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成立庆祝法
外观
宪法成立庆祝法 中华民国6年(1917年)5月8日 公布于民国6年5月8日 |
政府公报第475号 |
法律第二号
[编辑]- 一、宪法宣布时,特开庆祝宪法成立大会三日。
- 二、庆祝期内,全国议会、曁政学军警农工商各界,一体开庆祝会,并讲演宪法之意义,及人民对于宪法之关系。
- 三、特置宪法纪念邮票。
- 四、关于筹备庆祝事件,中央由政府、各地方由行政长官酌派员绅,预为布置。
- 五、庆祝经费,由各省作正项开支。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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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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