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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张立冬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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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 张帆、张立冬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帆,女,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大学文化,无业。2014年6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立冬,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以(2014)烟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均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张某(时年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张帆、张立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张某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立冬、张巧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拖把2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帆、吕迎春为发展“全能神”教徒,让张航、张巧联、张某向在餐厅内就餐的顾客索要联系方式,张航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时遭到拒绝,张航将此情况告诉张帆、吕迎春。张帆、吕迎春指使张航再向吴某某强行索要号码,又遭拒绝,张帆、吕迎春遂认定吴某某为“恶灵”,张帆咒骂吴某某为“恶灵”、“魔鬼”,并到吴某某桌前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帆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帆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直至无力跳起。后张帆将张立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迎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航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迎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巧联、张某殴打吴某某。其间,吕迎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帆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立冬、张某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立冬、张某时,张帆、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被害人吴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案发后查获的作案工具椅子、塑料笤帚碎块、拖把碎块、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被害人吴某某的魅族牌手机(手机中有佐证案发原因的微信)等物证,证人张某某、刘某、王某某等的证言,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麦当劳”餐厅通道监控录像、“金都百货”超市收银台监控录像、证人刘某手机视频、公安人员执法记录仪视频和同案被告人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

被告人张帆于2007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2008年,通过互联网与吕迎春认识并频繁联系。张帆认可吕迎春为“全能神”的“长子”,并多次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市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同年底,张帆在河北省无极县老家先后发展被告人张立冬、其母陈某某(另案处理)及张航、张某等人加入“全能神”组织。2009年,张帆与张立冬、张航等人从无极县先后来到招远市居住。同年夏天,张帆被“全能神”邪教人员范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帆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40余人、组织聚会百余次。其间,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大量“全能神”宣传资料。张帆鼓动张立冬出资在招远市大曹家、金凤花园、金水桥等地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和店面,作为“全能神”人员的活动场所和住所。张立冬还出资购买两辆汽车,并开车接送吕迎春、张帆等人到山东省青岛市、莱芜市、东营市等地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

自2008年起,被告人张帆及吕迎春利用互联网,先后在“百度知道”、“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美国中文网”等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共17万余次。其间,张帆还将“全能神”教义《话在肉身显现》转换成电子文档,保存在其计算机硬盘和U盘中,进行编辑、复制、传播。

2010年11月后,吕迎春到招远市泉山路被告人张帆家中居住,被告人张立冬提供日常生活费用,还购买了电脑、手机等用于共同修习“全能神”教义,并听从吕迎春、张帆指使,将家庭财产人民币1000余万元奉献给“全能神”教会,存于吕迎春、张帆名下。2014年5月25日,吕迎春、张帆指使张立冬将张巧联从无极县叫到招远市,发展其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案发后查获的被告人宣扬“全能神”邪教的《话在肉身显现》等书籍、记载学习“全能神”邪教“心得”的《灵修笔记》、用于传播邪教的汽车2辆及资金等物证,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和同案被告人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基于“全能神”邪教的歪理邪说,视被害人吴某某为“恶灵”,采取用椅子、拖把打击、用脚踹踏头部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杀害,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已被国家取缔,仍纠合教徒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为邪教组织提供活动资金,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张帆、张立冬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帆、张立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刑二终字第11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立冬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代理审判员  陈新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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