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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陳炯明擬先設粵省軍政府駐港督造紙幣局知會任命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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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設立駐港督造紙幣局
知會陳席儒楊西巖

廣東都督 陳炯明
光緒3年10月2日
1911年11月22日
发布于《申報》辛亥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知會事:

查理財之道,幣制為先。從前廣東發行官銀錢局紙雖經加印照行,惟民國成立,自應發行新幣,以期便商利民。現擬先設粵省軍政府駐港督造紙幣局,定造紙幣一千五百萬元,分為五毫、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五種,以維市面而齊興法。夙仰執事誠信交平,情形熱悉,應請為該局總長、副長,以便有權在港代造紙幣。所有開辦經費,應由財政部支取。茲送上關防一顆,以資信守。仍希會同在局人員認真辦理,並將情形隨時報查,是所切盼。

特此知會粵省軍政府駐港督造紙幣局總長陳席儒、副長楊西巖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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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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