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
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效期:2024年11月1日至今 |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压实城市治理责任,提高城市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绣花式城市治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绣花式城市治理,是指以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环境等领域和环节,落实精细化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精准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城市品质和人民生活品质综合提升。
推进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计划年度化、任务清单化、落实责任化、监督制度化、奖惩公开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绣花式城市治理各项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治理任务,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分工,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提升为民办实事的质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共服务管理需要,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民、居民等参与相关城市精细治理活动,推动民生微实事的协同联动办理。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安排年度工作时,应当统筹安排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汇集选定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年度精细治理任务,统筹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存在问题、治理任务、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并附具体的治理任务清单。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民生微实事应当按层级列入治理任务清单。
第五条 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公众或者服务管理对象普遍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解决的交通、教育、住房、托幼等民生实事项目,优先作为年度治理任务,并广泛征求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年度治理任务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确定:
(一)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政府门户网站、穗好办移动应用程序、羊城先锋平台;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
(四)人大代表联络站、政协委员工作室;
(五)其他方式。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网络、座谈会、问卷调查、调研走访等形式,听取归纳群众意见,重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辖区居民和村民等征集任务建议,结合民生微实事,经充分论证后,研究确定治理任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服务管理对象广泛征集任务建议,结合业务特点,研究确定治理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的治理任务清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治理任务,在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任务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及时明确治理任务的牵头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实施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并应当对治理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作出延期调整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公众临时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问题或者其他突发性事项确定为即时性精细治理任务,做到即时出现即时治理。
第八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就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未按规定研究处理、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公众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任务清单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交办清单,每年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年度满意度测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要求政府工作部门将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公众对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和民生实事、微实事办理情况的意见。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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