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成立慶祝法
外观
憲法成立慶祝法 中華民國6年(1917年)5月8日 公布於民國6年5月8日 |
政府公報第475號 |
法律第二號
[编辑]- 一、憲法宣布時,特開慶祝憲法成立大會三日。
- 二、慶祝期內,全國議會、曁政學軍警農工商各界,一體開慶祝會,並講演憲法之意義,及人民對於憲法之關係。
- 三、特置憲法紀念郵票。
- 四、關於籌備慶祝事件,中央由政府、各地方由行政長官酌派員紳,預爲佈置。
- 五、慶祝經費,由各省作正項開支。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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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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