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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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7号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5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编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石窟寺(含摩崖造像)(以下统称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编辑]

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石窟寺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更加完善,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石窟寺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完善,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石窟寺保护传承、科学研究、传播交流、展示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石窟寺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重点任务[编辑]

(一)加强石窟寺抢救性保护。2021年完成全区石窟寺保护情况调查,编制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推动相关内容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实施石窟寺保护重大工程,重点推进桂林象鼻山、西山、骝马山、伏波山、轿子岩、金山、叠彩山、虞山、雉山,灵山六峰山(含三海岩),以及贵港南山、博白宴石山、田东八仙山、大新穷斗山和会仙岩等摩崖造像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分类开展中小石窟寺抢救性保护、重要摩崖造像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建立石窟寺健康档案,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不断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全面提升石窟寺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实现石窟寺安全守护员和重点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将包括石窟寺在内的各类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中推进落实。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设施,提升石窟寺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坚持群防群治,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巡逻防控,及时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联合打击文物犯罪长效机制,集中开展以石窟寺文物盗窃盗割犯罪为重点的全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油、燃香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建立完善全区石窟寺考古学研究体系,形成多学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力量,建设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制定出台全区石窟寺考古调查中长期计划,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全面推进石窟寺考古调查工作,2021年完成桂林石窟寺调查报告出版,2025年完成全区石窟寺调查报告出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按照国家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开展石窟寺洞窟、壁画、彩塑、雕像、题刻题记、墨书等数字化保护工作。建立全区石窟寺数字平台,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强全区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加大石窟寺数字化展示力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实施桂海碑林博物馆展示陈列提质工程,打造精品陈列展览。完善已开放的石窟寺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桂林等地建设石窟寺遗址博物馆。建立全区石窟寺保护利用联盟,推动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依托桂林石窟寺优势资源,推动国家遗址公园、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桂林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核定、公布石窟寺旅游景区游客承载量和最大瞬时容量。鼓励采用电子票务、错峰参观、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调节控制游客量,严格落实游客承载量各项指标,规范引导参观活动。在桂林伏波山、西山,贵港南山等全面推广预约参观制。鼓励石窟寺景区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强化对讲解员、导游、志愿者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和志愿服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加强与四川、重庆、甘肃、山西、陕西、河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石窟寺保护利用和研究的交流合作,提升石窟寺保护、研究、修复水平。搭建高端学术平台,举办国内国际石窟寺保护利用学术论坛,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学术交流和文化传播。推动实施重要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技术保护等项目。重点推出一批体现我区石窟寺价值地位、特色特点的文物外展精品,塑造我区石窟寺传播品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桂林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组织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广西文物保护设计研究中心、广西博物馆、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等文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评估、壁画彩塑修复、无人智能监控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壁画彩塑制作工艺和各类病害发育机制等基础研究,以及石窟寺修复材料、防风化材料、灌浆加固材料等文物保护材料的研发。积极争取石窟寺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石窟寺项目工程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危岩体加固、微生物病害防治、渗排水治理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优化项目工程管理,做好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的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对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做好财政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论申报或安排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需求;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专业机构队伍建设。支持桂林成立中国南方(桂林)石刻保护研究中心,鼓励石窟寺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石窟寺区域保护研究机构,其中文物考古、技术保护、博物馆管理、历史研究等专业人才不得少于人员总数的20%。推动创建石窟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创新专业人员引进的方式方法,开展石窟寺管理人员定期轮训。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扩大石窟寺保护志愿者队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编辑]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应加大石窟寺保护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落实本级财政支出责任。以石窟寺为依托的文物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石窟寺保护研究、教育宣传和基础设施改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窟寺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旅游开发等。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全区贯彻落实石窟寺保护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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