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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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文物發〔2022〕4號
制定機關:山西省文物局、中共山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5月5日

各市文物局、市委編辦、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編辦《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編制保障的通知》(中編辦發〔2021〕195號),進一步引導更多青年人才投身我省文物保護事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文物局
中共山西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西省教育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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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加強基層文物保護隊伍和考古隊伍建設,加快推動我省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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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是指由山西大學面向全省實行的,由省級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教材費、住宿費、實習費並給予生活費補助(生活補助標準為1000元/人/年,並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的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方式。

第二條 文物全科人才從我省範圍內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的高中畢業生中定向招考。定向在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就業。文物全科人才由山西大學按照《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協議書》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後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文物全科人才在「十四五」期間每年培養120名左右,共計培養600名。  

第二章 招生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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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文物局會同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結合各縣(市、區)文物保護事業單位編制情況核定年度培養數量。省教育廳根據核定數量制定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計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排定向就業單位,確保招生培養與基層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四條 山西大學通過高考選拔招收文物全科人才,招生錄取嚴格按照「閱知協議,填報志願,高校錄取,簽訂協議」的步驟,面向全省考生公平、公正、公開招生。培養院校、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公開宣傳、招考報名發動工作。

第五條 凡熱愛文物事業,畢業後志願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在我省範圍內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的高中階段畢業生,均可報考。

第六條 報考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培養的考生要與山西大學、定向服務地的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共同簽訂《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定向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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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山西大學要根據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的需要,單獨編班,科學設計人才培養方案,優化課程設置,強化實踐教學,確保培養質量。

第八條 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培養,本科專業學制四年。每年根據需要招生。

第九條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配合山西大學為文物全科人才的專業實習、實踐等教學提供便利條件,並根據文物工作實際對人才培養方案的制定和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學後原則上不得轉學和轉專業。

第十一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畢業後要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定向就業,入職時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納入事業編制實名制管理,合同期為5年。合同期滿,嚴格實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簽聘用合同。  

第四章 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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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入學後,確因身體條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轉到非定向專業的,取消免費定向培養待遇,並退還免繳的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因個人原因(因病休學等除外)中斷學業,或未在培養期滿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者,定向就業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有權與其解除協議,並退還免繳的所有費用。

第十四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畢業後,未按協議到定向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的,要按協議約定退還免繳的所有費用,並交納違約金。在定向就業單位工作未滿5年或考核不合格,按協議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據服務期未滿年限,按比例退還免繳的費用,並交納違約金。

第十五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內原則上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如確因工作需要,經定向就業單位同意報考並被脫產研究生錄取的,原定向協議仍然有效,協議期限順延,最低服務的合同期不變,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免費定向培養的免繳費用和生活補助等政策。如研究生畢業後不履行定向就業協議,退還免繳的所有費用,並交納違約金。

第十六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的履約管理,以及收繳、管理和使用退還的免繳費用和違約金,在培養期內由山西大學負責,在畢業入職的服務期內,由工作單位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山西大學和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履約動態跟蹤管理機制,建立誠信檔案,對違約的要公布違約記錄,記入人事檔案。

第十八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報考、學習、就業、讀研、社會服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條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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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在校學習期間免繳的學費、住宿費、教材費、實習費和給予的生活補助,由省財政負擔,列入培養院校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責任管理體系。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文物全科人才的招生和培養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在免費定向培養文物全科人才確定就業單位後的入編備案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聯合提供的文物全科人才實際招生人數和山西大學落實相關經費,省級人社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並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的免費定向培養文物全科人才就業崗位信息,下達人員計劃,縣人社部門按規定為用人單位辦理人事手續做好服務工作,文物部門負責提供定向培養的需求和工作崗位。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為免費培養的文物全科人才到縣(市、區)及以下文物保護事業單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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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簽訂《文物全科人才免費定向培養協議書》的文物全科人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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