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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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号

2015年9月8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楚年,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彭州市。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万星、杨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3月13日,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称自己在2014年1月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据雷楚年交代之线索,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5年5月追加部分指控诈骗事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楚年及其辩护人李万星、杨浩月,被害人朱小萍的诉讼代理人冉彤,被害人唐晓英的诉讼代理人喻金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雷楚年在与郝丹谈恋爱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郝丹谎称可以帮助其进入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进而虚构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在四川省彭州市,从郝丹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4月至5月,雷楚年在成都市青羊区等地向朱小萍谎称可以帮助其孩子进入成都市第七中学读书,进而虚构需要打点关系、获取并保留入学名额等理由,骗取朱小萍共计105000元。之后,雷楚年伪造成都市教育局印章,制作了虚假的“通知”和“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并交给朱小萍。

2013年5月至6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胡江川、巫礼彪谎称自己可以将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国村地界一块工地的土石方工程交给胡江川、巫礼彪二人来做,进而骗取胡江川工程保证金2万元,骗取巫礼彪工程保证金3万元。

2013年5月至同年9月间,雷楚年在成都市,向被害人李长建、被害人叶会明谎称可以帮助该二人的小孩进入四川大学读书,进而虚构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从李长建处累计骗取22万元,从叶会明处骗取8万元,后将赃款全部耗用。(该事实为追加起诉指控事实)

2013年7月至8月,雷楚年向唐晓英谎称可以帮助其小孩进入成都市第七中学等名校读书,进而虚构需要打点关系等理由,从唐晓英处累计骗取7万元。之后,雷楚年伪造成都市教育局印章,制作虚假的“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让不明真相的朱小萍转交给唐晓英。

2013年8月至9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四川省彭州市向巫礼彪谎称自己可以为需要驾照的人“购买”驾照。期间,雷楚年直接或者通过巫礼彪,共收取宋桂琼等十余名被害人“购买”驾照款累计138000元。之后,雷楚年伪造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收据,并交给巫礼彪。

2013年10月之后,雷楚年潜逃广东省深圳市。

2014年6月23日22时许,雷楚年到深圳市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报案称其钱包被盗,该所在受案过程中发现雷楚年系上网追逃人员,遂将其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雷楚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流窜作案的特别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楚年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罪应数罪并罚。雷楚年虽然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雷楚年的到案经过的证据、雷楚年身份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按被害人及案情划分的证据有如下六个方面的证据。

一、雷楚年诈骗郝丹10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郝丹的陈述。用以证实,郝丹称,(1)2012年12月,郝丹与抗震救灾英雄雷楚年认识并开始耍朋友。郝丹的母亲病重,郝丹想在川航找工作,需要15万元,雷楚年清楚这件事。2013年1月,郝丹的母亲去世,郝丹得到近30万元钱。2014年2月至3月,郝丹和雷楚年在桂林旅游时,雷楚年对郝丹说在川航找工作的事,他可以找“蓝剑”帮忙,只需要花费10万元。郝丹知道“蓝剑”是川航前任董事长的儿子,而且相信雷楚年可以依靠他抗震救灾英雄的名誉办成这件事。从桂林回来后,郝丹取了10万元现金,在彭州的一个茶楼里交给雷楚年,让他帮自己落实工作这件事。

2013年3月,郝丹得知川航招聘的空姐已开始培训了,就追问雷楚年应聘空姐的事,雷楚年说到6月份就解决。到了6月,雷楚年又以各种借口让郝丹继续等待。7月,郝丹和雷楚年闹分手,郝丹让雷楚年把钱还给自己。雷楚年说如果不分手才还钱。郝丹为了拿回钱就没有和雷楚年分手。郝丹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郝丹10万元人民币,保证于10月1日之前归还”,让雷楚年签字并按了手印。该借条目前没有找到。

2013年7月至10月,郝丹继续追问雷楚年工作的事,但他一直推脱。7月左右,雷楚年给了郝丹一张收条,是一个叫海阳的人出具的,内容是收到雷楚年办事费用10万元,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20日。雷楚年说郝丹工作的事是海阳在办。海阳是个女人,在成都市出入境办公室上班,之前郝丹与雷楚年见过她。

