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張厚陰謀顛覆政府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張厚陰謀顛覆政府案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張厚陰謀顛覆政府案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訴字[1982]第34號

被告人張厚,男,六十三歲,漢族,山西省交城縣人,曾任邵陽地委副書記,邵陽地委代理書記,長沙市委書記,市革命委員會第一副主任等職。

被告人張厚陰謀顛覆政府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八日依法逮捕,經長沙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證實,被告人張厚犯有下列罪行:

1.一九七四年二月底,張厚與唐忠富、胡勇等人背着省委在湖南賓館策划進省委常委班子的名單,密謀由唐忠富、章伯森當省委書記,胡勇、張厚、孫雲英當省委常委,陰謀篡奪省委領導權。

2.一九七六年二月,張厚、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陳大為家多次開會,研究對策,對抗省委,他們策劃由省、市工會出面發動群眾,進行「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把矛頭指向省委主要負責人,在會上張厚說:「我看這次不會錯,要干一起干,要錯錯在一起,要打屁股打我的,打老唐的」。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張厚又與唐忠富、胡勇、許新寶、雷志忠、劉正良等人在長沙汽車電器廠開會,策劃對抗省委不同意召開「五.二五」所謂促張平化轉彎子大會的指示,張厚在會上表態支持,致使「五.二五」還是以省、市工會的名義強行在省委大院召開了萬人大會,為篡黨奪權大造反革命輿論。一九七六年九月中旬,張厚、唐忠富、胡勇等人在省工會共同策劃準備十月十一日在省委大院內再次召開大會,張厚審閱了大會給張平化公開信的樣稿,後因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其陰謀才未得逞。

3.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唐忠富率領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到北京進行陰謀活動,妄圖打倒省委主要負責人,去前張厚積極參與策劃,並說: 「你們到北京後,中央首長接見時。需要我來的話,我也來」。張厚與唐忠富等人遙相呼應,上下配合。張厚還給他們打電話予以打氣,要他們克服困難,耐心等待。八月十七日雷志忠來信指使張厚等人湖南要大搞,要繼續抓住張平化不放。張厚看後,又將信轉交胡勇,要胡勇看完燒掉。

4.張厚一夥為了控制長沙市民兵指揮部的領導權,在唐忠富的授意下,張厚、胡勇,指使朱香桂等人組織一百多人,於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衝進長沙市民兵指揮部,強占辦公室,封了武器裝備庫,搶奪公章,發表「嚴正聲明」,奪了民兵指揮部的權。事後,張厚還指使朱香桂起草了《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對民兵指揮部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軍隊和地方幹部均應服從指揮部統一指揮。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十月十四日張厚與唐忠富、胡勇、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在長沙汽車電器廠秘密開會,分析形勢,研究對策,張厚攻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在會上還議論了「上山打游擊」的問題。

5.一九六七年七月,張厚在北京參加湖南問題談判期間曾多次拍電報,寫信,打電話指使李敢闖、龍昌富等人說:「一定要武裝好造反派」。並向張意等人說:「一定要把軍分區和人武部的武器搞到手」。七月底至八月下旬,李敢闖等人按照張厚的旨意,曾多次將邵陽軍分區、邵陽武裝部等單位的武器搶走。僅據邵陽軍分區證實搶走的各種槍有八百多支,六O炮、八二迫擊炮二十多門,手榴彈一萬多枚,子彈二百五十多萬發。張厚還親自批給邵陽運輸公司進口鋼材六噸,將一輛汽車改成裝甲車。

6.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三日,張厚接到湘潭毛士鳳(已捕)聯合圍攻湘鄉的信後,與胡求生、宋穎芝等人策劃,指派申玉清、劉益全帶領二百多武裝人員到湘鄉參加武鬥,造成打死十人的嚴重後果。

7.一九六七年七月下旬,張厚在北京參加湖南問題談判時,夥同凌海波、周俊等人將原邵陽軍分區政委尹才生騙出京西賓館,脫掉尹的軍衣、軍帽進行揪斗,張厚從北京回邵陽後,煽動把矛頭直接指向中國人民解放軍,致使邵陽地區軍隊系統的領導幹部絕大部分被揪斗。

8.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邵陽兩部分同觀點的群眾組織因為誤會發生武鬥傷亡數人,張厚竟把這次傷亡事件的責任轉嫁給當時邵陽地區的一些領導幹部身上,他誣衊說:「這次事件是走資派挑起來的,賬要算到走資派身上」。致使邵陽地、市公檢法機關和一些廠礦單位的部分領導幹部慘遭毒打,披麻戴孝,跪靈守屍,身心受到摧殘。

9.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九日,邵陽來省上訪群眾在長沙街頭刷寫標語,被不同觀點的群眾撕毀,因而發生衝突,張厚、唐忠富等人私調民兵把邵陽上訪群眾圍在省委大院內。七月二十日上午,張厚夥同唐忠富又增調民兵共一千餘人進行圍攻,張厚親臨現場,並氣勢洶洶地說:「老子不當書記,當農民也要干」。致使二十一人被打傷,其中重傷三人。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厚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積極參與反革命分子唐忠富、胡勇等人陰謀篡奪省委領導權,策劃指揮武鬥,造成流血事件,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傷人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羅宗祥

