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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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解
作者:王安石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臨川文鈔/10卷》和《王臨川集/卷070

或問復仇。對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諸侯以至於有司,各修其職,其能殺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則其子弟以告於有司,有司不能聽;以告於其君,其君不能聽;以告於方伯,方伯不能聽;以告於天子,則天子誅其不能聽者,而為之施刑於其仇。亂世則天子、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書》說紂曰:「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蓋仇之所以興,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獲也。方是時,有父兄之仇而輒殺之者,君子權其勢,恕其情而與之,可也。故復仇之義,見於《春秋傳》,見於《禮記》,為亂世之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傳》以為父受誅,子復仇,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為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絕之義,廢不可絕之恩也。

《周官》之說曰:「凡復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曰凡所以有復仇者,以天下之亂,而士之不能聽也。有士矣,不能聽其殺人之罪以施行,而使為人之子弟者仇之,然則何取於士而祿之也?古之於殺人,其聽之可謂盡矣,猶懼其未也,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書於士則殺之無罪,則所謂復仇者,果所謂可仇者乎?庸詎知其不獨有可言者乎?就當聽其罪矣,則不殺於士師,而使仇者殺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亂而有復仇之禁,則寧殺身以復仇乎?將無復仇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復仇而不復,非孝也;復仇而殄祀,亦非孝也。以仇未復之恥,居之終身焉,蓋可也。仇之不復者,天也。不忘復仇者,己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親,不亦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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