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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阴谋颠覆政府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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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阴谋颠覆政府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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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厚阴谋颠覆政府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诉字[1982]第34号

被告人张厚,男,六十三岁,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曾任邵阳地委副书记,邵阳地委代理书记,长沙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第一副主任等职。

被告人张厚阴谋颠覆政府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八日依法逮捕,经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被告人张厚犯有下列罪行:

1.一九七四年二月底,张厚与唐忠富、胡勇等人背着省委在湖南宾馆策划进省委常委班子的名单,密谋由唐忠富、章伯森当省委书记,胡勇、张厚、孙云英当省委常委,阴谋篡夺省委领导权。

2.一九七六年二月,张厚、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陈大为家多次开会,研究对策,对抗省委,他们策划由省、市工会出面发动群众,进行“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把矛头指向省委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张厚说:“我看这次不会错,要干一起干,要错错在一起,要打屁股打我的,打老唐的”。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张厚又与唐忠富、胡勇、许新宝、雷志忠、刘正良等人在长沙汽车电器厂开会,策划对抗省委不同意召开“五.二五”所谓促张平化转弯子大会的指示,张厚在会上表态支持,致使“五.二五”还是以省、市工会的名义强行在省委大院召开了万人大会,为篡党夺权大造反革命舆论。一九七六年九月中旬,张厚、唐忠富、胡勇等人在省工会共同策划准备十月十一日在省委大院内再次召开大会,张厚审阅了大会给张平化公开信的样稿,后因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其阴谋才未得逞。

3.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唐忠富率领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到北京进行阴谋活动,妄图打倒省委主要负责人,去前张厚积极参与策划,并说: “你们到北京后,中央首长接见时。需要我来的话,我也来”。张厚与唐忠富等人遥相呼应,上下配合。张厚还给他们打电话予以打气,要他们克服困难,耐心等待。八月十七日雷志忠来信指使张厚等人湖南要大搞,要继续抓住张平化不放。张厚看后,又将信转交胡勇,要胡勇看完烧掉。

4.张厚一伙为了控制长沙市民兵指挥部的领导权,在唐忠富的授意下,张厚、胡勇,指使朱香桂等人组织一百多人,于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冲进长沙市民兵指挥部,强占办公室,封了武器装备库,抢夺公章,发表“严正声明”,夺了民兵指挥部的权。事后,张厚还指使朱香桂起草了《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对民兵指挥部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军队和地方干部均应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十月十四日张厚与唐忠富、胡勇、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在长沙汽车电器厂秘密开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张厚攻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在会上还议论了“上山打游击”的问题。

5.一九六七年七月,张厚在北京参加湖南问题谈判期间曾多次拍电报,写信,打电话指使李敢闯、龙昌富等人说:“一定要武装好造反派”。并向张意等人说:“一定要把军分区和人武部的武器搞到手”。七月底至八月下旬,李敢闯等人按照张厚的旨意,曾多次将邵阳军分区、邵阳武装部等单位的武器抢走。仅据邵阳军分区证实抢走的各种枪有八百多支,六O炮、八二迫击炮二十多门,手榴弹一万多枚,子弹二百五十多万发。张厚还亲自批给邵阳运输公司进口钢材六吨,将一辆汽车改成装甲车。

6.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三日,张厚接到湘潭毛士凤(已捕)联合围攻湘乡的信后,与胡求生、宋颖芝等人策划,指派申玉清、刘益全带领二百多武装人员到湘乡参加武斗,造成打死十人的严重后果。

7.一九六七年七月下旬,张厚在北京参加湖南问题谈判时,伙同凌海波、周俊等人将原邵阳军分区政委尹才生骗出京西宾馆,脱掉尹的军衣、军帽进行揪斗,张厚从北京回邵阳后,煽动把矛头直接指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致使邵阳地区军队系统的领导干部绝大部分被揪斗。

8.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邵阳两部分同观点的群众组织因为误会发生武斗伤亡数人,张厚竟把这次伤亡事件的责任转嫁给当时邵阳地区的一些领导干部身上,他诬蔑说:“这次事件是走资派挑起来的,账要算到走资派身上”。致使邵阳地、市公检法机关和一些厂矿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惨遭毒打,披麻戴孝,跪灵守尸,身心受到摧残。

9.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九日,邵阳来省上访群众在长沙街头刷写标语,被不同观点的群众撕毁,因而发生冲突,张厚、唐忠富等人私调民兵把邵阳上访群众围在省委大院内。七月二十日上午,张厚伙同唐忠富又增调民兵共一千余人进行围攻,张厚亲临现场,并气势汹汹地说:“老子不当书记,当农民也要干”。致使二十一人被打伤,其中重伤三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厚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积极参与反革命分子唐忠富、胡勇等人阴谋篡夺省委领导权,策划指挥武斗,造成流血事件,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伤人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宗祥

