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3刑終108號刑事裁定書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6)粵13刑終108號 2016年3月23日 |
原公訴機關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葉曉崢,網名:「湖面一舟」,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2012年9月8日,因葉曉崢在住所內使用「湖面一舟」的網名在《E線社區》、《天涯論壇》、《凱迪社區》發表虛構的事實、散布謠言,誤導網民跟帖並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6日,因葉曉崢於2013年3月份至4月份期間在住所內製作、散布謠言,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4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5年1月1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執行逮捕。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葉曉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於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502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葉曉崢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並提訊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9月13日,惠州市博羅縣部分群眾因反對在該縣建設垃圾焚化處理場而在縣城羅陽鎮舉行集會遊行。群眾楊金華因參與集會遊行,博羅縣公安局指派兩名民警對其依法行政傳喚,了解情況。被告人葉曉崢得知這一情況後,於9月17日在惠州市惠城區家中通過互聯網使用網名「湖面一舟2013」在《天涯論壇》發表一篇題為《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帖子,編造「半夜楊先生發信息說他家裡來了兩台中巴車,20多警察包圍了他的房子」等虛假信息,添加其他內容,如「博羅數碼哥因在網上罵領導被關押一年」等在網絡上進行散布,並從網絡中任意截取十一張圖片,配發在該網帖中,發布博羅縣公安局副局長紀某文在遊行現場指揮處置工作的照片,並配上「博羅公安局副局長好威猛,一聲令下打一場打人民戰爭」的文字。同時,其使用網名「湖面一舟IV」在《西子論壇》的「博羅窗又」再次發表上述虛假信息,截止2014年9月19日,該信息在《西子論壇》的點擊量為5403次。2014年9月19日,博羅縣公安局專門作出工作預案,以應對突發事件。因不明真相併受到葉曉崢等人在網絡上發表的虛假信息煽動,2014年9月20日上午,博羅縣城約有300餘名群眾再次上街非法集會遊行,造成沿途交通癱瘓,嚴重影響交通秩序。博羅縣公安局出動300多名警力維護現場秩序,對群眾進行解釋勸離。博羅縣人民政府官方闢謠,並組織100多名工作人員每天在街道、學校、社區等主要路段設點派發宣傳單,同時派出11個工作組約90人停下正常工作並取消雙休日,進入居民區開展宣傳解釋工作,要求廣大群眾不要信謠傳謠,不要參加非法集會遊行。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葉曉崢在其位於惠州市惠城區榕園路8號惠州學院宿舍7棟301房的住處被抓獲歸案。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證實案件的來源以及公安機關啟動偵查程序合法、有效。
2、到案經過,公安機關證實,根據群眾的舉報及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日常工作中發現,被告人葉曉崢長期在「西子湖畔」、南國網、天涯論壇、微信群內發表不實、造謠言論,引發大量跟帖、轉載,造成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2014年12月12日11時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治安、網監等部門警察持《刑事傳喚證》、《搜查證》到葉曉崢住處對其進行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3、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葉曉崢案發時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葉曉崢的住宅進行搜查,在其小孩的臥室內發現二個U盤和一個移動硬盤,一部台式電腦主機,在其臥室的衣櫃內發現印有相關文字的衣服八件,在其妻子鍾某梅的臥室內發現葉曉崢本人使用的手機一部,遂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5、網頁截圖
