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工商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劉揆一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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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工商總長。管理關於工商鑛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工商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技正(薦任)技士(委任)
第三條 技正八人。技士十三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四條 工商部總務廳。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掌關於內外勸業會事務。
第五條 工商部置左列各司。
工務司 商務司 鑛務司
第六條 工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工業提倡奬勵事項。二、關於國有工業事項。三、關於工業團體事項。四、關於工廠監督及檢査事項。五、關於工人保護事項。六、關於工人敎育事項。七、關於工業品發明及特許事項。八、關於工業調查及試驗事項。九、關於度量衡之製造檢査及推行事項。十、其他關於工業一切事項。
第七條 商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商業提倡奬勵事項。二、關於商業團體事項。三、關於交易所核准及監督事項。四、關於商品檢查及商品陳列事項。五、關於公司核准註册及監督事項。六、關於銀行保險運送及其他商業監督事項。七、關於商標登錄事項。八、關於通商貿易事項。九、關於遣派駐外商務委員事項。十、關於僑商事項。十一、其他關於商業一切事項。
第八條 鑛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鑛業提倡奬勵事項。二、關於鑛權特許及撤銷事項。三、關於鑛區勘定事項。四、關於鑛業稅事項。五、關於鑛業訴願事項。六、關於鑛業監督事項。七、關於鑛業經營事項。八、關於鑛業警察事項。九、關於鑛業調查事項。十、關於地質調査事項。十一、其他關於鑛業一切事項。
第九條 工商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五十人。
第十條 工商部參事僉事主事定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一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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