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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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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刑终771号

2016年7月2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申3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女,公民身份号码×××03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开始,被告人关某因不满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多次上访。2014年9月5日,大沥镇政府与关某丈夫杨满标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解决了该问题。然而关某拒不接受,拒不配合政府工作,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天安门举行全国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及大阅兵活动。当日14时许,关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抛洒传单,喊口号,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且传单的内容已在境外网站公布。后关某被执勤武警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起获的传单,内容为:杨满标、关某控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非法关押、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2.被告人关某抛撒传单的视频截图。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内容为:(1)2015年9月3日13时许,关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铁道博物馆门前以抛撒传单的方式制造影响,引起群众围观,后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2)2015年9月2日22时30分至9月3日12时,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等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和安全检查措施,公安机关要求管制区域内的小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和持有专用证件的人员按指定路线进入。

4.境外博讯新闻网于2015年9月4日刊发标题为“佛山关某天安门地区撒传单喊口号被抓”的报道截图(附有关某和其他人士的合照、视频、传单照片),内容为:2015年9月3日,关某在天安门地区抛撒传单,并喊“打倒贪官”等口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内容为:2013年至2015年,关某因违法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

6.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外省缠访人员来绵的情况报告,内容为:绵阳市重点人员邓雪梅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该市上访人员贾联刚和无业人员赵财正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勾联在北京等地的上访人员来绵阳市“唱红歌”,实为邓雪梅“喊冤”,在网上造势。2015年7月19日,关某等11名上访人员由北京到达绵阳。次日,民警在贾联刚的出租房内抓获关某等11名上访人员。经审查,11名上访人员均以“来绵旅游,互不认识”为由进行狡辩。审查结束后,11人以民警乱抓人为由,拒绝离开绵阳,并通过赵财正在网上发布题为“敬请关注外地中国人来绵阳旅游的遭遇”的不实帖子。此外,根据技侦部门通报,该11人还积极联系其他人员,要将在绵阳的“遭遇”发布到“六四天网”和“美国之音”,准备将事情闹大。

7.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内容为:杨满标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大沥镇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对杨满标养殖棚架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杨满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满标不服本院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杨满标的上诉。杨满标又先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

8.和解协议书及息诉罢访承诺书。

9.谈话笔录。

1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入所健康检查笔录。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为:2015年9月3日13时许,我在辖区巡逻防范时接到通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铁道博物馆前有一名妇女在撒传单及喊口号。我马上驾驶警车前往该地点,当时该妇女已经被武警控制,我与其他工作人员将该妇女带回派出所。经初步审讯,该妇女名叫关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人。事发地点有很多人围观及有人用手机拍摄,而且当天是阅兵,群众很多,核心区内的很多群众都往这个方向走来。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关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2015年7月,我独自一个人步行、坐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到北京市。到了北京市后,我通过写信的方式将整理出来的伸冤材料邮寄给一些政府部门,还去过一些政府部门反映申诉的相关情况。同年9月3日下午,我将打印出来的伸冤材料拿到北京市的街头派发给过往的群众,后来我去到一个马路边将手上几十张伸冤材料抛洒在马路上。我抛撒完材料后就走到旁边,很快就有民警过来问我干什么,我说是来维权的。民警将我抛洒在地上的材料捡起来后,将我带到派出所。我抛洒伸冤材料时,没有留意周围群众的情况。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内容为:现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路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

(五)视听资料

1.审讯录像。

2.案发现场录像(博讯新闻网),内容为:关某在北京市大街的围栏边上挥举手臂反复高呼“打倒贪官,打倒苍蝇,打倒老虎”,围栏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纸张。武警到场后,关某仍高呼“打倒贪官”。后民警到场将关某带走。现场有群众围观、拍照。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关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某上诉称没有抛洒传单的行为,实际是将准备寄信的材料放地上寻求警察帮助的;现场起获的传单实际是控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非法关押、不作为、乱作为的申诉材料。四川绵阳事件,网上虽有关某的名字,但其本人不知情,也未参与,且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关某上诉称没有抛洒传单的行为,实际是将准备寄信的材料放地上寻求警察帮助的;现场起获的传单实际是控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非法关押、不作为、乱作为的申诉材料的意见,经查,扣押在案的证据显示,从现场查扣的50多份书面材料确为上诉人关某及其丈夫针对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申诉控告材料,上诉人关某就此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9月3日13时许,其在辖区巡逻防范时接到通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铁道博物馆前有一名妇女在撒传单及高喊口号,其到达事发地时该妇女已被武警控制。而根据案发现场录像(博讯新闻网),关某在大街的围栏边上挥举手臂反复高呼“打倒贪官,打倒苍蝇,打倒老虎”,围栏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纸张。民警到场将关某抛撒在地上的材料捡了起来,并将其带走;现场有群众围观、拍照。因为当天是阅兵,现场群众很多,核心区内的观众都往这个方向趟来,路上的汽车也比较多。上诉人关某在特定的日子里,在举行重大纪念活动的特定区域内,实施了上述抛撒控告材料的行为,引起了该区域内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关某主张其没有实施抛撒行为,而是将控告材料放地上寻求警察帮助的上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上诉人关某上诉称四川绵阳事件,网上虽有其名字,但其本人不知情,也未参与,且与本案无关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虽罗列了相关证据,但并未据此对该行为予以定性,上诉人关某关于该事件与本案无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烈生

审 判 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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