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建設局關於私房政策一些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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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建設局關於私房政策一些問題的批覆
粵城房字〔1982〕第240號
1982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城市建設局

東莞縣基本建設委員會:

東建委字〔1982〕60號《關於落實私改房屋政策中一些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現復如下:

一、關於「文革」期間補改的出租私房的處理問題,根據國務院(64)國房字21號文件:「符合私房改造的規定而過去漏改的房屋,應當補改」以及「經批准緩改造的房屋……可以全部補改」的規定,你縣於「文革」期間辦理了私房改造手續,對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時符合私房改造規定而漏改或緩改的私房進行了補改的,現在仍應納入改造,並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2)城住字第445號文件規定發足五年定租。根據國務院(64)國房字21號文件今後有些房主從自住房中擠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過改造起點,也應當允許」的規定,對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以後出租的房屋進行了改造的,應一律撤銷改造的,退還給房主。

二、「文革」期間私人捐獻房屋的處理問題,省建委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廿九日粵革建〔1979〕318號《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捐獻私房處理問題的批覆》已作了具體規定,應按照辦理。

三、關於私房改造面積範圍問題,我局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粵城字〔1981〕88號文件第三個問題第一點已有明確規定,應按照執行。

四、解放後未按規定登記領證,已作無主房收歸公有的房屋,在國務院未有統一規定前,除房主是去台灣省人員,現在又已回來定居的,應騰退給其居住外,一律不作處理,仍作公產管理。

五、過去被洪水沖塌或自然倒塌,只存四周牆壁,城建部門已批准他人重建的,重建房屋仍應歸建房人所有,可根據其存在的牆壁等,酌情給原房主補償。

廣東省城市建設局
198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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