(1)網名「湖面一舟2013」於2014年9月17日22時05分在《天涯論壇》網站發表一篇名為《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文章,內容為「家住湯泉的楊先生本月12日開車去廣州看病,看完病後和我微信群的廣州朋友見面吃飯。13日回惠州順便搭載了廣州的朋友李小玲等朋友來惠州博羅,恰好13日博羅街頭發生了大規模反對建設垃圾焚化處理場的遊行示威活動。李小玲等朋友經過遊行現場圍觀了當日的活動,13日一舟也去博羅找朋友數碼哥(劉榮東)吃飯,得知李小玲也在博羅,便相約一起吃飯,飯後就各自散去。半夜楊先生發信息說他家裡來了兩台中巴車,20多警察包圍了他的房子,他剛好不在家,他家人打電話通知了楊先生。楊先生嚇得不敢回家,第二天廣州朋友帶着楊先生到了廣州,據楊先生在朋友圈發的信息他和廣州區伯還有其他朋友一起吃飯。今天湯泉派出所打電話讓楊先生回博羅跟警方投案自首,楊先生膽小,他不明白到底犯了什麼罪?投什麼案?自什麼首?所以他由於恐懼不敢回博羅的家,被迫到處躲藏。博羅警方的所作所為明顯是濫用職權,就拿博羅數碼哥因在網上罵領導被關押一年的案例來說,最後還被判3緩5,連開庭還是偷偷摸摸的進行,連數碼哥的家人都蒙在鼓裡。法律在這裡成了官府欺壓民眾的工具。在49年以前中國國民罵蔣介石都沒有被處罰,現在是新社會新時代,網友出於不滿罵個縣官就要判刑要坐牢,對於博羅這些狗官領導的濫用法律濫用權力欺壓老百姓,跟***提倡的走群眾路線背道而馳,跟習主席大力重整司法體系的要求格格不入,博羅政府部門的這樣狗官領導這種倒行逆施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罰。」在文章後附了十一張圖片,第一、二張為幾人圍桌聚餐的圖片,第三張為博羅縣公安局副局長紀某文在遊行現場指揮處置工作的圖片,此張圖片下配有文字「博羅公安局副局長好威猛,一聲令下打一場打人民戰爭」,第四張圖片為紀某文參加會議的圖片,第五至十一張圖片為遊行現場及公安人員進行現場處置的圖片。
(2)網名「湖面一舟IV」於2014年9月17日22時18分在惠州《西子論壇》網站的博羅窗又發表一篇名為《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網帖,內容為「家住湯泉的楊先生本月12日開車去廣州看病,看完病後和我微信群的廣州朋友見面吃飯。13日回惠州順便搭載了廣州的朋友李小玲等朋友來惠州博羅,恰好13日博羅街頭發生了大規模反對建設垃圾焚化處理場的遊行示威活動。李小玲等朋友經過遊行現場圍觀了當日的活動,13日一舟也去博羅找朋友數碼哥(劉榮東)吃飯,得知李小玲也在博羅,便相約一起吃飯,飯後就各自散去。半夜楊先生發信息說他家裡來了兩台中巴車,20多警察包圍了他的房子,他剛好不在家,他家人打電話通知了楊先生。楊先生嚇得不敢回家,第二天廣州朋友帶着楊先生到了廣州,據楊先生在朋友圈發的信息他和廣州區伯還有其他朋友一起吃飯。今天湯泉派出所打電話讓楊先生回博羅跟警方投案自首,楊先生膽小,他不明白到底犯了什麼罪?投什麼案?自什麼首?所以他由於恐懼不敢回博羅的家,被迫到處躲藏。」在該文章後由「湖面一舟IV」跟帖鏈接網址「http://bbs.tianya.cn/post-5018-16400-1.shtml」,該篇文章截止2014年9月19日,點擊量為5403,回復量為63,ID「湖面一舟IV」在該網站註冊時間為2013年11月15日,等級為城市獵人,發帖數為1037,威望值2843。
6、遠程勘驗工作記錄
(1)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作出的惠城公網勘(2014)005號遠程勘驗筆錄,使用一台裝有WindowsXP操作系統的計算機對《天涯論壇》網名為「湖面一舟2013」所發表的帖子「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進行的遠程勘驗。
(2)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作出的惠公網勘(2015)002號遠程勘驗工作記錄,使用一台裝有WindowsXP操作系統的計算機和世界之窗瀏覽器極速版對個人使用名為「湖面一舟IV」的賬號於2014年9月17日22時18分在《西子論壇》中發表題為「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貼文進行的遠程勘驗。
