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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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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东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我省地方立法审议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三、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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