门还有点距离时,陈世峰携刀冲至煤气表处,从背后突袭江歌,致使江歌只发出一声短促尖叫。刘暖曦听到叫声后,到门前推门查看,门被从外面重重撞回,再次推门没有推开,以为门被锁闭,此后刘暖曦再未开门或锁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世峰与江歌“发生争执”,没有任何人听到陈世峰和江歌争吵,一审判决根据陈世峰的证词选择性采信刘暖曦“将门锁闭”的内容。(8)一审判决认定报警电话录音中出现了女性(注:指江歌)的惨叫声,刘暖曦向警方称“姐姐(注:指江歌)倒下了快点”“姐姐危险”“把门锁了,你(注:指陈世峰)不要闹了”,没有证据证明。刘暖曦证言说,她在拨出报警电话后,一直在持续呼叫在门外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江歌,完整句子是:“江歌,(怎么)把门锁了,你(注:指江歌)不要闹了”。刘暖曦一直担心在门外没有进屋的江歌,且从头至尾没有见到陈世峰,不确定外面是陈世峰,只能怀疑作案人是陈世峰,刘暖曦没有作为直接目击证人指认凶手为陈世峰。对接警员一直追问的现场情况,刘暖曦从头到尾没有关于江歌被害或者其他人行为的具体描述,刘暖曦对门外发生的一切是不知情的,报警电话录音所描述的都是对可能的危险状态的想象。2.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与在案证据相悖,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确认刘暖曦劝阻江歌报警,确认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确认刘暖曦锁闭房门,没有证据证明。除前文已述事实外,刘暖曦没有锁闭房门,只是遵循警方不要出门的告诫,且刘暖曦是否锁门都无法阻止陈世峰杀害江歌。退一万步说,报案时陈世峰已实施刺杀行为,江歌已经靠着墙角坐在地上,刘暖曦就算遵循警方嘱托把门锁上,也和江歌被害没有任何关系。(2)二审判决确认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确认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暖曦,没有证据证明。2016年10月14日,江歌隐瞒刘暖曦私下找过陈世峰,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10万日元,江歌和陈世峰发生纠纷。案发时陈世峰与江歌在没有任何争吵和冲突的情况下,向江歌致命处(脖子)连续捅刺11至12刀,证明陈世峰的杀人目标就是江歌。(3)二审判决未确认王兆杰为江歌的近亲属错误。王兆杰和江秋莲于201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此时江歌不到12岁,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是江秋莲,江歌只能跟江秋莲、王兆杰一起生活。(二)刘暖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规定。江秋莲一审提交的部分主要证据不是经过日本国公证认证的证据,而是将日本国公证认证的证据精心删减修改后篡改的伪证。1.江秋莲编造刘暖曦与江歌一起上楼,刘暖曦进屋是为了躲避陈世峰,将江歌推出房门,反锁房门的虚假情节;编造案发时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过争吵,刘暖曦为了躲避陈世峰把门锁上的虚假情节;编造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暖曦,刘暖曦与陈世峰在走廊发生争吵后进入201室,将江歌推出房门,反锁房门的虚假情节。江秋莲隐瞒了江歌骗取陈世峰10万日元和部分人民币,并在微信中将陈世峰拉黑,导致两人矛盾升级的事实。2.江秋莲为了将江歌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自己主动回来以及和陈世峰吵架的行为演绎成江歌是因为刘暖曦说害怕才回来的,特意将刘暖曦微信里说的“他多可怕”篡改为“我很害怕”。刘暖曦当时未向江歌求助。3.江秋莲在日本国判决书量刑理由处故意增加了一句“什么事都干得出”,并将“陈世峰在被害人所在的走廊处实施了审判事实第二项的杀人案”删除。(三)刘暖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规定。1.刘暖曦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江秋莲接受捐款的总额。我国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只有调取江秋莲接受捐款的总额,才能知道刘暖曦应填补的金额,刘暖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2.刘暖曦申请二审法院调取陈世峰与江歌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暖曦从日本国调取的卷宗显示,2016年10月14日,江歌隐瞒刘暖曦私下找过陈世峰,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10万日元,后江歌在微信中将陈世峰拉黑,导致陈世峰找上门将其杀害。刘暖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3.刘暖曦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江秋莲婚姻登记记录及其名下子女登记记录。江秋莲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江歌是她的独生女儿,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四)刘暖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1.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才能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法律原则不能直接作为裁判规则。2.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刘暖曦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刘暖曦对江歌之死无过错,江歌被陈世峰杀害,应由陈世峰承担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江歌确因救助刘暖曦而死,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3.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的起因是陈世峰故意杀人刑事案件,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的司法解释。江秋莲在日本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经获得了足够赔偿,民事赔偿是填补损害,而非超额补偿。(五)刘暖曦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刘暖曦与江歌不存在救助法律关系。一审、二审判决将刘暖曦与江歌同乡好友之间的情谊行为,上升为民事救助法律关系,不符合事实和当事人真实意思。2.刘暖曦与江歌共同面临的危险是因江歌私下找陈世峰索要钱财引起,刘暖曦已经尽到报警求助的义务。3.刘暖曦没有过错,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刘暖曦属于非目击证人。男女恋爱分手为生活常态,刘暖曦无法预见陈世峰因分手而有杀人的危险,刘暖曦害怕的危险是陈世峰继续纠缠寻求复合,并非明知陈世峰要杀自己或江歌,因而没有告知江歌。刘暖曦是侥幸幸存的受害者,法律不应要求一个没有过错的幸存者对另一个被害者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不应该对刘暖曦苛以过重的道德义务,不能苛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刘暖曦去保护江歌的生命安全,原判决实质是要求刘暖曦对不能预知的事实和能力之外的行为承担责任。