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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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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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
許可事項(第二批)的決定
(2005年5月19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第二批)的議案》,決定取消廣州市地方性法規中的3項行政許可事項。本決定報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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