10月9日,雷楚年又给郝丹出具了一张借条,金额是20万元,保证于12月30日之前归还。这20万元除了找工作的10万元之外,其他钱是雷楚年和郝丹耍朋友期间,从郝丹处借的大约10万元。在此期间,雷楚年的父亲雷先成也向郝丹承诺过如果雷楚年办不成事情,就会还钱,还保证如果雷楚年办不成,那么他也认识川航的一个后勤老总,他会找关系帮郝丹办。

2013年11月,雷楚年突然离开成都,郝丹与他联系,他称自己去深圳找人保他去了。郝丹得知当时彭州还有很多人找雷楚年还钱,雷楚年至今没有给郝丹找到工作,也没有还郝丹的钱。雷楚年离开成都后,郝丹找到海阳,海阳说从来没有打过收条,也没有帮郝丹找过什么工作。

(2)在郝丹和雷楚年交往期间,郝丹发现他没有工作,都在耍,平时花销很大,每月都在2、3万元,喜欢打牌,输赢也在1万元以上。雷楚年还喜欢旅游,郝丹和他一起去过三次三亚,桂林、北京、天津、福州、厦门、丽江、深圳各一次,每次都是住四、五星级的豪华酒店,租豪华车。雷楚年经常在坐飞机时偷偷加钱将经济舱换成头等舱,然后骗郝丹说因为他是抗震救灾英雄所以免费升为头等舱。

2、郝丹处存留的收条。载明:今收到雷楚年办事费用10万元。海阳,2013年4月20日。

3、郝丹处存留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郝丹人民币20万元,保证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雷楚年,借款日:2013年10月9日。

4、雷楚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用以证实,雷楚年称,

(1)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3月左右,雷楚年的女朋友郝丹准备找一份川航的工作,她的一个老师说可以帮忙,但需要花费15万元。郝丹觉得贵了,就问雷楚年有没有办法。雷楚年当时没有马上答复她,说先帮忙打听一下。三天后,雷楚年跟郝丹说可以帮忙,但需要10万元,郝丹当时就同意了。郝丹在次日拿了10万元现金给雷楚年。雷楚年马上将钱拿给帮忙办事的人“蓝胖娃儿”,他说先拿8万元,事成之后再付余下2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后进川航参加培训、实习等。2013年7月,“蓝胖娃儿”说事情没有办成,退了6万元给雷楚年,其他2万元说是办事用了。雷楚年在收到这些钱后,没有退给郝丹,而是自己用了。之后,郝丹追问雷楚年工作的事,雷楚年说事情还在办,向她隐瞒了事情已经办不成,钱已经退回来自己却将钱用了的事实。

(2)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2、3月间,郝丹的母亲去世,她分得遗产20万至30万元左右。雷楚年知道郝丹需要花费15万元找川航的工作。雷楚年之前在夜店里认识了一黄姓男子(具体情况不清楚)和一个自称“蓝剑”也叫“蓝胖娃儿”的人(自称川航老总之子)。雷楚年便找到黄姓男子给他说了郝丹的事情,他答应可以办,但需要先给8万元,事成之后,再付2万元。雷楚年将此情况说给郝丹听,郝丹同意并给了雷楚年10万元现金。雷楚年在成都一个茶楼里将8万元交给黄姓男子,其他2万元雷楚年自己用了。结果黄姓男子没有办成事情,在2013年5、6月期间间,他安排一个陌生人将钱退给了雷楚年。雷楚年拿到钱后又去找海阳(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处的一个大队长),在她的办公室里,雷楚年给了她10万元现金。几天后,郝丹让雷楚年给她打个收条,雷楚年就让海阳打。之后,雷楚年通知朱小萍的表弟周阳去海阳处取了收条,雷楚年将海阳打的收条交给了郝丹。海阳也没有把事情办成,大约一个月后,她将10万元退给了雷楚年。雷楚年拿到钱后,就再也没有帮郝丹找工作了,而是自己花销了。之后,雷楚年和郝丹吵架,雷楚年在郝丹写好的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再之后,雷楚年又向郝丹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这20万元除了帮助郝丹找工作从她那里拿走的10万元外,还有其他钱是从郝丹那里借的钱。2013年11月,雷楚年离开成都前往深圳。

(3)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与第三次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但这次笔录中,雷楚年没有提曾经找海阳为郝丹找工作的事,只是说在黄姓男子事情没有办成并退钱给自己后,自己将钱用了。

(4)2014年9月7日的第七次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与第四次讯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但这次笔录中没有再提找海阳帮助郝丹找工作的事。

