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县人民委员会关于管制宰杀耕牛、生猪的规定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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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1962年1月4日

最近以来,我县滥宰乱杀耕牛、生猪的现象相当严重, 一些投机倒把分子,盗窃贩 卖牛、猪或将牛、猪故意整残弄死,高价出售,牟取暴利。也有少数厂矿机关等集体单 位和饮食业在农村换购牛、猪非法宰食,或高价出售, 有些社队和社员也贪图高价,私 宰私售。这些行为都直接破坏了农业生产,为国家法纪所不容,必须立即坚决制止。

耕牛是目前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生猪是农业生产的主要肥源。滥宰 乱 杀 牛 、 猪,不仅破坏了畜力,直接损害农业生产,而且也严重影响国家建设事业。为了严格禁止滥宰乱杀牛、猪的现象,保护与发展耕牛、生猪,保证农业增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滥宰乱杀耕牛、生猪,特别是年关春节将近,更要严格控制。对于必 须淘汰的老弱和有病不能使用的耕牛,应报经县农水局批准,由国营商业部 门 根 据 情 况,按计划价格收购或安排群众食用。农村饲养生猪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肥猪的,一律按 计划价格卖给国营商业部门,按国家规定购买奖售物资和返还猪肉;不到出槽标准和未 经许可的,一律不准宰杀。如有违反规定,故意整残弄死牛、猪的,加倍处 罚 。 凡 是 牛、猪死亡,必须报给公社畜牧兽医站检验,按照规定处理;隐瞒不报者,以滥宰乱杀 论处。

二、严格禁止牛、猪进入集市自由交易,禁止投机倒贩和黑市买卖牛、猪。耕牛、 生猪的余缺调剂,在公社范围内的,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负责调剂。在公社范围 外的,由农业、商业部门或供销合作社根据产需情况,按照计划,统一调剂。外地来我 县采购牲畜的,应在统一计划之内,并经本会发给批准证明,始得进行采购。饮食行业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市场或农村购买牛、猪。

三、严格禁止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集体单位以任何名义,或以 任何方式向农村换购耕牛、生猪。公社各级组织和社员,也不得擅自出卖给他们。有些 单位因工作、生产特殊需要牛、猪,经本会批准后,由国营商业部门统一安排解决。

四、目前已临冬季,我县全体人民应该切实保护好牛、猪过冬,妥善解决牛舍、猪 圈、饲料、饲养管理等问题,并模范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定依法论处。凡对他 人违反规定检举有功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以上规定,希我县人民遵照执行。

此布

县长 席玉贵

一九六二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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