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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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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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州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5年8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

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2005年5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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