7、情況說明
(1)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出具,2014年9月17日,網民「湖面一舟」在天涯社區、西子湖畔等網站發表題為「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一文中造謠,造成一些不明真相人員對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建設垃圾焚化處理場非法遊行示威事件的誤解、不滿,為此,博羅縣公安局特說明如下:一、博羅縣公安局只指派二名民警依法對楊先生(楊金華)進行行政傳喚,查證相關事實後即結束傳喚,並未出動20多名警力,對楊金華的傳喚屬於合法行為,不屬於濫用職權行為;二、博羅縣公安局及博羅縣政府從未從外地調動武警處置、鎮壓反對建設垃圾焚化處理場人士,博羅縣本地武警亦未調動;三、圖文上「博羅公安局副局長好威猛,一聲令下打一場打人民戰爭」圖片,系副局長(紀某文)依法處置非法遊行時現場圖片,且其從未下令「打一場打人民戰爭」,整個事件處置中未有任何遊行群眾在公安處置過程中受傷、被打。
(2)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出具,2014年9月20日上午8時30分許,惠州市博羅縣城部分群眾約300人因反對在博羅縣龍潭底建造垃圾生態園,自發組織在博羅縣文化廣場聚會,然後遊行到博羅縣政府門又示威請願。遊行隊伍嚴重影響了交通秩序,造成沿路交通癱瘓,博羅縣公安局共出動300多警力,維護現場秩序,對群眾進行解釋勸離,遊行群眾直到中午13時許才陸續離去。
8、工作預案,博羅縣公安局於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工作預案,「近日,網民湖面一舟等在天涯論壇、西子湖畔等網站發表一些造謠警察暴力執法、政府調動武警非法打擊、鎮壓反對建設博羅垃圾焚化處理場遊行人士的帖子,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為應對近日維穩處置應急工作,確保一旦出現大規模上訪、遊行等不穩定情況得到有效處置,特制定本預案。」,對公安機關工作進行的部署。
9、博羅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截圖
(1)2014年9月20日發表,「2014年9月20日上午,有部分群眾非法聚集,公安部門重申,請廣大市民不要聽信他人的謠言或煽動,不能參加任何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示威、靜坐。」。
(2)2014年9月22日發表,「關於市生態環境園選址相關情況的說明,正在向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群眾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目前根本談不上確定選址和對擬選址進行排序,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正確理解市政府《通告》內容,不傳謠,不信謠,積極參與到惠州市生態環境園選址的科學民主決策活動中來。」。
10、博羅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關於市民反對垃圾焚燒場建設的維穩工作情況》,「2014年9月14日,惠州市博羅縣人民群眾因為反對惠州市垃圾焚燒場建設,在博羅縣羅陽鎮集會遊行,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事後,網絡媒體上很多不實報道,使我縣工作非常被動。為此,博羅縣人民政府組織約100多名工作人員,每天在博羅縣廣場、商業街、學校、小區、村委等主要路段設點派發宣傳單,對群眾進行宣傳和解釋,同時派出11個工作組約90人停下正常工作,並取消雙休日進入居民區進行宣傳解釋工作,號召群眾不要信謠傳謠,不要參加非法聚會遊行。博羅縣人民政府約200多名工作人員因此加班加點到10月初才結束。」。
11、證人證言
(1)證人蘇某的證言,2014年9月13日惠州市博羅縣龍潭底建造垃圾生態園,博羅縣城部分群眾反對,並組織了遊行示威請願。後來其在《天涯論壇》看到網名為「湖面一舟2013」發帖(帖名: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看後決定於2014年9月20日跟群眾一起遊行示威請願。網名「湖面一舟2013」是在2014年9月17日發帖,意思就是辱罵博羅狗官領導,濫用職權調動警力鎮壓遊行的群眾,還有調動了中巴車的特警抓捕群眾、煽動群眾遊行示威,還配發了多張遊行照片,出動警察,抓捕遊行群眾的照片。其身為博羅人,當時看到了該帖非常氣憤,也就參與了遊行示威反對惠州市博羅縣龍潭底建造垃圾生態園。
