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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终108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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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3刑终108号

2016年3月23日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晓峥,网名:“湖面一舟”,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2年9月8日,因叶晓峥在住所内使用“湖面一舟”的网名在《E线社区》、《天涯论坛》、《凯迪社区》发表虚构的事实、散布谣言,误导网民跟帖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6日,因叶晓峥于2013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在住所内制作、散布谣言,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晓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晓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9月13日,惠州市博罗县部分群众因反对在该县建设垃圾焚化处理场而在县城罗阳镇举行集会游行。群众杨金华因参与集会游行,博罗县公安局指派两名民警对其依法行政传唤,了解情况。被告人叶晓峥得知这一情况后,于9月17日在惠州市惠城区家中通过互联网使用网名“湖面一舟2013”在《天涯论坛》发表一篇题为《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帖子,编造“半夜杨先生发信息说他家里来了两台中巴车,20多警察包围了他的房子”等虚假信息,添加其他内容,如“博罗数码哥因在网上骂领导被关押一年”等在网络上进行散布,并从网络中任意截取十一张图片,配发在该网帖中,发布博罗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某文在游行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的照片,并配上“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的文字。同时,其使用网名“湖面一舟IV”在《西子论坛》的“博罗窗又”再次发表上述虚假信息,截止2014年9月19日,该信息在《西子论坛》的点击量为5403次。2014年9月19日,博罗县公安局专门作出工作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因不明真相并受到叶晓峥等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虚假信息煽动,2014年9月20日上午,博罗县城约有300余名群众再次上街非法集会游行,造成沿途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博罗县公安局出动300多名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群众进行解释劝离。博罗县人民政府官方辟谣,并组织100多名工作人员每天在街道、学校、社区等主要路段设点派发宣传单,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约90人停下正常工作并取消双休日,进入居民区开展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广大群众不要信谣传谣,不要参加非法集会游行。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叶晓峥在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榕园路8号惠州学院宿舍7栋301房的住处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证实,根据群众的举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叶晓峥长期在“西子湖畔”、南国网、天涯论坛、微信群内发表不实、造谣言论,引发大量跟帖、转载,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2014年12月12日11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治安、网监等部门警察持《刑事传唤证》、《搜查证》到叶晓峥住处对其进行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晓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叶晓峥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小孩的卧室内发现二个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一部台式电脑主机,在其卧室的衣柜内发现印有相关文字的衣服八件,在其妻子钟某梅的卧室内发现叶晓峥本人使用的手机一部,遂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5、网页截图

(1)网名“湖面一舟2013”于2014年9月17日22时05分在《天涯论坛》网站发表一篇名为《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文章,内容为“家住汤泉的杨先生本月12日开车去广州看病,看完病后和我微信群的广州朋友见面吃饭。13日回惠州顺便搭载了广州的朋友李小玲等朋友来惠州博罗,恰好13日博罗街头发生了大规模反对建设垃圾焚化处理场的游行示威活动。李小玲等朋友经过游行现场围观了当日的活动,13日一舟也去博罗找朋友数码哥(刘荣东)吃饭,得知李小玲也在博罗,便相约一起吃饭,饭后就各自散去。半夜杨先生发信息说他家里来了两台中巴车,20多警察包围了他的房子,他刚好不在家,他家人打电话通知了杨先生。杨先生吓得不敢回家,第二天广州朋友带着杨先生到了广州,据杨先生在朋友圈发的信息他和广州区伯还有其他朋友一起吃饭。今天汤泉派出所打电话让杨先生回博罗跟警方投案自首,杨先生胆小,他不明白到底犯了什么罪?投什么案?自什么首?所以他由于恐惧不敢回博罗的家,被迫到处躲藏。博罗警方的所作所为明显是滥用职权,就拿博罗数码哥因在网上骂领导被关押一年的案例来说,最后还被判3缓5,连开庭还是偷偷摸摸的进行,连数码哥的家人都蒙在鼓里。法律在这里成了官府欺压民众的工具。在49年以前中国国民骂蒋介石都没有被处罚,现在是新社会新时代,网友出于不满骂个县官就要判刑要坐牢,对于博罗这些狗官领导的滥用法律滥用权力欺压老百姓,跟***提倡的走群众路线背道而驰,跟习主席大力重整司法体系的要求格格不入,博罗政府部门的这样狗官领导这种倒行逆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在文章后附了十一张图片,第一、二张为几人围桌聚餐的图片,第三张为博罗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某文在游行现场指挥处置工作的图片,此张图片下配有文字“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第四张图片为纪某文参加会议的图片,第五至十一张图片为游行现场及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处置的图片。

