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官制 (民国元年修正)
工商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刘揆一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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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商总长。管理关于工商矿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第二条 工商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技正(荐任)技士(委任)
第三条 技正八人。技士十三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四条 工商部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关于内外劝业会事务。
第五条 工商部置左列各司。
工务司 商务司 矿务司
第六条 工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工业提倡奖励事项。二、关于国有工业事项。三、关于工业团体事项。四、关于工厂监督及检查事项。五、关于工人保护事项。六、关于工人教育事项。七、关于工业品发明及特许事项。八、关于工业调查及试验事项。九、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查及推行事项。十、其他关于工业一切事项。
第七条 商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商业提倡奖励事项。二、关于商业团体事项。三、关于交易所核准及监督事项。四、关于商品检查及商品陈列事项。五、关于公司核准注册及监督事项。六、关于银行保险运送及其他商业监督事项。七、关于商标登录事项。八、关于通商贸易事项。九、关于遣派驻外商务委员事项。十、关于侨商事项。十一、其他关于商业一切事项。
第八条 矿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矿业提倡奖励事项。二、关于矿权特许及撤销事项。三、关于矿区勘定事项。四、关于矿业税事项。五、关于矿业诉愿事项。六、关于矿业监督事项。七、关于矿业经营事项。八、关于矿业警察事项。九、关于矿业调查事项。十、关于地质调查事项。十一、其他关于矿业一切事项。
第九条 工商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五十人。
第十条 工商部参事佥事主事定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一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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