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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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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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
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6月15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的規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議案,決定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68項行政許可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以後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本決定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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