(2)网名“湖面一舟IV”于2014年9月17日22时18分在惠州《西子论坛》网站的博罗窗又发表一篇名为《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网帖,内容为“家住汤泉的杨先生本月12日开车去广州看病,看完病后和我微信群的广州朋友见面吃饭。13日回惠州顺便搭载了广州的朋友李小玲等朋友来惠州博罗,恰好13日博罗街头发生了大规模反对建设垃圾焚化处理场的游行示威活动。李小玲等朋友经过游行现场围观了当日的活动,13日一舟也去博罗找朋友数码哥(刘荣东)吃饭,得知李小玲也在博罗,便相约一起吃饭,饭后就各自散去。半夜杨先生发信息说他家里来了两台中巴车,20多警察包围了他的房子,他刚好不在家,他家人打电话通知了杨先生。杨先生吓得不敢回家,第二天广州朋友带着杨先生到了广州,据杨先生在朋友圈发的信息他和广州区伯还有其他朋友一起吃饭。今天汤泉派出所打电话让杨先生回博罗跟警方投案自首,杨先生胆小,他不明白到底犯了什么罪?投什么案?自什么首?所以他由于恐惧不敢回博罗的家,被迫到处躲藏。”在该文章后由“湖面一舟IV”跟帖链接网址“http://bbs.tianya.cn/post-5018-16400-1.shtml”,该篇文章截止2014年9月19日,点击量为5403,回复量为63,ID“湖面一舟IV”在该网站注册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等级为城市猎人,发帖数为1037,威望值2843。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1)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作出的惠城公网勘(2014)005号远程勘验笔录,使用一台装有WindowsXP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对《天涯论坛》网名为“湖面一舟2013”所发表的帖子“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进行的远程勘验。

(2)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作出的惠公网勘(2015)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使用一台装有WindowsXP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和世界之窗浏览器极速版对个人使用名为“湖面一舟IV”的账号于2014年9月17日22时18分在《西子论坛》中发表题为“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贴文进行的远程勘验。

7、情况说明

(1)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出具,2014年9月17日,网民“湖面一舟”在天涯社区、西子湖畔等网站发表题为“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一文中造谣,造成一些不明真相人员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设垃圾焚化处理场非法游行示威事件的误解、不满,为此,博罗县公安局特说明如下:一、博罗县公安局只指派二名民警依法对杨先生(杨金华)进行行政传唤,查证相关事实后即结束传唤,并未出动20多名警力,对杨金华的传唤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二、博罗县公安局及博罗县政府从未从外地调动武警处置、镇压反对建设垃圾焚化处理场人士,博罗县本地武警亦未调动;三、图文上“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图片,系副局长(纪某文)依法处置非法游行时现场图片,且其从未下令“打一场打人民战争”,整个事件处置中未有任何游行群众在公安处置过程中受伤、被打。

(2)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出具,2014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惠州市博罗县城部分群众约300人因反对在博罗县龙潭底建造垃圾生态园,自发组织在博罗县文化广场聚会,然后游行到博罗县政府门又示威请愿。游行队伍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造成沿路交通瘫痪,博罗县公安局共出动300多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群众进行解释劝离,游行群众直到中午13时许才陆续离去。

8、工作预案,博罗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工作预案,“近日,网民湖面一舟等在天涯论坛、西子湖畔等网站发表一些造谣警察暴力执法、政府调动武警非法打击、镇压反对建设博罗垃圾焚化处理场游行人士的帖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应对近日维稳处置应急工作,确保一旦出现大规模上访、游行等不稳定情况得到有效处置,特制定本预案。”,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的部署。

9、博罗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截图

(1)2014年9月20日发表,“2014年9月20日上午,有部分群众非法聚集,公安部门重申,请广大市民不要听信他人的谣言或煽动,不能参加任何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

(2)2014年9月22日发表,“关于市生态环境园选址相关情况的说明,正在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根本谈不上确定选址和对拟选址进行排序,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正确理解市政府《通告》内容,不传谣,不信谣,积极参与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园选址的科学民主决策活动中来。”。