4、证人周阳的证言。用以证实,周阳看了公安机关出示的收条复印件“今收到雷楚年办事费用10万元。海阳,2013年4月20日。”称,周阳从来没有帮雷楚年到海阳处取过这张收条。周阳记得在2013年8月的一天,周阳和余川东、雷楚年在彭州一茶坊喝茶时,雷楚年让余川东写了这张收条。当时是雷楚年怎么说,余川东就怎么写的。至于雷楚年的目的何在,周阳并不清楚。

5、证人海阳的证言。用以证实,海阳称,自己是彭州人,在成都市出入境办证中心工作。海阳认识郝丹,她是雷楚年的女朋友,也是彭州人。海阳没有向郝丹打过什么收条,雷楚年也没有托海阳帮郝丹找什么工作。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称,自己没有诈骗郝丹,而是收到了郝丹交付的10万元款项后,将帮郝丹找川航工作的事委托给海阳等人办理,由于此事没有办理成功,因此自己就将该款项挪用了。此后自己给郝丹说了此事办不了,因此给郝丹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这包括办理此事的10万元款项及恋爱期间用郝丹的款项共计14万元,另有6万元是利息。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楚年对诈骗郝丹10万元的指控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指控作案行为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相关书证,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作案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对该起指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雷楚年诈骗朱小萍10.5万元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证据。

1、被害人朱小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朱小萍称,(1)2013年4月左右,朱小萍通过表弟周阳认识雷楚年。雷楚年是周阳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是抗震救灾英雄。雷楚年自称可以将朱小萍的儿子弄到成都七中读书,但需要花5万元钱。之后,雷楚年带朱小萍和周阳去成都天府广场后面的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公室见过一位名叫海阳的女人,雷楚年声称帮朱小萍儿子读七中这件事就是海阳在办。在海阳的办公室里,雷楚年和海阳在谈事情(没听清楚他们在谈什么),雷楚年将朱小萍儿子的相关资料放在海阳的办公桌上,然后让朱小萍和周阳出去。朱小萍不知道他们在里面具体谈了什么,海阳也没有提到过收钱的事,也没有动过放在桌上的资料。之后,雷楚年对朱小萍说这件事先转款5万元给他,朱小萍在工商银行高新西区中海国际社区网点,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290)向雷楚年女朋友郝丹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905)转账5万元。

(2)2013年4月17日,雷楚年又对朱小萍说,他帮朱小萍儿子找人进七中这件事,需要请领导吃饭应酬,向朱小萍索要5千元。第二天,朱小萍向郝丹账户转账金额5千元。

(3)在此期间,朱小萍的一个朋友“黄飞”通过朱小萍的介绍,也在请雷楚年帮忙联系孩子读书的事情。但后来“黄飞”又决定不找雷楚年帮忙了,雷楚年就找到朱小萍,声称“黄飞”孩子的名额他已经运作下来了,运作费5万元需要有人出,否则会影响自己的信誉,并称此5万元算成雷楚年借朱小萍的。朱小萍考虑到要找雷楚年办事,便同意借给雷楚年5万元现金。雷楚年就这5万元钱向朱小萍的丈夫彭显龙出具了一张借条,称45日内归还,当时周阳也在场。

(4)2013年8月,朱小萍电话联系雷楚年,询问儿子读书一事,雷楚年让朱小萍等通知。8月10日左右,雷楚年带一张更改报名时间的通知来到朱小萍家,交给朱小萍。通知单内容为:7中报名时间由8月15日更改至8月26日。2013年8月20日左右,朱小萍继续电话联系雷楚年,雷楚年让朱小萍去拿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当天晚上,朱小萍与彭显龙到彭州市政府第二办证中心门口见到雷楚年,雷楚年交给朱小萍一张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并称到时候通知朱小萍,直接拿这个条子去七中报名就行了。由于朱小萍的一个朋友唐晓英通过朱小萍找雷楚年帮忙也是为她小孩上学的事,因此当时朱小萍从雷楚年那里拿了两张报名接收条,一张是朱小萍的,另一张是唐晓英的。之后,朱小萍把唐晓英的那张转交给了唐晓英。

