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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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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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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8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

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2005年5月19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議案》,決定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3項行政許可事項。本決定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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