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5刑初10号 2016年6月16日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书 |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女,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云,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关某因不满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多次上访。2014年9月5日,大沥镇政府与关某丈夫杨某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解决了该问题。然而关某拒不接受,拒不配合政府工作,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天安门举行全国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及大阅兵活动。当日14时许,关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抛洒传单,喊口号,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且传单的内容已在境外网站公布。后关某被执勤武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起获的传单,内容为:杨某某、关某控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非法关押、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2.被告人关某抛撒传单的视频截图。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内容为:(1)2015年9月3日13时许,关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铁道博物馆门前以抛撒传单的方式制造影响,引起群众围观,后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2)2015年9月2日22时30分至9月3日12时,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等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和安全检查措施,公安机关要求管制区域内的小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和持有专用证件的人员按指定路线进入。
4.境外博讯新闻网于2015年9月4日刊发标题为“佛山关某天安门地区撒传单喊口号被抓”的报道截图(附有关某和其他人士的合照、视频、传单照片),内容为:2015年9月3日,关某在天安门地区抛撒传单,并喊“打倒贪官”等口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内容为:2013年至2015年,关某因违法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
6.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外省缠访人员来绵的情况报告,内容为:绵阳市重点人员邓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该市上访人员贾某某和无业人员赵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勾联在北京等地的上访人员来绵阳市“唱红歌”,实为邓某某“喊冤”,在网上造势。2015年7月19日,关某等11名上访人员由北京到达绵阳。次日,民警在贾某某的出租房内抓获关某等11名上访人员。经审查,11名上访人员均以“来绵旅游,互不认识”为由进行狡辩。审查结束后,11人以民警乱抓人为由,拒绝离开绵阳,并通过赵某某在网上发布题为“敬请关注外地中国人来绵阳旅游的遭遇”的不实帖子。此外,根据技侦部门通报,该11人还积极联系其他人员,要将在绵阳的“遭遇”发布到“六四天网”和“美国之音”,准备将事情闹大。
7.本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内容为:杨某某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判决确认大沥镇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对杨某某养殖棚架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本院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杨某某又先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
8.和解协议书及息诉罢访承诺书。
9.谈话笔录。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入所健康检查笔录。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9月3日13时许,我在辖区巡逻防范时接到通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铁道博物馆前有一名妇女在撒传单及喊口号。我马上驾驶警车前往该地点,当时该妇女已经被武警控制,我与其他工作人员将该妇女带回派出所。经初步审讯,该妇女名叫关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人。事发地点有很多人围观及有人用手机拍摄,而且当天是阅兵,群众很多,核心区内的很多群众都往这个方向走来。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关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2015年7月,我独自一个人步行、坐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到北京市。到了北京市后,我通过写信的方式将整理出来的伸冤材料邮寄给一些政府部门,还去过一些政府部门反映申诉的相关情况。同年9月3日下午,我将打印出来的伸冤材料拿到北京市的街头派发给过往的群众,后来我去到一个马路边将手上几十张伸冤材料抛洒在马路上。我抛撒完材料后就走到旁边,很快就有民警过来问我干什么,我说是来维权的。民警将我抛洒在地上的材料捡起来后,将我带到派出所。我抛洒伸冤材料时,没有留意周围群众的情况。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内容为:现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
(五)视听资料
1.审讯录像。
2.案发现场录像(博讯新闻网),内容为:关某在北京市大街的围栏边上挥举手臂反复高呼“打倒贪官,打倒苍蝇,打倒老虎”,围栏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纸张。武警到场后,关某仍高呼“打倒贪官”。后民警到场将关某带走。现场有群众围观、拍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某辩称其没有抛洒资料,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其系被迫才去北京维权的。
辩护人以被告人到北京上访系事出有因,且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上访行为情节较轻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关某的辩解。经查,关某在国家举行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在纪念活动现场附近抛撒传单,举臂高呼口号,引发现场群众围观议论、拍照录像,造成现场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案发现场的录像及关某散发的传单均被境外网站公开散播,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综上,关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其辩解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
人民陪审员 莫小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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