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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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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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8月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50000元。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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