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都督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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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府暫行條例
廣東都督府
1913年7月21日

第一章 總綱[編輯]

第一條,本條例依二年教令第九號現行都督府組織令,規定本府之組織及處務條例。

第二條,都督府職員概由都督任命後,分別呈送大總統任命,參謀部陸軍部備案。

第二章 編制[編輯]

第三條,本府人員之編制依組織令之規定如左表:

都督 上中將 參謀長 少將
參謀六人 一等參謀,上校,二人;二等參謀,中校,二人;三等參謀,少校,二人
副官七人 長上校一人;一等副官,中校,一人;二等副宮,少校,三人;三等副官,上尉,二人
軍務五人 長上校一人;一等課員,中校,二人;二等課員,少校,二人
軍需五人 長上校或一等軍需正,一人;一等課員,中校,一人;二等課員,少校,三人
軍醫五人 長一等軍醫正,一人;一等課員,二等軍醫正,一人;一等課員,三等軍醫正,一人;三等課員,一等軍醫,一人
軍法五人 長上校或上校相當文官,一人;一等課員,中校,一人;二等課員,少校,一人;三等課員,上尉,二人
書記二人 一等書記二人
附記:雇員無定員

第三章 權責[編輯]

第一節 都督[編輯]

第四條,都督直隸於大總統,統轄全省各軍隊,關於軍令軍政事項依組織令第三條辦理。

第五條,都督兼任本省行政長官得行使民政長之職權。

第二節 參謀長[編輯]

第六條,參謀長輔佐都督,參贊戎機計劃戰守,凡府內一切事務,得擬定處理方法,呈請都督判行,但平常例行事項,得代處理後再行申報。

第七條,參謀長分課各參謀,以一定之職務而指導之。

第三節 參謀[編輯]

第八條,參謀承都督或參謀長之命,掌管參謀之業務。

第九條,平時參謀主管之職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訓練之事項。
二、關於軍隊編遣調度之事項,
三、關於戒嚴事項。
四、關於徵發事項。
五、關於測地製圖之事項。
六、關於練兵場、小槍射擊場及炮兵射擊場事項。
七、關於府內及軍隊諸規條之起草案及核定。
八、關於戰史材料之蒐集研究譯輯事項。
九、關於參謀教育及參謀旅行事項。
十、調查省內兵要地理。
十一、調查駐留在省之外國軍隊兵力。
十二、調查敵邦及各國之兵力、編制及要塞狀況。
十二、調查省內分防各軍隊之情形。
十四、徵兵及退伍之事項。
十五、師管區及團區之計劃。
十六、兵舍建築之計劃。
十七、關於綏靖地方之計劃。
十八、動員計劃及作戰計劃。
十九、演習及檢閱事項。
二十、一切補充及兵站之計劃。
二十一、運輸交通及通信之計劃。
二十二、軍路之調查及計劃。

第十條,戰時參謀職務暫略之。

第四節 副官[編輯]

第十一條,副官長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之指導,掌管全省軍人、軍屬之黝陟、遷調及府內庶務等事項。

第十二條,副官長指揮各副官,整頓該管事項,維持全府風紀。

第十三條,副官主管之職務如左:

一、關於都督印信保管事項。
二、關於公文電函之收發(翻譯)、編配保管事項。
三、關於直轄陸海軍警衛軍軍人軍屬黜陟遷調之事項。
四、關於陸海軍警衛軍軍人軍屬之人事請願事項。
五、關於交際代表禮典陪從事項。
六、關於恩給、賞恤、年金、功過、休假、結婚、廢兵事項。
七、關於所轄各兵科兵籍、平戰時名簿、附屬文官名簿、將校停年簿等之調製事項。
八、關於軍官經歷技能書類之調查保管事項。
九、關於印刷事項及府內軍事書籍之保管。
十、關於府內之給與及一切雜費。
十一、關於府內馬匹、物品、器具之保存補充事項。
十二、關於府內風紀事項。
十三、關於雇員及護兵夫役等勤怠之監視。
十四、各營兵士逃亡報告之稽核匯編。
十五、不屬各僚課專管之事項。

第五節 軍務課[編輯]

第十四條,軍務課課長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之指導,掌管全省軍務行政之執行。

第十五條,軍務課課長授該課課員以一定之職務而指導之。

第十六條,軍務課課長對於參謀長交下各參謀之計劃,其與本課執行事項有關係者,課長經確實之研究得審查商訂之。

第十七條,軍務課主管之職務如左:

一、徵兵及退伍事項之執行。
二、關於綏靖地方之事項。
三、演習及檢閱之料理執行。
四、運輸交通及通信之料理執行。
五、修築軍路之執行。
六、處理各司廳局廠處具關於軍務之文告事項。
七、處理陸海警衛各軍關於軍務行政之文告事項。
八、處理各社團平民關於軍務請願事項。
九、城市村鎮警察關於軍事行動之指導。
十、購買軍械及材料,並謀劃改良之方法。
十一、批發各處請領軍械及發給運槍護照、持槍護照。
十二、軍械局、兵工廠、火藥庫之制出及存發數目之檢查與稽察其良否。
十三、全省軍械種類數目之調查及廢壞軍械之處置。
十四、全省軍隊兵艦等軍械之支配、保存、修換、補充諸事項之執行。
十五、平戰時軍械之籌備支配。
十六、督飭關卡稽查私運軍火事項。
十七、關於軍事警察之事項。

第六節 軍需課[編輯]

第十八條,軍需課課長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之指導掌管全省軍需行政之執行。

第十九條,軍需課課長授該課課員以一定之職務而指導之。

第二十條,軍需課課長對於參謀長交下各參謀之計劃,其與本課執行事項有關係者課長經確實之研究得審查商訂之。

第二十一條,軍需課主管之職務如左:

一、糧秣之籌備及金錢出納之經管核報。
二、陸海警衛各軍及直轄各學校局所經常臨時費之規定及預決算事項。
三、被服、器具之購置、給與並保存、檢查諸方法。
四、處理陸海警衛各軍關於軍需行政之文告事項。
五、籌備戰用被服、裝具、炊具各兵科工具及分配之計劃。
六、規定陣營具之保繕費、消耗費事項。
七、軍需及經理學校事項。
八、兵舍建築之執行。
九、一切補充及兵站事務之執行。

第七節 軍醫課[編輯]

第二十二條,軍醫課課長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之指導,掌管全省軍醫行政事項。

第二十三條,軍醫課主管職務如左:

一、調查全省陸海軍、警衛各軍衛生事項。
二、處理陸海軍警衛各軍關於軍醫行政之呈報。
三、軍隊軍艦防疫方法及審核各軍病情之統計事項。
四、軍醫學校事項。
五、關於院醫陸軍之管理整頓。
六、審查購買衛生材料。
七、恩給診斷及因傷病除役事項。
八、關於官兵傷病之療治等事項。

第八節 軍法課[編輯]

第二十四條,軍法課課長承都督之命或參謀長之指導,掌管全省軍法行政事項。

第二十五條,軍法課主管職務如左:

一、關於軍事裁判之事項。
二、關於陸軍監獄之事項。
三、關於軍法會議之事項。
四、關於人民軍事訴訟之事項。
五、一切軍事司法之事項。

第四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僅揭載職務、權限之大綱,其餘僚課辦事細則,由各該僚課擬訂,呈由都督核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系暫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妥議增訂,由都督核定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宣布之日起切實施行。

(《廣東公報》第298號,191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