10、博罗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市民反对垃圾焚烧场建设的维稳工作情况》,“2014年9月14日,惠州市博罗县人民群众因为反对惠州市垃圾焚烧场建设,在博罗县罗阳镇集会游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事后,网络媒体上很多不实报道,使我县工作非常被动。为此,博罗县人民政府组织约100多名工作人员,每天在博罗县广场、商业街、学校、小区、村委等主要路段设点派发宣传单,对群众进行宣传和解释,同时派出11个工作组约90人停下正常工作,并取消双休日进入居民区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号召群众不要信谣传谣,不要参加非法聚会游行。博罗县人民政府约200多名工作人员因此加班加点到10月初才结束。”。

11、证人证言

(1)证人苏某的证言,2014年9月13日惠州市博罗县龙潭底建造垃圾生态园,博罗县城部分群众反对,并组织了游行示威请愿。后来其在《天涯论坛》看到网名为“湖面一舟2013”发帖(帖名: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看后决定于2014年9月20日跟群众一起游行示威请愿。网名“湖面一舟2013”是在2014年9月17日发帖,意思就是辱骂博罗狗官领导,滥用职权调动警力镇压游行的群众,还有调动了中巴车的特警抓捕群众、煽动群众游行示威,还配发了多张游行照片,出动警察,抓捕游行群众的照片。其身为博罗人,当时看到了该帖非常气愤,也就参与了游行示威反对惠州市博罗县龙潭底建造垃圾生态园。

其得知2014年9月20日早上8时30分有第二次游行示威,在惠州市博罗县文化广场聚会,起床后就独自一人去到文化广场,后面陆陆续续看到聚集了两、三百名群众,大约在文化广场逗留了一个多小时,然后他们就开始从博罗县文化广场出发游行到惠州市博罗县政府,沿着商业街步行到博罗县政府,其也跟着群众一起步行过去,在路边其看到有大量的交警和警察在维持秩序,并且一直在路边解释劝说游行的群众,大约在中午13时许,许多群众离开了,没有继续游行,其看到人少也就跟着离开回家了。当时游行队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造成沿路交通瘫痪,导致博罗县公安局出动很多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群众进行解释劝离。

(2)证人刘某的证言,其参与了2014年9月20日反对垃圾站的游行。其听周边的人说政府要在龙潭底建垃圾站,会对博罗环境造成影响,好多群众都反对,2014年9月13日群众上街游行示威,当时其没有参加。9月17日晚上,其上网在《天涯论坛》看见网民“湖面一舟2013”发的一篇帖子,是说博罗杨先生被警方追捕,博罗政府滥用职权,调动警力镇压游行群众,帖子上还发了好几张博罗调动大巴拉了好几车特警去的照片,还有特警抓人的照片。其当时看了很气愤,因为其也是博罗人,也不想政府在这里建垃圾站,对政府调动警察抓捕游行群众非常气愤,所以就去参加了9月20日的游行。

9月20日早上八点多其起床后自己去了文化广场,后来陆续来了几百人,开始大家在文化广场集中,大概聚集了两个小时左右,后来有人提出去县政府,于是,大家从文化广场出发,沿着商业街步行去县政府,大家聚集在县政府大门又,政府和公安局派人对大家进行解释,劝大家不要集会游行,大家一直到中午13时左右才陆陆续续散去。当时有好多交警巡警沿路维护秩序,还有一些警察劝群众回去,不要游行,但没有强行驱赶游行的群众。

(3)证人梁某的证言,其是博罗本地人,经常上网,网名“梁上飞”,算是名人。去年9月份,因为政府想在博罗建立垃圾焚烧站,其参与了9月13日的第一次游行。在第一次游行后的几天,其在网上浏览网页时,发现“湖面一舟”在西子湖畔上发了一篇名为博罗杨先生被抓,政府打压人民的帖子,但是没过一天,这篇帖子就被屏蔽了,接着,“湖面一舟”又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这篇帖子。其看后,感觉政府的行为非常可耻,就参与了9月20日的第二次游行。“湖面一舟”的帖子里说政府乱抓人,还要打人民,配了图片。在第二次游行中,其跟着队伍走,没做什么过激行为,后面因为碰到政府的熟人,叫其走,不要参与,其就走了。

