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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辖终8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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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辖终86号

2018年4月3日于广州市
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年6月12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庭,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该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吾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权,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天河区,属该院管辖区域之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迷你玩公司和华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主张网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的被告是否适格问题涉及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是否适格问题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在立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必须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二、网易公司明显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实为拉取管辖的“连接点”,一审法院故意回避该问题,二审法院应当查明该相关事实。网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明确其为涉案游戏的独家运营方,网易公司不是诉状所称的共同运营方。涉案游戏《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载明的运营主体均为网之易吾公司,且我国对进口游戏行政审批规定运营主体应是唯一且获得独占性授权,所以网易公司不可能成为共同运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三、一审裁定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乃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被诉的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见,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该案件经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再审,再审裁定支持一审、二审裁定。

本案系软件是否存在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明显未获得任何著作权授权的情况下,突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变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从而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制造管辖。四、网易公司补充提交证据且称根据Mojang于2017年1月25日给予的授权函将诉权授权网易公司,与法律不符,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取任何所谓起诉权利。网易公司提供的该授权书缺页,故意隐藏不利信息,不应被采纳作为证据。即使该后补的授权书给予了网易公司单独起诉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其任何实体性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华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华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案处理后,再行确定管辖。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网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网易公司并未取得也无权取得涉案游戏任何权利。网易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是依据起诉时的状态而确定。本案起诉之时,网易公司并未获得任何授权。也并非《我的世界》运营主体。退一步说,假设该授权书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该授权书中并未就涉案游戏授予网易公司任何实质性权利,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诉的权利,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得诉权。(二)一审裁定认为,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区,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应由网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区法院管辖。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增加诉讼请求意图改变案由,从而拉取管辖至一审法院,该行为极不正常。事实上,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游戏著作权实质性权利,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性质并不能因原告的诉请变化而改变。一审法院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是网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网易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一审法院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网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成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三、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诉的是《我的世界》与《迷你世界》两款游戏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迷你世界》的运营主体是迷你玩公司,而华多公司经营的多玩网仅是一个提供游戏资讯的媒体网站,并未参与或联合运营《迷你世界》,并不涉及争议事项。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提出的异议,即网易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华多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是对本案实体争议提出的答辩意见,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上述问题应由一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经双方充分举证论证后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审法院认为在管辖异议中有必要审理主体资格的问题,网易公司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网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国版官网的运营主体,《我的世界》中文手游官网域名为mc.163.com,在该游戏APPSTORE页面点击“开发者网站”时,将直接跳转至这一域名。且在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与版权方MojangAB联合召开《我的世界》发布会时也已向公众宣布mc.163.com为《我的世界》中文官网,MojangAB对《我的世界》中文官网的域名及官网运营人均认可。三、华多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推广侵权游戏《迷你世界》,构成共同侵权,是本案适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定义,结果发生地法院有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发并运营、华多公司运营的游戏侵犯其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请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停止侵犯其游戏所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并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案属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连接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本案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首先,本案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整个游戏的著作权,包括各游戏元素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网络传播权,并诉请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并非单一的诉请停止信息网络传播,故应依案件整体认定案由并确定管辖所应适用的法律;其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本案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前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管辖连接点并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网易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均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管辖限额为500万元以下,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成立,但其主张的本案应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因不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惠环
审判员  庄 毅
审判员  蒋华胜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传飞

书记员陈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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