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刑終771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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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刑申35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關某,女,公民身份號碼×××0326,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佛山市南海區,因本案於2015年9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押於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關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粵0605刑初1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關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開始,被告人關某因不滿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多次上訪。2014年9月5日,大瀝鎮政府與關某丈夫楊滿標籤訂了和解協議書和息訴罷訪承諾書,解決了該問題。然而關某拒不接受,拒不配合政府工作,多次到北京上訪,並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訓誡和行政處罰。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天安門舉行全國紀念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及大閱兵活動。當日14時許,關某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中國鐵道博物館門前,拋灑傳單,喊口號,對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且傳單的內容已在境外網站公布。後關某被執勤武警抓獲。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物證、書證
1.起獲的傳單,內容為:楊滿標、關某控告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非法關押、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為。
2.被告人關某拋撒傳單的視頻截圖。
3.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內容為:(1)2015年9月3日13時許,關某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鐵道博物館門前以拋撒傳單的方式製造影響,引起群眾圍觀,後民警將其帶回公安機關。(2)2015年9月2日22時30分至9月3日12時,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等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和安全檢查措施,公安機關要求管制區域內的小區居民憑有效證件和持有專用證件的人員按指定路線進入。
4.境外博訊新聞網於2015年9月4日刊發標題為「佛山關某天安門地區撒傳單喊口號被抓」的報道截圖(附有關某和其他人士的合照、視頻、傳單照片),內容為:2015年9月3日,關某在天安門地區拋撒傳單,並喊「打倒貪官」等口號。
5.行政處罰決定書、訓誡書,內容為:2013年至2015年,關某因違法到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周邊地區上訪、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門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機關訓誡、行政拘留。
6.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出具的關於外省纏訪人員來綿的情況報告,內容為:綿陽市重點人員鄧雪梅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該市上訪人員賈聯剛和無業人員趙財正在網上發布虛假消息,勾聯在北京等地的上訪人員來綿陽市「唱紅歌」,實為鄧雪梅「喊冤」,在網上造勢。2015年7月19日,關某等11名上訪人員由北京到達綿陽。次日,民警在賈聯剛的出租房內抓獲關某等11名上訪人員。經審查,11名上訪人員均以「來綿旅遊,互不認識」為由進行狡辯。審查結束後,11人以民警亂抓人為由,拒絕離開綿陽,並通過趙財正在網上發布題為「敬請關注外地中國人來綿陽旅遊的遭遇」的不實帖子。此外,根據技偵部門通報,該11人還積極聯繫其他人員,要將在綿陽的「遭遇」發布到「六四天網」和「美國之音」,準備將事情鬧大。
7.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內容為:楊滿標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於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大瀝鎮政府於2011年10月20日對楊滿標養殖棚架實施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駁回楊滿標的其他訴訟請求。楊滿標不服本院判決,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楊滿標的上訴。楊滿標又先後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均被駁回。
8.和解協議書及息訴罷訪承諾書。
9.談話筆錄。
10.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入所健康檢查筆錄。
(二)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的證言,內容為:2015年9月3日13時許,我在轄區巡邏防範時接到通知,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大街鐵道博物館前有一名婦女在撒傳單及喊口號。我馬上駕駛警車前往該地點,當時該婦女已經被武警控制,我與其他工作人員將該婦女帶回派出所。經初步審訊,該婦女名叫關某,是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平地村人。事發地點有很多人圍觀及有人用手機拍攝,而且當天是閱兵,群眾很多,核心區內的很多群眾都往這個方向走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關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內容為:2015年7月,我獨自一個人步行、坐車從佛山市南海區到北京市。到了北京市後,我通過寫信的方式將整理出來的伸冤材料郵寄給一些政府部門,還去過一些政府部門反映申訴的相關情況。同年9月3日下午,我將打印出來的伸冤材料拿到北京市的街頭派發給過往的群眾,後來我去到一個馬路邊將手上幾十張伸冤材料拋灑在馬路上。我拋撒完材料後就走到旁邊,很快就有民警過來問我幹什麼,我說是來維權的。民警將我拋灑在地上的材料撿起來後,將我帶到派出所。我拋灑伸冤材料時,沒有留意周圍群眾的情況。
(四)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內容為:現場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中國鐵道博物館門前。
(五)視聽資料
1.審訊錄像。
2.案發現場錄像(博訊新聞網),內容為:關某在北京市大街的圍欄邊上揮舉手臂反覆高呼「打倒貪官,打倒蒼蠅,打倒老虎」,圍欄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紙張。武警到場後,關某仍高呼「打倒貪官」。後民警到場將關某帶走。現場有群眾圍觀、拍照。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關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關某上訴稱沒有拋灑傳單的行為,實際是將準備寄信的材料放地上尋求警察幫助的;現場起獲的傳單實際是控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非法關押、不作為、亂作為的申訴材料。四川綿陽事件,網上雖有關某的名字,但其本人不知情,也未參與,且與本案無關。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關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對於上訴人關某上訴稱沒有拋灑傳單的行為,實際是將準備寄信的材料放地上尋求警察幫助的;現場起獲的傳單實際是控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非法關押、不作為、亂作為的申訴材料的意見,經查,扣押在案的證據顯示,從現場查扣的50多份書面材料確為上訴人關某及其丈夫針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申訴控告材料,上訴人關某就此所述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證人李某的證言,2015年9月3日13時許,其在轄區巡邏防範時接到通知,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大街鐵道博物館前有一名婦女在撒傳單及高喊口號,其到達事發地時該婦女已被武警控制。而根據案發現場錄像(博訊新聞網),關某在大街的圍欄邊上揮舉手臂反覆高呼「打倒貪官,打倒蒼蠅,打倒老虎」,圍欄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紙張。民警到場將關某拋撒在地上的材料撿了起來,並將其帶走;現場有群眾圍觀、拍照。因為當天是閱兵,現場群眾很多,核心區內的觀眾都往這個方向趟來,路上的汽車也比較多。上訴人關某在特定的日子裡,在舉行重大紀念活動的特定區域內,實施了上述拋撒控告材料的行為,引起了該區域內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上訴人關某主張其沒有實施拋撒行為,而是將控告材料放地上尋求警察幫助的上訴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
對於上訴人關某上訴稱四川綿陽事件,網上雖有其名字,但其本人不知情,也未參與,且與本案無關的意見,經查,原審判決雖羅列了相關證據,但並未據此對該行為予以定性,上訴人關某關於該事件與本案無關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關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黃烈生
審 判 員 王 浩
代理審判員 陳南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婉華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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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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