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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公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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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公债章程
1911年12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大公报
《大公报》1911年12月20日刊,摘自《大公报:1902-1949》全文检索数据库

第一条 募集此项公债专备经常军需之用其发行一切事务统由度支大臣管理

第二条 募集此项公债以三千万元为额由部库担保偿还

第三条 公债利息按周年六釐付给

第四条 公债之募集及不利之偿付均委任大清银行代理

第五条 发行此项公债票额酌定三种号数银数如左

一五元三百万号一千五百万元 二 一百元七万五千号七百五十万元 三 一千元七千五百号七百五十万元

第六条 此项公债票自募集之日起分九年还清前四年付息不付本自第五年起每年归还二成至第九年付清

第七条 购买此项公债票将来无论何人得彼此随意卖买或抵当

第八条 大清银行发行纸币时得将此项公债票作为准备之用

第九条 偿还此项公债其先后次序得由度支大臣用抽签法定之并登官报公布

第十条 此项公债票凡帝国臣民均得购买

第十一条 凡有左列各项资格之一者对于此项公债票皆应负购买之义务

一 王公世爵 二 京外大员 三 京外各衙门官吏 四 凡就公家职务者

第十二条 有购买此项公债票之义务者应限于每年收入薪俸在一千五百元以上在京由各部院长官各省由督抚查明分等派购如有于派购数目外尽力购买者得由度支大臣汇总奏请奖给徽章

第十三条 其有购买此项公债票之义务而不尽力购买者应由度支大臣及各省督抚切实调查奏请议

第十四条 本章程之奖励及处分规则由度支大臣另行编订

附条 募集此项公债施行细则另由度支大臣以命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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