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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繡花式城市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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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繡花式城市治理規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有效期:2024年11月1日至今
(2024年8月30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理念,壓實城市治理責任,提高城市治理水平,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繡花式城市治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繡花式城市治理,是指以繡花般的細心、耐心、巧心,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安全、環境等領域和環節,落實精細化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精準有效地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急難愁盼問題,推動城市品質和人民生活品質綜合提升。

推進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實行計劃年度化、任務清單化、落實責任化、監督制度化、獎懲公開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運行有效的工作機制,推動落實繡花式城市治理各項工作,並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落實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治理任務,指導、協調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並對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工作分工,做好繡花式城市治理相關工作,提升為民辦實事的質效。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共服務管理需要,做好繡花式城市治理相關工作,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村民、居民等參與相關城市精細治理活動,推動民生微實事的協同聯動辦理。

第四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在安排年度工作時,應當統籌安排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同負責匯集選定各相關單位提出的年度精細治理任務,統籌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繡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計劃。繡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存在問題、治理任務、治理目標、責任單位和保障措施,並附具體的治理任務清單。年度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民生微實事應當按層級列入治理任務清單。

第五條  繡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計劃應當立足當前、着眼長遠,將公眾或者服務管理對象普遍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問題,以及人民群眾熱切期盼解決的交通、教育、住房、托幼等民生實事項目,優先作為年度治理任務,並廣泛徵求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年度治理任務通過以下方式向社會公開徵集,研究確定:

(一)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二)政府門戶網站、穗好辦移動應用程序、羊城先鋒平台;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各類媒體;

(四)人大代表聯絡站、政協委員工作室;

(五)其他方式。

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網絡、座談會、問卷調查、調研走訪等形式,聽取歸納群眾意見,重點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業協會、轄區居民和村民等徵集任務建議,結合民生微實事,經充分論證後,研究確定治理任務。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服務管理對象廣泛徵集任務建議,結合業務特點,研究確定治理任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繡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計劃,並將任務分解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計劃和下達的治理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的年度計劃,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任務分解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計劃和下達的治理任務,結合實際於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門的治理任務清單。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計劃和下達的治理任務,結合實際於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單位的治理任務清單。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治理任務,在公共服務管理職能範圍內於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單位的治理任務清單。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治理任務實施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跨單位協同治理的工作機制,及時明確治理任務的牽頭單位,協調解決問題。

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圍繞實施年度計劃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治理任務的主管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員、工作進度、完成時限,並應當對治理任務實施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因客觀原因確需對工作進度、完成時限作出延期調整的,應當及時作出調整並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將公眾臨時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問題或者其他突發性事項確定為即時性精細治理任務,做到即時出現即時治理。

第八條  公眾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就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並反饋研究處理情況。未按規定研究處理、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公眾可以通過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其他渠道投訴、舉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繡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計劃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繡花式城市治理任務清單應當報送鎮人民代表大會。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一次同級人民政府關於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繡花式城市治理任務清單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檢查任務清單的落實。

街道辦事處制定的繡花式城市治理任務清單應當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交辦清單,每年組織聽取街道辦事處關於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鎮人民代表大會對同級人民政府關於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年度滿意度測評。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聽取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情況報告並進行滿意度測評時,可以要求政府工作部門將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況作為報告的一項內容。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鎮人民代表大會開展滿意度測評前,應當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人大主席團成員、人大代表廣泛聽取公眾對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和民生實事、微實事辦理情況的意見。滿意度測評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繡花式城市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公開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繡花式城市治理相關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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