4.锁闭房门与江歌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需要查明的不应是刘暖曦最终是否锁门了,而是刘暖曦是否在江歌尚未丧失生命且有进门逃生可能的情况下锁门。陈世峰对江歌实施杀害行为,江歌根本没有进门的机会,故锁门与否和江歌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5.刘暖曦对江歌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侵权场所为特定场所,刘暖曦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法院以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来类推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的,应当列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责任承担方式为补充责任,并非按份责任。6.原判决认定刘暖曦背信弃义,对刘暖曦进行道德谴责,指的是刘暖曦与江秋莲在案发后的言语纠纷,这是另一起纠纷,不应与生命权纠纷并案审理。江秋莲案发后对刘暖曦恶意攻击,是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综上,一审、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刘暖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对刘暖曦主张的再审事由,分析如下:
一、关于刘暖曦主张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用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民事法律事实,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一)关于刘暖曦向江歌求助并搬入江歌住所的事实
刘暖曦二审提交了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公证认证材料以及“陈世峰胁迫、杀人案”卷宗证据(以下简称日本刑事卷宗),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1月10日刘暖曦供述笔录记载了刘暖曦与陈世峰吵架,刘暖曦提出分手并于2016年9月2日搬入江歌住所居住的内容。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2月7日刘暖曦供述笔录记载了刘暖曦与陈世峰多次发生争执,刘暖曦被陈世峰赶出家后向江歌求助,并于2016年9月2日搬入江歌住所居住的内容。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刘暖曦和陈世峰多次发生争执,刘暖曦向江歌求助并搬入江歌住所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二)关于陈世峰跟踪、纠缠、滋扰、威胁刘暖曦的事实
经审查,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2月7日刘暖曦供述笔录记载了其向陈世峰提出分手,陈世峰拒绝并以自杀相威胁,2016年9月15日刘暖曦被陈世峰尾随、2016年10月12日陈世峰突然出现在刘暖曦乘坐的电车、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突然出现在江歌住所的内容。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1月10日刘暖曦供述笔录、2016年11月22日刘暖曦供述笔录均记载了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暖曦发送照片和信息,进行威胁的内容。日本刑事卷宗2017年12月1日搜查报告书记载了陈世峰威胁刘暖曦的内容,后附陈世峰和刘暖曦的微信聊天记录。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陈世峰跟踪、纠缠、滋扰、威胁刘暖曦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三)关于2016年11月2日刘暖曦劝阻江歌报警的事实
经审查,江歌和刘暖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到江歌和刘暖曦居住的公寓纠缠滋扰,刘暖曦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劝阻江歌报警。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刘暖曦劝阻江歌报警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四)关于2016年11月2日刘暖曦请求江歌陪同返回住所的事实
经审查,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2月7日刘暖曦供述笔录以及第三次庭审证人询问笔录均记载了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出现在江歌住所以及威胁刘暖曦,刘暖曦害怕一个人回家,请求江歌陪同返回住所的内容。江歌和刘暖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江歌向刘暖曦发信息询问情况,刘暖曦请求江歌在车站等待,二人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在东中野车站会合。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日刘暖曦请求江歌陪同返回住所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五)关于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的事实
经审查,本案电话报警记录记载刘暖曦在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时说,“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刘暖曦在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时说,“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时说,“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
(六)关于刘暖曦案发时锁闭房门的事实
经审查,日本刑事卷宗2016年12月7日刘暖曦供述笔录记载,刘暖曦称只有刘暖曦和江歌有江歌住所的房门钥匙,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江歌在案发时锁闭房门。本案电话报警记录记载刘暖曦在报警时称“把门锁了”“我现在锁着”,当警察询问“门锁着么”时,刘暖曦明确回答“是的”。根据上述证据,原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房门,有证据证明。
(七)关于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为刘暖曦的事实
经审查,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关于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为江歌。原判决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认定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为刘暖曦正确。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主张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刘暖曦主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事由