(5)之后,朱小萍继续给雷楚年打电话询问朱小萍儿子何时能到七中报名,雷楚年称当年10月份还有一批学生能报名,让朱小萍等待,并承诺进七中读书没问题。2013年10月,朱小萍感觉儿子进七中已经没有希望了,就让雷楚年退朱小萍10.5万元,雷楚年承诺退钱。10月下旬,朱小萍和彭显龙还有周阳到彭州找到雷楚年的租住房,雷楚年说他没有钱,并说自己还在办朱小萍小孩读七中的事。之后,朱小萍还电话联系过雷楚年,他总是说自己还在办此事,保证退钱。12月下旬,朱小萍打雷楚年电话,没有人接,再之后就关机了。朱小萍去找雷楚年的父亲,他说雷楚年被抓了。

2、证人彭显龙的辨认笔录。用以证实,朱小萍是彭显龙的妻子,彭显龙辨认出雷楚年。

3、证人周阳的证言。用以证实,周阳称,(1)朱小萍是周阳的表姐,2013年4月,朱小萍想让儿子到成都七中读书,问周阳是否能够找到关系帮忙,周阳说找找看。之后,在参加一次朋友聚会过程中,周阳的朋友雷楚年说他自己在教育局有关系,周阳就将朱小萍儿子想读七中的事情向他说明,雷楚年说花点钱就没有问题,大概5、6万元。之后,周阳将朱小萍介绍给雷楚年。几天后,雷楚年打电话给朱小萍约在天府广场见面,并带周阳、朱小萍去见他的领导。那天,周阳和朱小萍、彭显龙跟着雷楚年去了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处,雷楚年让周阳在大厅里等,他带着朱小萍去了领导办公室。后来周阳从朱小萍处得知雷楚年将小孩的资料交给一个叫海阳的人。第二天,朱小萍向雷楚年转账5万元。之后,周阳帮朱小萍从雷楚年处取回一张5万元的收条,并转交给朱小萍。

2013年6月左右,雷楚年以要请领导吃饭为由,让朱小萍再次给他转账5千元。周阳当时在朱小萍身边,所以知道此事。7月左右,经朱小萍介绍,她的一个朋友也在委托雷楚年办小孩读七中的事,但后来那个朋友又不办了。雷楚年以指标已经要到、先占名额为由,向朱小萍借款5万元,并称找到有愿意接手指标的人后,就还钱。之后,朱小萍借给雷楚年5万元现金,雷楚年出具了一张借条。

2013年8月底,朱小萍小孩读七中的事都没有消息,朱小萍就让雷楚年还钱,但后来就联系不上了。

(2)雷楚年小时候比较本分,2008年还被评为抗震救灾小英雄、全国十大杰出少年。周阳与他从小就认识,一起在成都市跃进煤矿读书、工作。2013年10月,周阳听说他骗了很多人的钱,包括他女朋友。

4、证人海阳的证言。用以证实,海阳称,雷楚年从来没有找海阳帮谁的小孩读书上学,相反,海阳还找他帮自己哥哥的小孩找学校读书。海阳也不认识朱小萍。大约在2013年5月左右,雷楚年带了一个女人到海阳的单位来找自己,当时海阳的办公室里还有别人,那个女人就没有进来。雷楚年拿了一份材料对海阳说先放在她这里,海阳就把材料放在桌子上了。之后,雷楚年说他还有事,就先走了。海阳没有看过那份材料,不知道什么内容。几天后,雷楚年来把材料拿走了。

5、证人米文豪的证言。用以证实,米文豪称自己不知道雷楚年在法庭上所称其所收钱款交给海阳一事。

6、证人郝丹的证言。用以证实,郝丹称,在雷楚年去了深圳之后,朱小萍找到郝丹,郝丹此时才知道雷楚年骗了朱小萍的事情。在两人交往期间,雷楚年经常找郝丹借郝丹的银行卡使用,但没有说用来干什么,这张银行卡也被雷楚年带到深圳去了。

7、朱小萍处存留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用以证实,2013年4月8日,朱小萍向郝丹9905账户转账5万元。2013年4月18日,朱小萍向郝丹9905账户转账5千元。

8、郝丹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905)交易明细。用以证实,该账户至2013年4月8日收到汇款5万元前余额为32.52元,同日取现2万元、消费2477.5元;4月9日取现2万元,消费2358元;4月10日取现4900元。2013年4月18日收到汇款5千元,同日全部取现。

9、朱小萍处存留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周阳现金5万元。雷楚年,2013年4月8日。

