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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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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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州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4年8月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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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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