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穗府〔2021〕5号 2021年3月25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同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的《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31处)和《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要求》,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序号 | 名 称 | 年 代 | 类 别 | 地 址 |
---|---|---|---|---|
1 | 青云书院 | 清 | 古建筑 | 越秀区惠福东路389号 |
2 | 东平大押旧址 | 民国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中山四路1号 |
3 | 广东陆军总医院旧址建筑群 | 1933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流花路111号 |
4 | 茂园 | 民国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东山街道江岭南2号 |
5 | 中共广州市委特派员旧址 | 1946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起义路维新横街6号 |
6 | 广东省立宣讲员养成所遗址 | 1921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起义路素波巷30号内 |
7 | 第一公园旧址 | 1921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连新路8号(现人民公园) |
8 | 培道中学校广州旧址建筑群 | 1928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东山街道烟墩路28号 |
9 | 启明四马路10号民居 | 1927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越秀区启明四马路10号 |
10 | 伯捷旧居 | 清末民初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荔湾区鹤洞路8号之二 |
11 | 培英中学早期建筑群 | 1935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荔湾区培真路60号培英中学内 |
12 | 长洲曾氏宗祠 | 清 | 古建筑 | 黄埔区长洲街道长洲社区上庄村长洲文化站内 |
13 | 南湾麦氏宗祠 | 明清 | 古建筑 | 黄埔区穗东街道南湾社区南约大街27号 |
14 | 何小静、何虹烈士故居 | 民国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番禺区沙湾街北村骏兴巷5号 |
15 | 天南圣裔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人民路挹西大街 |
16 | 沙圩陈尚书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市桥街沙溪大街56号 |
17 | 日泉、月泉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东环街蔡边一村螺山岗脚 |
18 | 古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厚德大街10号 |
19 | 九成书院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桥东大街2号 |
20 | 显宗祠 | 明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安和街8号 |
21 | 两塘公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中约街 |
22 | 区玉水埠 | 明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陈村水道边 |
23 | 禺南武工队旧址 | 1947年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中二路71号纯菴区公祠 |
24 | 赤山东戴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註礼大街2-1号 |
25 | 区氏孖祠堂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云衢大街10号、12号 |
26 | 礼村高氏宗祠 | 明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大石街礼村渤海路2号 |
27 | 蔡边蔡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筑 | 番禺区东环街道蔡边一村阳平坊大街8号 |
28 | 三村儒林第 | 清 | 古建筑 | 从化区吕田镇三村 |
29 | 霍勉斋家族墓 | 明 | 古墓葬 | 增城区宁西街道南香山南麓 |
30 | 莲花书院遗址 | 明 | 古遗址 | 增城区宁西街南香山东南山麓 |
31 | 南石头监狱遗址与海港检疫所旧址 | 民国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海珠区南石头街道棣园社区 |
附件2
为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及其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公布市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职责分工,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出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公布其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进行控制。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划定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同时,撤销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现划定第九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保护管理要求如下:
一、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临时保护范围:从文物本体外缘延伸5米。
临时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0米。
二、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要求
(一)临时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要求。
1. 文物保护单位的临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 在临时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要求。
1. 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从空中或者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的建设工程。
2. 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 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原则上按下表要求进行控制:
距保护范围外缘(米) | 可建建(构)筑物总高度(米) |
---|---|
≤5 | 绿化地带或保持原环境风貌 |
>5,≤20 | 8 |
>20,≤30 | 11 |
(注:可建建筑总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顶)
5. 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在原址拆除重建的,原则上按上表控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州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
6. 在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规划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广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广州市规划部门批准。
7. 在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如需成片拆除,须先征询广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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