10、朱小萍处存留的借条。载明:今向彭显龙借到现金5万元,承诺45日内归还。雷楚年,2013年5月7日。

11、朱小萍处存留的更改报名时间的通知。该通知加盖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红色印影(下无印章编号),其内容载明:对于2013年教育局招收成都七中应届生时间更改通知,报名时间由8月15日更改为8月26日上午10时进行。(凭此通知到校报名),落款2013年8月9日。

12、朱小萍处存留的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该通知加盖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红色印影(下无印章编号),其内容载明: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8月23日。

13、公安机关从成都市教育局调取的该局印章的印影(下有印章编号)及印章真伪鉴定意见。用以证实,经鉴定,“通知”上加盖的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印影,与提取至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印影,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14、雷楚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实,雷楚年称,

(1)2014年6月24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4月左右,一朱姓女子和其弟弟找到雷楚年,朱姓女子想让雷楚年将她女儿办进成都七中读书,雷楚年答应了对方。之后,朱姓女子分两次给了雷楚年办事费用共计10.5万元。但后来雷楚年没有把事办成,朱姓女子让雷楚年退钱。雷楚年没有退,2013年年底雷楚年到深圳后将电话号码换掉。

(2)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6月左右,雷楚年的一个朋友周阳让雷楚年帮他表姐的小孩弄到成都七中读书。之后,雷楚年把周阳表姐也就是朱小萍带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去找一个叫海阳的大队长。雷楚年把事情给海阳说了,海阳说可以办,叫朱小萍回去等消息,有消息再通知雷楚年。出了海阳的办公室,朱小萍问雷楚年需要多少钱,雷楚年说估计要6万元,朱小萍就到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给雷楚年。当天晚上,朱小萍打电话给雷楚年说她有个朋友的小孩也想上七中,雷楚年说可以。第二天,朱小萍和她的朋友一起来找雷楚年,她的朋友反悔了不办了,但是,朱小萍说她自己再占一个名额,就又到银行取了5.5万元现金给雷楚年。雷楚年提出如果这个钱是帮忙办事的钱,雷楚年不收,因为她的朋友已经提出不需要雷楚年帮忙了,如果是借给雷楚年的,雷楚年就可以收。于是,雷楚年在银行给朱小萍打了一张借条,就让她等消息。2013年8月27日,雷楚年电话联系海阳问朱小萍孩子上七中的事,结果海阳说她给忘了,雷楚年当时就傻眼了。8月28日,雷楚年给朱小萍打电话说事情没有办成,但雷楚年会想别的办法,朱小萍说就拜托雷楚年了。之后,雷楚年找了七中校长,校长说这个时间来不及了。之后,朱小萍找雷楚年还钱,雷楚年就说等两个月退钱。此后雷楚年就没有接朱小萍的电话,逃走了。雷楚年将从朱小萍处取得的钱拿去还账了。雷楚年给朱小萍的教育局通知书是因为事情已经办不成了,而雷楚年把钱也用完了,就托朋友余川东伪造了通知书,然后交给朱小萍。

(3)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于2008年6月因抗震救灾获得国家授予抗震救灾英雄称号,2008年9月到川师附中读高中,2011年9月到西南政法大学学习,2014年5月大学通知雷楚年毕业了。雷楚年从高中开始就没怎么上过课,都是在外面做报告,到处耍。雷楚年父亲雷先成及母亲都在成都的跃进煤矿工作。雷楚年带朱小萍到海阳办公室说帮朱小萍孩子上七中,海阳答应了。朱小萍走后,海阳跟雷楚年说需要5万元,雷楚年就通知朱小萍准备钱。第二天,朱小萍将5万元转账至郝丹的银行卡账户,雷楚年当天就把钱取出来在彭州给了海阳。雷楚年为此出具了一张收条交给周阳。之后,朱小萍让雷楚年帮她朋友孩子读书,雷楚年问海阳能否办,海阳说可以办,还是5万元,雷楚年可以要6万元,雷楚年就给朱小萍说需要5.5万元。但是交钱时,朱小萍的朋友不干了,朱小萍就让雷楚年先把名额占到,雷楚年给朱小萍打了一张借条。雷楚年拿到钱后回到彭州,和海阳在一个咖啡店里见面,海阳将之前的5万元给了雷楚年,并说钱先放在雷楚年这里,事情办成之后再给她。雷楚年就把钱收下了,之后雷楚年因急需用钱就将这10.5万元支出了,也没再过问朱小萍小孩上学的事了。8月底要开学的时候,朱小萍追问雷楚年小孩读书的事,雷楚年就问海阳,海阳说她忘了。雷楚年当时就慌了,想通过其他人再帮一下,雷楚年就找到彭州市政府办证服务大厅二楼商务局工作人员余川东,他自称自己有关系,答应帮忙。余川东收了雷楚年9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在雷楚年父亲那里。第二天,余川东给了雷楚年一张通知,周阳也在场,大概内容是成都七中的报名时间改在了8月底,盖有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当时已经9月了,雷楚年便问这个通知已经过期了,余川东说没有问题,直接去报名就行了。于是,雷楚年将通知交给周阳,周阳再转交朱小萍。朱小萍的孩子用这个通知也没有读成七中。之后,朱小萍一直找雷楚年还钱,雷楚年没有还。