刘暖曦主张,其二审时从日本国调取了部分卷宗资料,与江秋莲一审提交的证据对比,发现江秋莲删除篡改了部分证据。经审查,刘暖曦二审提交了从日本国调取的部分卷宗资料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审核认定,确认了刘暖曦提交的该部分卷宗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江秋莲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刘暖曦主张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刘暖曦主张的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的再审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经审查,刘暖曦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的江秋莲接受捐款总额、陈世峰与江歌的微信聊天记录、江秋莲婚姻记录,不属于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无调查收集必要,原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刘暖曦主张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刘暖曦主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刘暖曦的上述义务基于其与江歌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身陷困境向江歌求助,江歌接纳刘暖曦与其同住,为刘暖曦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基于此种求助与帮助的行为,双方形成了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种特定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负有一般主体之间不加害的消极义务,也产生了特定主体之间主动关照、互相保护的积极义务,彼此期待当一方面临危险或受到侵害时,另一方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另一方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刘暖曦负有合理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刘暖曦的上述义务基于其引入侵害危险的行为。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向江歌求助并搬入江歌住处居住。上述事实,显著增加了江歌遭受侵害的风险。刘暖曦基于其与陈世峰的交往经历,对于此种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均应了解,其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对承受此种风险一方的江歌负有提醒、防范抵御风险和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因本案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刘暖曦基于该法律条文对本案法律适用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原判决综合本案情况确认刘暖曦对江歌负有合理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适用法律正确。
(二)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存在过错
第一,刘暖曦和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陈世峰曾经以自杀相威胁,并对刘暖曦实施了跟踪滋扰等过激言行,刘暖曦应当知悉陈世峰存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危险。特别是案发之日,陈世峰对刘暖曦连续实施跟踪滋扰行为,并发送带有威胁性质的恐吓信息,刘暖曦已经意识到陈世峰的行为危险性明显增加。刘暖曦为此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其返回居所,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刘暖曦应当将事态的严重性和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告知江歌,但其未进行告知,没有尽到其对江歌负有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具有过错。
第二,在陈世峰前来江歌公寓对刘暖曦进行纠缠滋扰时,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劝阻江歌报警,使其与江歌失去获得警察保护、防止风险发生的机会。在两人共同返回江歌公寓时,刘暖曦先进入公寓,在江歌受到侵害时,刘暖曦将门锁闭,使江歌被挡在自己公寓门外失去躲避侵害的机会,刘暖曦的行为违反了基于特定救助关系而负有的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具有过错。
(三)刘暖曦的行为与江歌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基于刘暖曦在先的求助行为和引发的侵害危险,刘暖曦在其与江歌的特定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负有合理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且有善尽上述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刘暖曦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劝阻江歌报警,失去借助公权力阻止陈世峰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刘暖曦在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刘暖曦上述行为与江歌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原判决认定刘暖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原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行为性质和行为人过错程度等情况,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本案一审被告刘暖曦与刑事案件被告人并非同一主体,刘暖曦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缺乏依据。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刘暖曦的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刘暖曦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暖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东强
审判员闫慧
审判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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