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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4行終8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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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17)晉0428行初53號行政判決書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晉04行終8號

2018年3月7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小勇,男,漢族,住長治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長治縣公安局,住所地長治縣長陵路與黎都東街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李瑋,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李愛斌,長治縣公安局韓店派出所所長,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楊一,山西英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小勇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17)晉0428行初5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小勇,被上訴人長治縣公安局代理人李愛斌、楊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7年5月19日楊小勇的房屋被拆除,楊小勇以長治縣政府拆除房屋程序不合理,並且將其地下一層房屋內物品掩埋為由多次到長治縣信訪局、長治市信訪局、山西省信訪局、國家信訪局等地越級上訪。2017年6月底楊小勇建"維權到底交流群",該群里成員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遷戶。其中一個成員發信息,建議成立一個民間組織(護國會),選出會長、會計、組長,入會者繳納會費等,並且將護國會搞成一個大家都不願意離開的組織。另一個成員要求大家儘量提供聯繫方式。楊小勇在群里與成員交流上訪程序,並指導群里成員如何上訪,如何準備上訪資料,到什麼地方上訪等。楊小勇韓店派出所得知情況後,立即將楊小勇傳喚到所里進行調查。長治縣公安局經過立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序,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楊小勇多次越級上訪,並建立了一個網名叫"維權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發表一些不正當的言論為由,決定對其行政拘留十五日,並已交付執行。楊小勇不服該處罰決定,訴訟在案。

原審認為,公安機關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違法行為人治安處罰的法定職責。楊小勇在上訪過程中將"五道五治"被拆遷戶組建到"維權到底交流群"微信群中,並且在群成員發表不正當言論,要求成立非法組織時,不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還多次指導群成員如何上訪,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楊小勇的行為已構成其他尋釁滋事。長治縣公安局經過立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序,對楊小勇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楊小勇要求撤銷長治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楊小勇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楊小勇上訴稱,上訴人對群成員成立公益組織進行了合理引導,指導群眾依法信訪、維護信訪次序。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長治縣公安局答辯稱,上訴人在所創建的群里發表不當言論,煽動成員非法上訪,影響惡劣。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做出處罰,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長治縣公安局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職責,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本案中,楊小勇組建微信群,並且在群成員發表不正當言論,要求成立非法組織時,不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還多次指導群成員如何上訪,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長治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楊小勇的行為已構成其他尋釁滋事,且經過立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序,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楊小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艷飛

審判員  溫福寶

審判員  楊利兵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關郁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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