代理检察员 阎 军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刑一字第37号

公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宗祥,代理检察员阎军。

被告人:张厚,男,六十三岁,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原任中共邵阳地委副书记、代理书记,长沙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第一副主任等职。现在押。

辩护人:长沙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易延礼。

被告人张厚阴谋颠覆政府一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八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主 文

判处被告人张厚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事 实

被告人张厚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一九七四年二月,张厚与唐忠富、胡勇(均已判刑)等人背着省委在湖南宾馆策划进省委常委班子的名单,密谋由唐忠富、章伯森当省委书记,胡勇、张厚和孙云英当省委常委。

一九七六年二月,张厚、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陈大为家多次秘密开会,策划对抗省委,由省、市工会出面发动群众,领导“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把矛头指向省委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张厚煽动同伙说:“我看这次不会错,要干一起干,要错错在一起,要打屁股打我的,打老唐的”。

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张厚与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长沙汽车电器厂开会,共同策划对抗省委不同意召开“五.二五”大会的指示,致使五月二十五日还是以省、市工会的名义强行在省委机关院内召开了万人大会,为篡党夺权大造反革命舆论。

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唐忠富率领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到北京进行阴谋活动,妄图打倒省委主要负责人。去前,张厚积极参与策划,并说:“你们到北京后,中央首长接见时,需要我来的话,我也来”。唐忠富等人上京后,张厚还与他们遥相呼应,并要他们克服困难,耐心等待。八月十七日,唐忠富、雷志忠来信给张厚等人,信中扬言:湖南要大搞。要继续抓住张平化不放。张厚看信后表态同意,并将信转交胡勇,要胡看后烧掉。

一九七六年八月,在唐忠富的授意下,张厚、胡勇等人策划由他们一伙控制长沙市民兵指挥部的领导权。八月二十三日,张厚幕后支持朱香桂等人组织一百多人冲击长沙市民兵指挥部,强占办公室,封了武器装备库,抢夺公章,发表“严正声明”,夺了民兵指挥部的权。事后,张厚不经市委同意就确定朱香桂为民兵指挥部负责人,并指使其负责起草解决民兵指挥部问题的方案。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张厚与唐忠富、胡勇、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在长沙汽车电器厂秘密开会,张厚攻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在会上并议论了“上山打游击”的问题。

被告人张厚策划指挥武斗,镇压群众,造成流血事件。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九日,邵阳来省上访群众在长沙街头刷写标语,被不同观点的群众撕毁,因而发生冲突。张厚、唐忠富等人经过策划后,私调民兵把邵阳上访群众围在省委大院内。七月二十日上午,张厚伙同唐忠富继续增调民兵共一千余人进行围攻。张厚亲临现场,并气势汹汹地说:“老子不当书记,当农民也要干”。因此造成二十一人被打伤,其中重伤三人的严重后果。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三日,张厚接到湘潭毛士凤联合围攻湘乡的信后,与胡求生等人策划,指派XXX等带领二百多武装人员到湘乡参加武斗。造成打死十人的严重后果。

同年七月,张厚在北京参加湖南问题谈判时曾多次拍电报、写信、打电话指使李敢闯等人“一定要把军分区和人武部的武器搞到手。”七月底至八月下旬,李敢闯等人按照张厚的旨意,多次抢夺邵阳军分区、邵阳武装部等单位的武器。仅据邵阳军分区证实,抢走各种枪支八百一十八支、“六〇”、“八二”迫击炮二十七门,手榴弹一万二千三百二十五枚,子弹二百五十万零四千四百八十四发。张厚还亲自批给邵阳运输公司进口钢材六吨,将一辆汽车改成装甲车。

同年七月下旬,张厚在北京参加湖南问题谈判时,伙同XXX等人将邵阳军分区政委尹才生骗出京西宾馆进行揪斗。张厚回到邵阳后,并煽动把斗争矛头指向人民解放军。

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邵阳两部分同观点的群众组织因为误会发生武斗,伤亡数人。张厚无中生有诬蔑说:“这次事件是走资派挑起来的,账要算到走资派身上。”并在追悼会上发表煽动性讲话。致使邵阳地、市公检法机关和一些厂矿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惨遭毒打,披麻戴孝,跪灵守尸,无辜受到摧残。

理 由

被告人张厚身为负责干部,乘“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机,卖身投靠江青反革命集团,积极参与反革命分子唐忠富、胡勇等人进行篡夺我省党政领导权的阴谋活动。指挥镇压群众,造成流血事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确认被告人张厚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伤人罪。考虑到被告人张厚过去曾为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被捕以后,对其所犯罪行有所认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一百零一条、五十二条、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二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长 孙晓光

人民陪审员 余祥云

人民陪审员 朱智勋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田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