其得知2014年9月20日早上8時30分有第二次遊行示威,在惠州市博羅縣文化廣場聚會,起床後就獨自一人去到文化廣場,後面陸陸續續看到聚集了兩、三百名群眾,大約在文化廣場逗留了一個多小時,然後他們就開始從博羅縣文化廣場出發遊行到惠州市博羅縣政府,沿着商業街步行到博羅縣政府,其也跟着群眾一起步行過去,在路邊其看到有大量的交警和警察在維持秩序,並且一直在路邊解釋勸說遊行的群眾,大約在中午13時許,許多群眾離開了,沒有繼續遊行,其看到人少也就跟着離開回家了。當時遊行隊伍嚴重影響交通秩序,造成沿路交通癱瘓,導致博羅縣公安局出動很多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對群眾進行解釋勸離。
(2)證人劉某的證言,其參與了2014年9月20日反對垃圾站的遊行。其聽周邊的人說政府要在龍潭底建垃圾站,會對博羅環境造成影響,好多群眾都反對,2014年9月13日群眾上街遊行示威,當時其沒有參加。9月17日晚上,其上網在《天涯論壇》看見網民「湖面一舟2013」發的一篇帖子,是說博羅楊先生被警方追捕,博羅政府濫用職權,調動警力鎮壓遊行群眾,帖子上還發了好幾張博羅調動大巴拉了好幾車特警去的照片,還有特警抓人的照片。其當時看了很氣憤,因為其也是博羅人,也不想政府在這裡建垃圾站,對政府調動警察抓捕遊行群眾非常氣憤,所以就去參加了9月20日的遊行。
9月20日早上八點多其起床後自己去了文化廣場,後來陸續來了幾百人,開始大家在文化廣場集中,大概聚集了兩個小時左右,後來有人提出去縣政府,於是,大家從文化廣場出發,沿着商業街步行去縣政府,大家聚集在縣政府大門又,政府和公安局派人對大家進行解釋,勸大家不要集會遊行,大家一直到中午13時左右才陸陸續續散去。當時有好多交警巡警沿路維護秩序,還有一些警察勸群眾回去,不要遊行,但沒有強行驅趕遊行的群眾。
(3)證人梁某的證言,其是博羅本地人,經常上網,網名「梁上飛」,算是名人。去年9月份,因為政府想在博羅建立垃圾焚燒站,其參與了9月13日的第一次遊行。在第一次遊行後的幾天,其在網上瀏覽網頁時,發現「湖面一舟」在西子湖畔上發了一篇名為博羅楊先生被抓,政府打壓人民的帖子,但是沒過一天,這篇帖子就被屏蔽了,接着,「湖面一舟」又在《天涯論壇》上發表了這篇帖子。其看後,感覺政府的行為非常可恥,就參與了9月20日的第二次遊行。「湖面一舟」的帖子裡說政府亂抓人,還要打人民,配了圖片。在第二次遊行中,其跟着隊伍走,沒做什麼過激行為,後面因為碰到政府的熟人,叫其走,不要參與,其就走了。
(4)證人陶某的證言,其是一名在博羅拉客的摩托車司機。去年9月份,博羅縣建立垃圾焚燒站一事,全城人都知道,很多老百姓都自發在博羅縣城舉行了一次遊行示威活動,但其沒有參與。第一次遊行結束之後,其每天照常在博羅縣城拉客。沒過兩天,其在拉客時聽到有其他摩托車拉客司機在議論說惠州的「湖面一舟」在網上發了個帖子,說博羅政府為了打壓反對垃圾焚燒站建立的人,特意抓了一個人,公安局長還說要專門打擊人民,鎮壓遊行人員。在場的幾個司機都說要參與遊行,為博羅的環境出一份力,於是,第二次遊行(大概是9月20日左右)其便參與了。「湖面一舟」發帖的事情是「阿海」告訴其的,其非常確定「阿海」說的是「湖面一舟」,其在博羅生活了十多年了,博羅當時的「數碼哥」事情,就是同「湖面一舟」有關的,所以博羅人都知道「湖面一舟」。
(5)證人翟某的證言,2014年9月,博羅反對垃圾焚燒站建立的事,人們都知道,都在反對它的建立,其記得當時博羅有幾千人去遊行了。在那次遊行之後沒幾天,其用手機上惠州西子湖畔網頁時,發現「湖面一舟」在網頁上發表了一篇說警方亂抓一名楊先生、打壓人民、鎮壓人民反對建立垃圾焚燒場的圖文並茂的帖子。可是等其第二天再上網時,發現西子湖畔上這篇帖子不見了(被刪了),覺得政府好惡習。到了第三天,其同朋友簡某吃宵夜時,用手機上網,發現在《天涯論壇》上也出現了這篇說警方亂抓一名楊先生、打壓人民、鎮壓人民反對建立垃圾焚燒站的帖子。其當時便同朋友說起這件事,並約定一起參與下次遊行,支援博羅人民。第二天(9月20日)早上8點多,博羅又遊行了,其就同朋友一起去了博羅縣城中心,看到有近千人參與遊行,還有人扛着紅旗喊着又號,後被警察制止,並讓其回家。
(6)證人簡某的證言,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朋友翟某一起吃宵夜,翟某用手機上網看帖子,然後開始罵政府、罵警察,讓其一起參與遊行,伸張正義。第二天早上,翟某來到其家門又,接其去博羅縣城。到了之後,兩人去到兩個扛五星紅旗喊又號的男子旁,後被警察帶離,之後被教育勸回了。其之所以聽翟某的話是因為平時與翟關係好,翟某說有個「正義人士」在網帖上說到什麼政府打壓百姓、警察亂抓人之類的東西,所以就聽他的,一起去遊行了。
