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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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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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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8月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

(1996年8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現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規章制定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規定如下: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5倍;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50000元。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公布前制定的規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予以修訂。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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