(4)证人陶某的证言,其是一名在博罗拉客的摩托车司机。去年9月份,博罗县建立垃圾焚烧站一事,全城人都知道,很多老百姓都自发在博罗县城举行了一次游行示威活动,但其没有参与。第一次游行结束之后,其每天照常在博罗县城拉客。没过两天,其在拉客时听到有其他摩托车拉客司机在议论说惠州的“湖面一舟”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说博罗政府为了打压反对垃圾焚烧站建立的人,特意抓了一个人,公安局长还说要专门打击人民,镇压游行人员。在场的几个司机都说要参与游行,为博罗的环境出一份力,于是,第二次游行(大概是9月20日左右)其便参与了。“湖面一舟”发帖的事情是“阿海”告诉其的,其非常确定“阿海”说的是“湖面一舟”,其在博罗生活了十多年了,博罗当时的“数码哥”事情,就是同“湖面一舟”有关的,所以博罗人都知道“湖面一舟”。

(5)证人翟某的证言,2014年9月,博罗反对垃圾焚烧站建立的事,人们都知道,都在反对它的建立,其记得当时博罗有几千人去游行了。在那次游行之后没几天,其用手机上惠州西子湖畔网页时,发现“湖面一舟”在网页上发表了一篇说警方乱抓一名杨先生、打压人民、镇压人民反对建立垃圾焚烧场的图文并茂的帖子。可是等其第二天再上网时,发现西子湖畔上这篇帖子不见了(被删了),觉得政府好恶习。到了第三天,其同朋友简某吃宵夜时,用手机上网,发现在《天涯论坛》上也出现了这篇说警方乱抓一名杨先生、打压人民、镇压人民反对建立垃圾焚烧站的帖子。其当时便同朋友说起这件事,并约定一起参与下次游行,支援博罗人民。第二天(9月20日)早上8点多,博罗又游行了,其就同朋友一起去了博罗县城中心,看到有近千人参与游行,还有人扛着红旗喊着又号,后被警察制止,并让其回家。

(6)证人简某的证言,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朋友翟某一起吃宵夜,翟某用手机上网看帖子,然后开始骂政府、骂警察,让其一起参与游行,伸张正义。第二天早上,翟某来到其家门又,接其去博罗县城。到了之后,两人去到两个扛五星红旗喊又号的男子旁,后被警察带离,之后被教育劝回了。其之所以听翟某的话是因为平时与翟关系好,翟某说有个“正义人士”在网帖上说到什么政府打压百姓、警察乱抓人之类的东西,所以就听他的,一起去游行了。

(7)证人曾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博罗县当时反对建设垃圾焚烧站游行活动,其因为积极参与发水,被博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日。其当时看到一篇“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帖子很气愤,所以去参与第二次(9月20日)游行的,这篇帖子中“公安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的图片其记忆犹新。

12、被告人叶晓峥的供述,其在互联网上的《天涯论坛》上使用“湖面一舟2013”,在《西子论坛》上使用“湖面一舟IV”,其于2014年9月17日22时左右,在家里发表了一篇“惠州市博罗的杨先生因热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文章,该文章后面的十一张照片也是其发到网上的,其中两张是其与数码哥等朋友吃饭时拍的,其他九张照片是在“西子爆料QQ群”里下载的。杨金华在2014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发信息给其说有两辆公安局的大巴车在其家楼下要去抓他,吓得他不敢回家,还告诉其汤泉派出所打电话给他,叫他投案自首,他让其帮他在网上发帖提及一下警方追捕他的事情,帮他说明情况。

2014年9月13日的游行活动其没有参与,其是在网上QQ聊天群里看到网友发的图片及视频了解到现场情况的,其通过照片和视频里一大群警察在制服游行队伍最前面的游行群众来判断博罗滥用职权欺压老百姓,所以其才说博罗警方滥用职权欺压老百姓。其认为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政府监督和政府的批评有偏差和错误,不构成诽谤和造谣。

照片“博罗公安局副局长好威猛,一声令下打一场打人民战争”的意思是警察镇压百姓,打了一场打人民的战争,将警察开会的照片附上,就是要告诉大家,就是这名警察指挥打人民的战争。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晓峥无视国法,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晓峥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晓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叶晓峥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如下:1、公诉方指控上诉人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与查明事实不符;2、一审庭审出示的证人证言不真实;3、一审法院没有保障上诉人的辩护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叶晓峥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晓峥无视国法,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诉人叶晓峥的上诉意见,经查,1、根据一审法院庭审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叶晓峥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向二审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不予支持;2、侦查机关调取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并经一审庭审出示和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3、一审法院庭审程序合法,充分听取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叶晓峥的犯罪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叶晓峥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上诉人叶晓峥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志勇   

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   

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文英   

       黄燕莉(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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