(7)證人曾某的證言,2014年9月份,博羅縣當時反對建設垃圾焚燒站遊行活動,其因為積極參與發水,被博羅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二日。其當時看到一篇「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帖子很氣憤,所以去參與第二次(9月20日)遊行的,這篇帖子中「公安副局長好威猛,一聲令下打一場打人民戰爭」的圖片其記憶猶新。
12、被告人葉曉崢的供述,其在互聯網上的《天涯論壇》上使用「湖面一舟2013」,在《西子論壇》上使用「湖面一舟IV」,其於2014年9月17日22時左右,在家裡發表了一篇「惠州市博羅的楊先生因熱情待人被警方追捕」的文章,該文章後面的十一張照片也是其發到網上的,其中兩張是其與數碼哥等朋友吃飯時拍的,其他九張照片是在「西子爆料QQ群」里下載的。楊金華在2014年9月14日凌晨3時許,發信息給其說有兩輛公安局的大巴車在其家樓下要去抓他,嚇得他不敢回家,還告訴其湯泉派出所打電話給他,叫他投案自首,他讓其幫他在網上發帖提及一下警方追捕他的事情,幫他說明情況。
2014年9月13日的遊行活動其沒有參與,其是在網上QQ聊天群里看到網友發的圖片及視頻了解到現場情況的,其通過照片和視頻裡一大群警察在制服遊行隊伍最前面的遊行群眾來判斷博羅濫用職權欺壓老百姓,所以其才說博羅警方濫用職權欺壓老百姓。其認為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對政府監督和政府的批評有偏差和錯誤,不構成誹謗和造謠。
照片「博羅公安局副局長好威猛,一聲令下打一場打人民戰爭」的意思是警察鎮壓百姓,打了一場打人民的戰爭,將警察開會的照片附上,就是要告訴大家,就是這名警察指揮打人民的戰爭。
原判認為,被告人葉曉崢無視國法,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曉崢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葉曉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上訴人葉曉崢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理由如下:1、公訴方指控上訴人在網絡上編造虛假信息與查明事實不符;2、一審庭審出示的證人證言不真實;3、一審法院沒有保障上訴人的辯護權。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葉曉崢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有一審開庭時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足資證實。二審期間控辯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因此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葉曉崢無視國法,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於上訴人葉曉崢的上訴意見,經查,1、根據一審法院庭審出示的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葉曉崢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對上訴人向二審法院調取證據申請不予支持;2、偵查機關調取本案證人證言等證據取證程序合法,並經一審庭審出示和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予以採信;3、一審法院庭審程序合法,充分聽取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上訴人葉曉崢的犯罪事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二審期間上訴人葉曉崢沒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上訴人葉曉崢的上訴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邱志勇
代理審判員 李漢加
代理審判員 李浩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魏文英
黃燕莉(兼)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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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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