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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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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22〕16號
2022年3月2日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件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1日



成都市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深化要素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通知》(川辦發〔2021〕1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落實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畝均論英雄」發展導向,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積極構建工業項目公開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監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節約集約的新型用地模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範圍。全市省級及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及省級新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一簡稱園區)範圍內規劃確定的工業用地,應按照本方案實施「標準地」改革。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和儲存或技術難度特別複雜的項目,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三)進度安排。按照「事前定標準、事中作承諾、事後強監管」要求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2022年底前,園區新增工業用地30%以上採取「標準地」供應;2023年底前,園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區域評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園區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應評盡評、能簡則簡」原則,根據區域實際開展評估。其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地下文物調查勘探、節能報告評審、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等事項,由園區管委會[或屬地政府(管委會)指定的機構]統一實施區域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防洪影響評價等事項,由涉及該類事項的園區管委會統一實施區域評估;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航空限高評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等事項,由園區管委會根據實際自主決定是否開展區域評估(評估事項要求詳見附件)。各區(市)縣應制定所轄園區開展區域評估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各項區域評估事項的責任部門、評估內容、評價標準、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和時效等,並向社會公開。對於已經組織開展的區域評估事項,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直接使用有效的評估成果,不得要求項目業主單獨組織評估。  

(二)健全指標體系。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用地控制標準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由市經信局牽頭,市政府相關部門配合,統籌考慮各園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基礎、區位地理條件、主導產業特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土地出讓彈性年期等因素,統一制定公布以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營業收入、畝均稅收3項指標為主幹的園區工業用地「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開發強度(容積率)指標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各區(市)縣經信主管部門及園區管委會可結合產業准入、功能區劃和區域評估要求,選擇制定工業用地「標準地」能耗標準、環境標準、安全生產管控指標、產出強度、科技創新及就業要求等特色指標。其中,「南拓」區域的園區可優先增加科技創新指標,「西控」區域的園區可優先增加環境標準指標。園區工業項目准入指標體系根據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予以動態調整完善。  

(三)按標準供應土地。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工業用地「標準地」相關指標要求、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文本、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和企業信用承諾書等內容納入「標準地」供應文件,向社會發布「標準地」供應公告,組織土地供應。用地企業競得「標準地」後,應在土地成交後5個工作日內與屬地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的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在10個工作日內憑已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中應載明「標準地」的控制指標、開竣工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內容。有條件的園區,鼓勵對標準廠房等具備條件的工業用地實行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供應。用地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可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簿》上應按照合同約定備註「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性質,其權屬變動須滿足『標準地』相關要求」。  

(四)優化審批服務。健全完善工業用地「標準地」報建審批「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材料網上流轉、窗口統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務模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及時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產生嚴重危害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業用地「標準地」項目,用地企業基於自願原則對照承諾事項清單和要求作出書面承諾並在區(市)縣指定場所、媒體完成公示後,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供應的工業用地「標準地」項目,審批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各區(市)縣或其指定的部門、園區管委會應建立工業用地「標準地」項目前期輔導服務機制,為用地企業提供代辦等服務。  

(五)按標準組織核驗。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在工業項目工程建設竣工後,由屬地住建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建設等事項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在工業項目投產運營後,由屬地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及園區管委會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營業收入、畝均稅收等經濟指標等開展達產覆核。對竣工驗收和達產覆核未通過的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有整改期限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未約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後仍不能達到相關約定要求的,嚴格按相關法律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區(市)縣在項目達產覆核確認後1個月內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經信局備案。市政府相關部門對20年以下短期出讓的工業用地「標準地」項目,每年度按達產到期項目總數1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50年長期出讓的工業用地「標準地」項目,每年度按達產到期項目總數100%的比例進行檢查。對竣工驗收和達產覆核通過的工業項目,不動產登記機構方可換發《不動產權證書》。  

