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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公債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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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公債章程
1911年12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大公报
《大公报》1911年12月20日刊,摘自《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

第一條 募集此項公債專備經常軍需之用其發行一切事務統由度支大臣管理

第二條 募集此項公債以三千萬元爲額由部庫擔保償還

第三條 公債利息按週年六釐付給

第四條 公債之募集及不利之償付均委任大清銀行代理

第五條 發行此項公債票額酌定三種號數銀數如左

一五元三百萬號一千五百萬元 二 一百元七萬五千號七百五十萬元 三 一千元七千五百號七百五十萬元

第六條 此項公債票自募集之日起分九年還清前四年付息不付本自第五年起每年歸還二成至第九年付清

第七條 購買此項公債票將來無論何人得彼此隨意賣買或抵當

第八條 大清銀行發行紙幣時得將此項公債票作為準備之用

第九條 償還此項公債其先後次序得由度支大臣用抽籤法定之並登官報公佈

第十條 此項公債票凡帝國臣民均得購買

第十一條 凡有左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對於此項公債票皆應負購買之義務

一 王公世爵 二 京外大員 三 京外各衙門官吏 四 凡就公家職務者

第十二條 有購買此項公債票之義務者應限於每年收入薪俸在一千五百元以上在京由各部院長官各省由督撫查明分等派購如有於派購數目外儘力購買者得由度支大臣彙總奏請獎給徽章

第十三條 其有購買此項公債票之義務而不儘力購買者應由度支大臣及各省督撫切實調查奏請議

第十四條 本章程之獎勵及處分規則由度支大臣另行編訂

附條 募集此項公債施行細則另由度支大臣以命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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