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私房政策一些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私房政策一些问题的批复 粤城房字〔1982〕第240号 1982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广东省城市建设局 |
东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
东建委字〔1982〕60号《关于落实私改房屋政策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复如下:
一、关于“文革”期间补改的出租私房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文件:“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以及“经批准缓改造的房屋……可以全部补改”的规定,你县于“文革”期间办理了私房改造手续,对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时符合私房改造规定而漏改或缓改的私房进行了补改的,现在仍应纳入改造,并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住字第445号文件规定发足五年定租。根据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文件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的规定,对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以后出租的房屋进行了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的,退还给房主。
二、“文革”期间私人捐献房屋的处理问题,省建委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廿九日粤革建〔1979〕318号《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捐献私房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作了具体规定,应按照办理。
三、关于私房改造面积范围问题,我局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粤城字〔1981〕88号文件第三个问题第一点已有明确规定,应按照执行。
四、解放后未按规定登记领证,已作无主房收归公有的房屋,在国务院未有统一规定前,除房主是去台湾省人员,现在又已回来定居的,应腾退给其居住外,一律不作处理,仍作公产管理。
五、过去被洪水冲塌或自然倒塌,只存四周墙壁,城建部门已批准他人重建的,重建房屋仍应归建房人所有,可根据其存在的墙壁等,酌情给原房主补偿。
广东省城市建设局
198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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