(六)強化協同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出、誰監管」原則,各區(市)縣要建立完善工業用地「標準地」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覆核進行全流程協同監管。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未按規定履行承諾的,依法依規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追究用地企業的相應責任;未按約定竣工、達產或未達標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工業項目履約協議書》有關約定進行懲戒;相關違規違約行為納入信用檔案管理,將失信信息歸集推送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和信用中國(四川)進行公示,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加強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方案實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具體負責實施方案協調落實,市發改委、市投促局、市經信局、市住建局、市網絡理政辦等部門負責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要求,指導產業准入、項目招引、區域評估、指標制定、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各區(市)縣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要加強統籌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出台操作細則,加快推進改革,要將年度工作進展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經信局報備。  

(二)做好資金保障。各區(市)縣要將統一開展區域評估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園區管委會購買區域評估中介服務,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政府採購以外的,應在成都市網上中介服務大廳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區域評估成果由園區管委會統一管理,供進駐的項目企業免費使用。各區(市)縣要仔細測算統一開展區域評估增加的工業用地成本,經研究論證,可相應提高本區域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標準。  

(三)加強監督檢查。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經信局負責,對各區(市)縣規劃新增工業用地規模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對按照「標準地」要求供應工業用地情況進行監測和管理,對不按照進度安排落實改革任務的,暫停該區域一定時限內工業用地50年長期出讓審核,或扣減年度「指標雙下」獎勵,情節嚴重的,經市政府同意後,暫停該區域工業用地供應。  

(四)完善考核評價。由市經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每年度在區(市)縣對園區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將實施區域評估、增加特色指標、規範履約協議、項目達產覆核、違約失信管理等作為重要指標進行考核。  

(五)強化改革協同。推進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與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充分發揮改革疊加效應,切實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率,推動工業項目「早開工、早建設、早投產」。要與以產出為導向的資源配置制度改革、工業用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聯動,推動形成「畝均論英雄」發展導向,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  

(六)加強宣傳引導。市、區(市)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政策解讀,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並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四、其他事項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區域評估指南  附件

成都市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區域評估指南

一、統一實施的區域評估事項  

(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園區管委會應全面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根據園區範圍調整情況及時跟蹤、變更評價成果。對於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且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符合《成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承諾制正面清單》的,可實行承諾制。  

(二)區域地下文物調查勘探。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區域內土地供應的位置、時序,在土地供應前委託考古機構開展區域地下文物調查勘探。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完成區域地下文物調查勘探試掘或發掘後,文物主管部門向園區管委會出具《地下文物調查勘探試掘完畢通知書》,單個項目憑完畢通知書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區域節能報告評審。園區管委會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區域能評報告》的編制、評估、備案工作,在項目建設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不再開展單個項目的節能審查。其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建設項目,以及由國家、省級審批、核准的項目,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節能審查。  

(四)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園區管委會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其中,核工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築工程、《化學工業建(構)築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914-2013)規定的涉及光氣合成、精製、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構)築物及其他列入中國地震局制定的《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估的建設工程目錄》(中震發〔2016〕44號)的,須按要求開展項目地震安全性評估。  

(五)水土保持方案。園區管委會應在土地供應前統一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按程序審批。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應當明確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務和責任主體。區域內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行承諾制管理。  

二、涉及實施的區域評估事項  

(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調查評估。根據自然資源廳「無查明重要礦產資源的縣(市、區)公告」,未在公告範圍內的,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到政務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窗口辦理園區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和審批,區域內單個項目不再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和審批。  

(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園區與地質災害易發區域有重疊的,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實施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八)防洪影響評價。園區內與河道管理區域有重疊的,由園區管委會統一實施防洪影響評價。  

三、選擇實施的區域評估事項  

(九)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化工類工業按照要求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園區管委會統一編制區域安全評價報告,供區域內項目使用。單個項目進行安全評價時,其共性內容可直接引用區域安全評價結論。  

(十)水資源論證。園區管委會根據園區主導產業和地表、地下水資源狀況,統一編制區域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開展區域水資源論證。根據論證的取水量,在區域內統籌平衡。單個項目不再開展水資源論證。  

(十一)交通影響評價。園區管委會根據園區交通組織規劃,統一開展區域交通影響評價。單個項目符合交通組織規劃的,可直接引用區域交通影響評價結論。  

(十二)航空限高評估。園區管委會根據區域所處位置實際情況,按照航空限高管理要求,對接相關管控機構開展區域限高評估。  

(十三)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園區管委會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區域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區域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  

(十四)其他評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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