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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行终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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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8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晋04行终8号

2018年3月7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勇,男,汉族,住长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长治县长陵路与黎都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斌,长治县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一,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小勇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8行初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小勇,被上诉人长治县公安局代理人李爱斌、杨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年5月19日杨小勇的房屋被拆除,杨小勇以长治县政府拆除房屋程序不合理,并且将其地下一层房屋内物品掩埋为由多次到长治县信访局、长治市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地越级上访。2017年6月底杨小勇建"维权到底交流群",该群里成员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迁户。其中一个成员发信息,建议成立一个民间组织(护国会),选出会长、会计、组长,入会者缴纳会费等,并且将护国会搞成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离开的组织。另一个成员要求大家尽量提供联系方式。杨小勇在群里与成员交流上访程序,并指导群里成员如何上访,如何准备上访资料,到什么地方上访等。杨小勇韩店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将杨小勇传唤到所里进行调查。长治县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杨小勇多次越级上访,并建立了一个网名叫"维权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发表一些不正当的言论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交付执行。杨小勇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讼在案。

原审认为,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杨小勇在上访过程中将"五道五治"被拆迁户组建到"维权到底交流群"微信群中,并且在群成员发表不正当言论,要求成立非法组织时,不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还多次指导群成员如何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杨小勇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寻衅滋事。长治县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对杨小勇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杨小勇要求撤销长治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小勇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小勇上诉称,上诉人对群成员成立公益组织进行了合理引导,指导群众依法信访、维护信访次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长治县公安局答辩称,上诉人在所创建的群里发表不当言论,煽动成员非法上访,影响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做出处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治县公安局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杨小勇组建微信群,并且在群成员发表不正当言论,要求成立非法组织时,不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还多次指导群成员如何上访,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长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杨小勇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寻衅滋事,且经过立案、调查、询问、告知等程序,作出的行罚决字(2017)0008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小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艳飞

审判员  温福宝

审判员  杨利兵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关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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