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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胡漢民安撫八旗士女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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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1911年12月15日
发布机关:廣東都督 胡漢民
发布于《申報》辛亥十月二十五日

粵軍都督胡為安撫事:

  照得中華民國光復以來,廣東宣布獨立,而能兵不血刃,固由我粵軍民之深明大義,抑亦八旗士女之共衷同情也。本都督力保治安,統等全局,雖未遑庶務。而夙夜念慮,亟思有以裨吾人之生計。居今反正既己彌月,城市晏然,八旗近近在咫尺,亦能安居樂業,此非本都督所厚幸者耶。惟是民生有四,各執其業,士農工商,皆可以自食其力。而旗滿向藉珥生養者,上則服育,下則披甲,二者皆取給國家之錢糧,而糧俸之支給有限,戶口之滋息無涯,其不能永無窮困者,固其勢也。且圏地而處,不得擅出,援古人遠服賈之義,例以世界商戰之利,其窮富之別,何啻霄壤。今者還我自由,人皆獨立,本都督與民吏始,指揮若定,將為滿漢士女別授土田,分投工廠,或為耕種良民,或為工商實業,具有天職,同保公安,八旗士女,當亦樂觀厥成而享和平之福音,是所厚望焉。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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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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