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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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督府暂行条例
广东都督府
1913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纲[编辑]

第一条,本条例依二年教令第九号现行都督府组织令,规定本府之组织及处务条例。

第二条,都督府职员概由都督任命后,分别呈送大总统任命,参谋部陆军部备案。

第二章 编制[编辑]

第三条,本府人员之编制依组织令之规定如左表:

都督 上中将 参谋长 少将
参谋六人 一等参谋,上校,二人;二等参谋,中校,二人;三等参谋,少校,二人
副官七人 长上校一人;一等副官,中校,一人;二等副宫,少校,三人;三等副官,上尉,二人
军务五人 长上校一人;一等课员,中校,二人;二等课员,少校,二人
军需五人 长上校或一等军需正,一人;一等课员,中校,一人;二等课员,少校,三人
军医五人 长一等军医正,一人;一等课员,二等军医正,一人;一等课员,三等军医正,一人;三等课员,一等军医,一人
军法五人 长上校或上校相当文官,一人;一等课员,中校,一人;二等课员,少校,一人;三等课员,上尉,二人
书记二人 一等书记二人
附记:雇员无定员

第三章 权責[编辑]

第一节 都督[编辑]

第四条,都督直隶于大总统,统辖全省各军队,关于军令军政事项依组织令第三条办理。

第五条,都督兼任本省行政长官得行使民政长之职权。

第二节 参谋长[编辑]

第六条,参谋长辅佐都督,参赞戎机计划战守,凡府内一切事务,得拟定处理方法,呈请都督判行,但平常例行事项,得代处理后再行申报。

第七条,参谋长分课各参谋,以一定之职务而指导之。

第三节 参谋[编辑]

第八条,参谋承都督或参谋长之命,掌管参谋之业务。

第九条,平时参谋主管之职务如左:

一、关于教育训练之事项。
二、关于军队编遣调度之事项,
三、关于戒严事项。
四、关于征发事项。
五、关于测地制图之事项。
六、关于练兵场、小枪射击场及炮兵射击场事项。
七、关于府内及军队诸规条之起草案及核定。
八、关于战史材料之蒐集研究译辑事项。
九、关于参谋教育及参谋旅行事项。
十、调查省内兵要地理。
十一、调查驻留在省之外国军队兵力。
十二、调查敌邦及各国之兵力、编制及要塞状况。
十二、调查省内分防各军队之情形。
十四、征兵及退伍之事项。
十五、师管区及团区之计划。
十六、兵舍建筑之计划。
十七、关于绥靖地方之计划。
十八、动员计划及作战计划。
十九、演习及检阅事项。
二十、一切补充及兵站之计划。
二十一、运输交通及通信之计划。
二十二、军路之调查及计划。

第十条,战时参谋职务暂略之。

第四节 副官[编辑]

第十一条,副官长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之指导,掌管全省军人、军属之黝陟、迁调及府内庶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副官长指挥各副官,整顿该管事项,维持全府风纪。

第十三条,副官主管之职务如左:

一、关于都督印信保管事项。
二、关于公文电函之收发(翻译)、编配保管事项。
三、关于直辖陆海军警卫军军人军属黜陟迁调之事项。
四、关于陆海军警卫军军人军属之人事请愿事项。
五、关于交际代表礼典陪从事项。
六、关于恩给、赏恤、年金、功过、休假、结婚、废兵事项。
七、关于所辖各兵科兵籍、平战时名簿、附属文官名簿、将校停年簿等之调制事项。
八、关于军官经历技能书类之调查保管事项。
九、关于印刷事项及府内军事书籍之保管。
十、关于府内之给与及一切杂费。
十一、关于府内马匹、物品、器具之保存补充事项。
十二、关于府内风纪事项。
十三、关于雇员及护兵夫役等勤怠之监视。
十四、各营兵士逃亡报告之稽核汇编。
十五、不属各僚课专管之事项。

第五节 军务课[编辑]

第十四条,军务课课长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之指导,掌管全省军务行政之执行。

第十五条,军务课课长授该课课员以一定之职务而指导之。

第十六条,军务课课长对于参谋长交下各参谋之计划,其与本课执行事项有关系者,课长经确实之研究得审查商订之。

第十七条,军务课主管之职务如左:

一、征兵及退伍事项之执行。
二、关于绥靖地方之事项。
三、演习及检阅之料理执行。
四、运输交通及通信之料理执行。
五、修筑军路之执行。
六、处理各司厅局厂处具关于军务之文告事项。
七、处理陆海警卫各军关于军务行政之文告事项。
八、处理各社团平民关于军务请愿事项。
九、城市村镇警察关于军事行动之指导。
十、购买军械及材料,并谋划改良之方法。
十一、批发各处请领军械及发给运枪护照、持枪护照。
十二、军械局、兵工厂、火药库之制出及存发数目之检查与稽察其良否。
十三、全省军械种类数目之调查及废坏军械之处置。
十四、全省军队兵舰等军械之支配、保存、修换、补充诸事项之执行。
十五、平战时军械之筹备支配。
十六、督饬关卡稽查私运军火事项。
十七、关于军事警察之事项。

第六节 军需课[编辑]

第十八条,军需课课长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之指导掌管全省军需行政之执行。

第十九条,军需课课长授该课课员以一定之职务而指导之。

第二十条,军需课课长对于参谋长交下各参谋之计划,其与本课执行事项有关系者课长经确实之研究得审查商订之。

第二十一条,军需课主管之职务如左:

一、粮秣之筹备及金钱出纳之经管核报。
二、陆海警卫各军及直辖各学校局所经常临时费之规定及预决算事项。
三、被服、器具之购置、给与并保存、检查诸方法。
四、处理陆海警卫各军关于军需行政之文告事项。
五、筹备战用被服、装具、炊具各兵科工具及分配之计划。
六、规定阵营具之保缮费、消耗费事项。
七、军需及经理学校事项。
八、兵舍建筑之执行。
九、一切补充及兵站事务之执行。

第七节 军医课[编辑]

第二十二条,军医课课长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之指导,掌管全省军医行政事项。

第二十三条,军医课主管职务如左:

一、调查全省陆海军、警卫各军卫生事项。
二、处理陆海军警卫各军关于军医行政之呈报。
三、军队军舰防疫方法及审核各军病情之统计事项。
四、军医学校事项。
五、关于院医陆军之管理整顿。
六、审查购买卫生材料。
七、恩给诊断及因伤病除役事项。
八、关于官兵伤病之疗治等事项。

第八节 军法课[编辑]

第二十四条,军法课课长承都督之命或参谋长之指导,掌管全省军法行政事项。

第二十五条,军法课主管职务如左:

一、关于军事裁判之事项。
二、关于陆军监狱之事项。
三、关于军法会议之事项。
四、关于人民军事诉讼之事项。
五、一切军事司法之事项。

第四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仅揭载职务、权限之大纲,其余僚课办事细则,由各该僚课拟订,呈由都督核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系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妥议增订,由都督核定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切实施行。

(《广东公报》第298号,191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