代理檢察員 閻 軍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刑一字第37號

公訴人: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羅宗祥,代理檢察員閻軍。

被告人:張厚,男,六十三歲,漢族,山西省交城縣人,原任中共邵陽地委副書記、代理書記,長沙市委書記、市革命委員會第一副主任等職。現在押。

辯護人:長沙市法律顧問處律師易延禮。

被告人張厚陰謀顛覆政府一案,由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八日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判處被告人張厚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事 實

被告人張厚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一九七四年二月,張厚與唐忠富、胡勇(均已判刑)等人背着省委在湖南賓館策划進省委常委班子的名單,密謀由唐忠富、章伯森當省委書記,胡勇、張厚和孫雲英當省委常委。

一九七六年二月,張厚、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陳大為家多次秘密開會,策劃對抗省委,由省、市工會出面發動群眾,領導「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運動。把矛頭指向省委主要負責人。在會上,張厚煽動同夥說:「我看這次不會錯,要干一起干,要錯錯在一起,要打屁股打我的,打老唐的」。

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張厚與唐忠富、胡勇、雷志忠等人在長沙汽車電器廠開會,共同策劃對抗省委不同意召開「五.二五」大會的指示,致使五月二十五日還是以省、市工會的名義強行在省委機關院內召開了萬人大會,為篡黨奪權大造反革命輿論。

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唐忠富率領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到北京進行陰謀活動,妄圖打倒省委主要負責人。去前,張厚積極參與策劃,並說:「你們到北京後,中央首長接見時,需要我來的話,我也來」。唐忠富等人上京後,張厚還與他們遙相呼應,並要他們克服困難,耐心等待。八月十七日,唐忠富、雷志忠來信給張厚等人,信中揚言:湖南要大搞。要繼續抓住張平化不放。張厚看信後表態同意,並將信轉交胡勇,要胡看後燒掉。

一九七六年八月,在唐忠富的授意下,張厚、胡勇等人策劃由他們一夥控制長沙市民兵指揮部的領導權。八月二十三日,張厚幕後支持朱香桂等人組織一百多人衝擊長沙市民兵指揮部,強占辦公室,封了武器裝備庫,搶奪公章,發表「嚴正聲明」,奪了民兵指揮部的權。事後,張厚不經市委同意就確定朱香桂為民兵指揮部負責人,並指使其負責起草解決民兵指揮部問題的方案。

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後,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張厚與唐忠富、胡勇、雷志忠、胡求生等人在長沙汽車電器廠秘密開會,張厚攻擊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右派政變」。在會上並議論了「上山打游擊」的問題。

被告人張厚策劃指揮武鬥,鎮壓群眾,造成流血事件。一九七六年七月十九日,邵陽來省上訪群眾在長沙街頭刷寫標語,被不同觀點的群眾撕毀,因而發生衝突。張厚、唐忠富等人經過策劃後,私調民兵把邵陽上訪群眾圍在省委大院內。七月二十日上午,張厚夥同唐忠富繼續增調民兵共一千餘人進行圍攻。張厚親臨現場,並氣勢洶洶地說:「老子不當書記,當農民也要干」。因此造成二十一人被打傷,其中重傷三人的嚴重後果。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三日,張厚接到湘潭毛士鳳聯合圍攻湘鄉的信後,與胡求生等人策劃,指派XXX等帶領二百多武裝人員到湘鄉參加武鬥。造成打死十人的嚴重後果。

同年七月,張厚在北京參加湖南問題談判時曾多次拍電報、寫信、打電話指使李敢闖等人「一定要把軍分區和人武部的武器搞到手。」七月底至八月下旬,李敢闖等人按照張厚的旨意,多次搶奪邵陽軍分區、邵陽武裝部等單位的武器。僅據邵陽軍分區證實,搶走各種槍支八百一十八支、「六〇」、「八二」迫擊炮二十七門,手榴彈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五枚,子彈二百五十萬零四千四百八十四發。張厚還親自批給邵陽運輸公司進口鋼材六噸,將一輛汽車改成裝甲車。

同年七月下旬,張厚在北京參加湖南問題談判時,夥同XXX等人將邵陽軍分區政委尹才生騙出京西賓館進行揪斗。張厚回到邵陽後,並煽動把鬥爭矛頭指向人民解放軍。

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邵陽兩部分同觀點的群眾組織因為誤會發生武鬥,傷亡數人。張厚無中生有誣衊說:「這次事件是走資派挑起來的,賬要算到走資派身上。」並在追悼會上發表煽動性講話。致使邵陽地、市公檢法機關和一些廠礦單位的部分領導幹部慘遭毒打,披麻戴孝,跪靈守屍,無辜受到摧殘。

理 由

被告人張厚身為負責幹部,乘「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之機,賣身投靠江青反革命集團,積極參與反革命分子唐忠富、胡勇等人進行篡奪我省黨政領導權的陰謀活動。指揮鎮壓群眾,造成流血事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確認被告人張厚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傷人罪。考慮到被告人張厚過去曾為黨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被捕以後,對其所犯罪行有所認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一百零一條、五十二條、六十四條和第五十九條二款之規定,特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審判長 孫曉光

人民陪審員 余祥雲

人民陪審員 朱智勛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田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