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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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22〕16号
2022年3月2日
发布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件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1日



成都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全市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省级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应按照本方案实施“标准地”改革。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储存或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进度安排。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2022年底前,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底前,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原则,根据区域实际开展评估。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节能报告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机构]统一实施区域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等事项,由涉及该类事项的园区管委会统一实施区域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航空限高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区域评估(评估事项要求详见附件)。各区(市)县应制定所辖园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责任部门、评估内容、评价标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已经组织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不得要求项目业主单独组织评估。  

(二)健全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经信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统筹考虑各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区位地理条件、主导产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土地出让弹性年期等因素,统一制定公布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3项指标为主干的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开发强度(容积率)指标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各区(市)县经信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委会可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其中,“南拓”区域的园区可优先增加科技创新指标,“西控”区域的园区可优先增加环境标准指标。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指标体系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三)按标准供应土地。各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指标、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相关要求”。  

(四)优化审批服务。健全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产生严重危害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用地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对照承诺事项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区(市)县指定场所、媒体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各区(市)县或其指定的部门、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为用地企业提供代办等服务。  

(五)按标准组织核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在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等事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在工业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等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区(市)县在项目达产复核确认后1个月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备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20年以下短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每年度按达产到期项目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50年长期出让的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每年度按达产到期项目总数100%的比例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通过的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强化协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进行全流程协同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用地企业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将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网络理政办等部门负责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要求,指导产业准入、项目招引、区域评估、指标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各区(市)县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要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操作细则,加快推进改革,要将年度工作进展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报备。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区(市)县要将统一开展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园区管委会购买区域评估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政府采购以外的,应在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区域评估成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各区(市)县要仔细测算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增加的工业用地成本,经研究论证,可相应提高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负责,对各区(市)县规划新增工业用地规模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按照“标准地”要求供应工业用地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对不按照进度安排落实改革任务的,暂停该区域一定时限内工业用地50年长期出让审核,或扣减年度“指标双下”奖励,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暂停该区域工业用地供应。  

(四)完善考核评价。由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度在区(市)县对园区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将实施区域评估、增加特色指标、规范履约协议、项目达产复核、违约失信管理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五)强化改革协同。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工业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要与以产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联动,推动形成“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区域评估指南  附件

成都市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区域评估指南

一、统一实施的区域评估事项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管委会应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园区范围调整情况及时跟踪、变更评价成果。对于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符合《成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的,可实行承诺制。  

(二)区域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区域内土地供应的位置、时序,在土地供应前委托考古机构开展区域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成区域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或发掘后,文物主管部门向园区管委会出具《地下文物调查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单个项目凭完毕通知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区域节能报告评审。园区管委会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区域能评报告》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在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不再开展单个项目的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审批、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节能审查。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园区管委会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核工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工程、《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2013)规定的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及其他列入中国地震局制定的《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发〔2016〕44号)的,须按要求开展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  

(五)水土保持方案。园区管委会应在土地供应前统一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按程序审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区域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涉及实施的区域评估事项  

(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根据自然资源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县(市、区)公告”,未在公告范围内的,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办理园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和审批,区域内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和审批。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园区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有重叠的,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八)防洪影响评价。园区内与河道管理区域有重叠的,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实施防洪影响评价。  

三、选择实施的区域评估事项  

(九)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化工类工业按照要求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园区管委会统一编制区域安全评价报告,供区域内项目使用。单个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其共性内容可直接引用区域安全评价结论。  

(十)水资源论证。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和地表、地下水资源状况,统一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根据论证的取水量,在区域内统筹平衡。单个项目不再开展水资源论证。  

(十一)交通影响评价。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交通组织规划,统一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单个项目符合交通组织规划的,可直接引用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结论。  

(十二)航空限高评估。园区管委会根据区域所处位置实际情况,按照航空限高管理要求,对接相关管控机构开展区域限高评估。  

(十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园区管委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区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区域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十四)其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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