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帆、張立冬故意殺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 | (2014)魯刑二終字第117號刑事裁定書 | 張帆、張立冬故意殺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6日 |
被告人張帆,女,漢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於河北省無極縣,大學文化,無業。2014年6月2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張立冬,男,漢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於河北省無極縣,高中文化,無業。2014年6月2日被逮捕。現在押。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帆、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於2014年10月11日以(2014)煙刑一初字第4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張帆、張立冬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4年11月27日以(2014)魯刑二終字第11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一、故意殺人事實
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及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均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張某(時年12周歲)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2014年5月28日15時許,張帆、張立冬及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張某在山東省招遠市「麥當勞」招遠府前廣場餐廳就餐。其間,張立冬、張巧聯到「金都購物中心」購買拖把2把、手機等物品。21時許,張帆、呂迎春為發展「全能神」教徒,讓張航、張巧聯、張某向在餐廳內就餐的顧客索要聯繫方式,張航向被害人吳某某(女,歿年35歲)索要手機號碼時遭到拒絕,張航將此情況告訴張帆、呂迎春。張帆、呂迎春指使張航再向吳某某強行索要號碼,又遭拒絕,張帆、呂迎春遂認定吳某某為「惡靈」,張帆咒罵吳某某為「惡靈」、「魔鬼」,併到吳某某桌前讓其離開餐廳。遭拒絕後,張帆遂持餐廳內座椅砸擊吳某某,吳某某反抗,在場的張立冬、呂迎春、張航上前與張帆共同將吳某某打倒在地,張帆多次叫囂「殺了她,她是惡魔」,並用手撐着餐桌反覆跳起用力踩踏吳某某頭面部直至無力跳起。後張帆將張立冬購買的拖把分別遞給張立冬和張某,指使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張某上前「咒詛」、毆打吳某某。張立冬掄起拖把連續猛擊吳某某頭面部,直至將拖把打斷,又在呂迎春指使下將吳某某從桌椅之間拖出,並上前用腳猛力踢、踩、跺吳某某頭面部。張航也使用椅子、笤帚毆打吳某某背、腿部,呂迎春踢踹吳某某腰、臀部,並唆使張巧聯、張某毆打吳某某。其間,呂迎春用拳頭擊打餐廳工作人員並揚言「誰管誰死」,阻止餐廳工作人員和其他顧客解救吳某某,還與張帆一起將餐廳櫃檯上的頭盔砸向工作人員阻止報警。公安人員接警到達現場後,張立冬、張某仍毆打吳某某,公安人員上前制止、抓捕張立冬、張某時,張帆、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極力阻撓,後公安人員在周圍群眾的幫助下,將6人制服並抓獲。被害人吳某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案發後查獲的作案工具椅子、塑料笤帚碎塊、拖把碎塊、被告人作案時所穿衣服、鞋子、被害人吳某某的魅族牌手機(手機中有佐證案發原因的微信)等物證,證人張某某、劉某、王某某等的證言,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麥當勞」餐廳通道監控錄像、「金都百貨」超市收銀台監控錄像、證人劉某手機視頻、公安人員執法記錄儀視頻和同案被告人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帆、張立冬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事實
被告人張帆於2007年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2008年,通過互聯網與呂迎春認識並頻繁聯繫。張帆認可呂迎春為「全能神」的「長子」,並多次跟隨呂迎春到招遠市參加「全能神」教徒聚會。同年底,張帆在河北省無極縣老家先後發展被告人張立冬、其母陳某某(另案處理)及張航、張某等人加入「全能神」組織。2009年,張帆與張立冬、張航等人從無極縣先後來到招遠市居住。同年夏天,張帆被「全能神」邪教人員范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確認為「長子」。此後,張帆與呂迎春在招遠市城區及玲瓏鎮、蠶莊鎮、齊山鎮等地,秘密糾合「全能神」教徒40餘人、組織聚會百餘次。其間,呂迎春、張帆印製、散發大量「全能神」宣傳資料。張帆鼓動張立冬出資在招遠市大曹家、金鳳花園、金水橋等地租賃或者購買多處房屋和店面,作為「全能神」人員的活動場所和住所。張立冬還出資購買兩輛汽車,並開車接送呂迎春、張帆等人到山東省青島市、萊蕪市、東營市等地參加「全能神」教徒聚會,宣揚「全能神」邪教教義。
自2008年起,被告人張帆及呂迎春利用互聯網,先後在「百度知道」、「新浪博客」、「搜狐博客」、「美國中文網」等境內外網絡空間內,製作、傳播有關「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間訪問量共17萬餘次。其間,張帆還將「全能神」教義《話在肉身顯現》轉換成電子文檔,保存在其計算機硬盤和U盤中,進行編輯、複製、傳播。
2010年11月後,呂迎春到招遠市泉山路被告人張帆家中居住,被告人張立冬提供日常生活費用,還購買了電腦、手機等用於共同修習「全能神」教義,並聽從呂迎春、張帆指使,將家庭財產人民幣1000餘萬元奉獻給「全能神」教會,存於呂迎春、張帆名下。2014年5月25日,呂迎春、張帆指使張立冬將張巧聯從無極縣叫到招遠市,發展其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案發後查獲的被告人宣揚「全能神」邪教的《話在肉身顯現》等書籍、記載學習「全能神」邪教「心得」的《靈修筆記》、用於傳播邪教的汽車2輛及資金等物證,證人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等的證言,遠程勘驗工作記錄、電子數據檢驗工作記錄和同案被告人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帆、張立冬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基於「全能神」邪教的歪理邪說,視被害人吳某某為「惡靈」,採取用椅子、拖把打擊、用腳踹踏頭部等手段,共同將吳某某殺害,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帆、張立冬明知「全能神」邪教組織已被國家取締,仍糾合教徒聚會,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發展邪教組織成員,為邪教組織提供活動資金,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張帆、張立冬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帆、張立冬在公共場所故意殺人,兩人打擊、踩踏被害人頭部的行為是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的直接原因。張帆系故意殺人犯罪的發起者、組織指揮者及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兩被告人殺人意志堅決,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刑二終字第117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張立冬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 傑
代理審判員 王啟全
代理審判員 陳新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 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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