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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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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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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11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決定

(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我省地方立法審議機制,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就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法規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規案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書面提出對法規草案中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該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三、重要條款單獨表決通過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

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未獲通過的,經由主任會議決定,可刪除該條款後對法規草案繼續進行表決;或者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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