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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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文物发〔2022〕4号
制定机关:山西省文物局、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5日

各市文物局、市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5号),进一步引导更多青年人才投身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文物局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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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加强基层文物保护队伍和考古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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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是指由山西大学面向全省实行的,由省级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实习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的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方式。

第二条 文物全科人才从我省范围内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高中毕业生中定向招考。定向在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就业。文物全科人才由山西大学按照《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文物全科人才在“十四五”期间每年培养120名左右,共计培养600名。  

第二章 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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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文物局会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结合各县(市、区)文物保护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年度培养数量。省教育厅根据核定数量制定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计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定向就业单位,确保招生培养与基层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四条 山西大学通过高考选拔招收文物全科人才,招生录取严格按照“阅知协议,填报志愿,高校录取,签订协议”的步骤,面向全省考生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培养院校、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公开宣传、招考报名发动工作。

第五条 凡热爱文物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在我省范围内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均可报考。

第六条 报考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培养的考生要与山西大学、定向服务地的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签订《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定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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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山西大学要根据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需要,单独编班,科学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确保培养质量。

第八条 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培养,本科专业学制四年。每年根据需要招生。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合山西大学为文物全科人才的专业实习、实践等教学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文物工作实际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一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毕业后要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定向就业,入职时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满,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第四章 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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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学后,确因身体条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转到非定向专业的,取消免费定向培养待遇,并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定向就业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并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定向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的,要按协议约定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在定向就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或考核不合格,按协议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免缴的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定向就业单位同意报考并被脱产研究生录取的,原定向协议仍然有效,协议期限顺延,最低服务的合同期不变,研究生期间不享受免费定向培养的免缴费用和生活补助等政策。如研究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就业协议,退还免缴的所有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的履约管理,以及收缴、管理和使用退还的免缴费用和违约金,在培养期内由山西大学负责,在毕业入职的服务期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山西大学和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对违约的要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报考、学习、就业、读研、社会服务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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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校学习期间免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习费和给予的生活补助,由省财政负担,列入培养院校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和培养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免费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确定就业单位后的入编备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提供的文物全科人才实际招生人数和山西大学落实相关经费,省级人社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并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免费定向培养文物全科人才就业岗位信息,下达人员计划,县人社部门按规定为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手续做好服务工作,文物部门负责提供定向培养的需求和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免费培养的文物全科人才到县(市、区)及以下文物保护事业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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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的文物全科人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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