(4)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称,朱小萍第一次向雷楚年转账5万元,第二次,雷楚年以需要请领导吃饭,向朱小萍索要了5千元。之后,朱小萍有个朋友也想让雷楚年帮忙娃娃读书的事情,但后来她的朋友反悔了。雷楚年告诉朱小萍那个名额已经要到,不能退。于是,朱小萍就拿了5万元给雷楚年让雷楚年把名额保住,等她的其他朋友看有没有需要的。学校要开学了,朱小萍又经常找雷楚年问小孩上学的事,雷楚年就伪造了成都市教育局的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给她。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的内容由雷楚年打印,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是雷楚年让余川东找人刻的。

(5)2014年8月1日的第五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找海阳帮朱小萍的小孩读书的事没有办成,期间也收了帮唐晓英的小孩读书的钱,两件事都没有办成。雷楚年就找余川东帮忙。余川东说没有问题,但先要雷楚年借给他9万元,之后,雷楚年借了9万元现金给余川东。余川东给雷楚年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好像在雷楚年的父亲那里。一周后,余东川给了雷楚年二张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上面有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雷楚年转交给了朱小萍。当日,雷楚年辨认出余川东。

15、彭州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彭州市公安局天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实,余川东,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彭州人,2009年8月至2013年9月,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在彭州市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科工作,系临时聘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彭州市致和镇东远村1组43号,实际居住地:彭州市天彭镇西大街290号1栋1单元4楼7号。经走访了解,余川东及其家人于2013年10月,搬离前述实际居住地,去向不明。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称,对指控其诈骗朱小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朱小萍存入郝丹账户的钱款是自己支取后用尽。但称自己并未伪造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自己将钱交给海阳有米文豪证实此事。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楚年对上述指控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指控作案行为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相关书证,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作案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对该起指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三、雷楚年诈骗唐晓英7万元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证据。

1、被害人唐晓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唐晓英称,2013年6月,唐晓英小孩小学毕业,通过小孩同学家长朱小萍的介绍,唐晓英得知雷楚年可以帮助小孩找个好学校。朱小萍将雷楚年的电话给了唐晓英。唐晓英就跟雷楚年联系,说自己小孩想上成都七中实验班。雷楚年说没有问题,需要交纳5.5万元。之后,唐晓英在成都市通锦桥附近一家工商银行向雷楚年提供的一名为郝丹的银行账户转账5.5万元。两三天后,雷楚年又向唐晓英索要5千元保证金,意思是争取到名额就必须去读,否则没收保证金。于是,唐晓英又向雷楚年提供的名为邱庆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千元。之后,唐晓英就等消息,但直到8月都没有动静,唐晓英就电话联系雷楚年,雷楚年让唐晓英等通知。在这期间,唐晓英觉得七中离家太远,就想让雷楚年把小孩弄到九中读书,雷楚年承诺没有问题,但需要再交1.5万元,最后讨价还价,说成1万元。唐晓英按照雷楚年提供的一个农行账户转账1万元。又过了几天,唐晓英电话联系雷楚年询问小孩读书的事。雷楚年说通知书已经下来了,在朱小萍那里,唐晓英看到朱小萍里取得的通知书(一张盖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报名接收条),并按雷楚年的交代到成都市教育局办理初中报名,但成都市教育局根本没有人办理这种事情。唐晓英打电话给雷楚年但联系不上,唐晓英又让朱小萍联系雷楚年。之后,雷楚年回电话称他下午就带唐晓英到九中报到,并让唐晓英等电话。结果下午唐晓英打电话给他,他说在办事,并说第二天去九中。第二天,唐晓英打电话,雷楚年就关机了。后来,唐晓英听说朱小萍的小孩也没有读成书,唐晓英只好重新给小孩找学校。9月中旬,唐晓英和朱小萍一起去彭州找雷楚年,但没有找到。国庆节时将雷楚年找到,让他还钱,他说正在筹钱,肯定要退,并让唐晓英她们等一段时间。但之后就联系不上雷楚年了。

