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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轄終86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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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73民轄終86號

2018年4月3日於廣州市
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8年6月12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73民轄終8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託訴訟代理人:夏志勇,廣東達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李學凌。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該司職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洋,該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

法定代表人:王怡,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該司職員。

上訴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迷你玩公司)、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之易吾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信息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本案中,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權,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天河區,屬該院管轄區域之內,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迷你玩公司和華多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涉及案件實體審查內容,不屬管轄異議審查範圍。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主張網易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一審法院裁定認定的被告是否適格問題涉及實體審查內容不屬於管轄異議審查範圍,屬於認定事實錯誤。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原告是否適格問題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起訴必要條件之一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所以在立案、管轄權異議階段必須審查原告是否適格。二、網易公司明顯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實為拉取管轄的「連接點」,一審法院故意迴避該問題,二審法院應當查明該相關事實。網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明確其為涉案遊戲的獨家運營方,網易公司不是訴狀所稱的共同運營方。涉案遊戲《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載明的運營主體均為網之易吾公司,且我國對進口遊戲行政審批規定運營主體應是唯一且獲得獨占性授權,所以網易公司不可能成為共同運營主體,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三、一審裁定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乃適用法律錯誤。由於本案被訴的涉及軟件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於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本案不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明確了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稱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利用互聯網發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的行為,比如侵權人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可見,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和範圍,而非凡是案件事實與網絡有關的侵權行為均屬於信息網絡侵權行為。該案件經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再審,再審裁定支持一審、二審裁定。

本案系軟件是否存在抄襲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並不涉及網絡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故不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能將被侵權人住所地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而以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明顯未獲得任何著作權授權的情況下,突然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軟件不正當競爭變為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從而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製造管轄。四、網易公司補充提交證據且稱根據Mojang於2017年1月25日給予的授權函將訴權授權網易公司,與法律不符,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取任何所謂起訴權利。網易公司提供的該授權書缺頁,故意隱藏不利信息,不應被採納作為證據。即使該後補的授權書給予了網易公司單獨起訴的權利,但並未賦予其任何實體性權利。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華多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一、華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為相互獨立,不存在任何關聯,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應當分案處理後,再行確定管轄。二、一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一)網易公司並非本案適格主體。網易公司並未取得也無權取得涉案遊戲任何權利。網易公司於2017年12月15日補充提交的《授權委託書》不能作為確定本案管轄權的依據。管轄權是依據起訴時的狀態而確定。本案起訴之時,網易公司並未獲得任何授權。也並非《我的世界》運營主體。退一步說,假設該授權書可以作為判斷依據,該授權書中並未就涉案遊戲授予網易公司任何實質性權利,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訴的權利,網易公司不能據此獲得訴權。(二)一審裁定認為,網易公司作為被侵權人,其住所地位於廣州市天河區,故該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區,屬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屬不正當競爭糾紛,不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不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應由網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區法院管轄。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故意增加訴訟請求意圖改變案由,從而拉取管轄至一審法院,該行為極不正常。事實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並未取得涉案遊戲著作權實質性權利,其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性質並不能因原告的訴請變化而改變。一審法院管轄的唯一連接點是網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網易公司不是適格原告,一審法院即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故網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成為本案管轄權異議的爭議焦點。三、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訴的是《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兩款遊戲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被訴《迷你世界》的運營主體是迷你玩公司,而華多公司經營的多玩網僅是一個提供遊戲資訊的媒體網站,並未參與或聯合運營《迷你世界》,並不涉及爭議事項。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二審答辯認為,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一、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提出的異議,即網易公司是否本案適格原告、華多公司是否本案適格被告,是對本案實體爭議提出的答辯意見,不屬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範圍,上述問題應由一審法院通過實體審理,經雙方充分舉證論證後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審法院認為在管轄異議中有必要審理主體資格的問題,網易公司也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本案適格原告。網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國版官網的運營主體,《我的世界》中文手遊官網域名為mc.163.com,在該遊戲APPSTORE頁面點擊「開發者網站」時,將直接跳轉至這一域名。且在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與版權方MojangAB聯合召開《我的世界》發布會時也已向公眾宣布mc.163.com為《我的世界》中文官網,MojangAB對《我的世界》中文官網的域名及官網運營人均認可。三、華多公司通過其運營的網站推廣侵權遊戲《迷你世界》,構成共同侵權,是本案適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行為符合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定義,結果發生地法院有權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發並運營、華多公司運營的遊戲侵犯其遊戲作品的著作權且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訴請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停止侵犯其遊戲所屬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包括:美術作品的複製、改編和信息網絡傳播)並刪除侵權作品、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000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本案屬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管轄連接點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主張,本案涉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的規定,一審法院具有管轄權。首先,本案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訴請保護的是整個遊戲的著作權,包括各遊戲元素美術作品的複製、改編和網絡傳播權,並訴請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並非單一的訴請停止信息網絡傳播,故應依案件整體認定案由並確定管轄所應適用的法律;其次,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是將被侵權人住所地確定為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發生地之一,本案屬著作權侵權行為,前述著作權法解釋第四條的管轄連接點並未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即便網易公司住所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確定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網易公司、網之易吾公司的該項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於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區,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區,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均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分別集中管轄部分知識產權、金融案件的批覆》(法[2017]352號)的規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般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管轄限額為500萬元以下,本案訴訟標的額為5000萬元,故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本案依法應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迷你玩公司、華多公司關於一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上訴主張成立,但其主張的本案應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因不符合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應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7)粵0106民初2420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黃惠環
審判員  莊 毅
審判員  蔣華勝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傳飛

書記員陳淑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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