2、证人朱小萍的证言。用以证实,朱小萍称,唐晓英通过朱小萍认识雷楚年,也在让雷楚年帮小孩找学校读书。2013年8月20日左右,朱小萍在彭州找到雷楚年,他给了朱小萍两张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一张是朱小萍的,另一张是给唐晓英的。之后,朱小萍将唐晓英的接收条转交给了她。

3、证人邱庆的证言。用以证实,邱庆称,雷楚年之前从邱庆处借过钱。2013年7月,邱庆打电话让雷楚年还钱,雷楚年就叫邱庆把卡号给他。邱庆就把自己的尾号为1909的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了雷楚年,好像在当天该建行卡进账了5千元。

4、证人刘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刘伟称,刘伟的妻子是杨席岚,雷楚年是刘伟朋友的干弟弟。杨席岚有一张尾号为7267的农业银行卡,2013年8月,雷楚年曾借用此卡号收过1万元,是杨席岚提现交给他的,刘伟和杨席岚不知道钱的来历和用途。

5、证人郝丹的证言。用以证实,郝丹称,在两人交往期间,雷楚年经常找郝丹借郝丹的银行卡使用,但没有说用来干什么,这张银行卡也被雷楚年带到深圳去了。

6、唐晓英处存留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款业务回单。用以证实,唐晓英于2013年7月15日向郝丹9905账户汇款5.5万元。2013年7月18日,向尾号1909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转账5千元。2013年8月14日,向户名为杨席岚、尾号72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存入1万元现金。

7、郝丹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905)交易明细。用以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7月15日,郝丹尾号9905工商银行卡有汇款进账5.5万元,同日取现4.99万元。

8、邱庆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909)交易明细。用以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7月18日,ATM转账收入5千元。

9、杨席岚的农业银行账户(尾号7267)交易明细。用以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8月14日,现存收入1万元。

10、唐晓英处存留的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该通知加盖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红色印影(下无印章编号),其内容载明: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8月23日。

11、公安机关从成都市教育局调取的该局印章的印影(下有印章编号)及印章真伪鉴定意见。用以证实,经鉴定,“通知”上加盖的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印影,与提取至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印影,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12、雷楚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实,雷楚年称,

(1)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不认识叫唐晓英的人,也没有帮唐晓英小孩读书找学校。

(2)2014年8月1日的第五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知道唐晓英这个人,她也是通过朱小萍介绍,让雷楚年帮助她小孩读书找学校。一开始唐晓英让雷楚年联系成都七中,雷楚年向她索要5.5万元,唐晓英将钱转账给了雷楚年。几天后,雷楚年电话联系唐晓英,又索要了5千元。再后来,唐晓英想让雷楚年把小孩弄到九中读书,雷楚年又向她索要了1万元。因为此事没有办成,雷楚年就找余川东帮忙,余川东说没有问题,但前提是雷楚年必须借给他9万元。第二天雷楚年就借给了余川东9万元现金。大概一周后,余川东给了雷楚年两张报名接收条,盖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雷楚年将这两张报名接收条转交给了朱小萍。之后,就一直没有和唐晓英联系了,把自己的手机卡也换了。当日,雷楚年辨认出余川东。

(3)2014年8月28日的第六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认识一个叫邱庆的人,邱庆不知道雷楚年在帮唐晓英小孩找学校。因为当时邱庆找雷楚年还钱,雷楚年就把邱庆的银行卡号给了唐晓英,唐晓英就直接把帮忙的5000元钱打到了邱庆的账户里。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称,对指控其诈骗唐晓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并未伪造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是余川东提出向雷楚年借款9万元,余川东将伪造的成都市初中报名接收条交给了自己,然后自己再交给唐晓英。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楚年对上述指控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指控作案行为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相关书证,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作案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对该起指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四、雷楚年诈骗宋桂琼等十余名被害人13.8万元以及伪造公司印章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宋桂琼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宋桂琼称,抗震救灾小英雄雷楚年是宋桂琼的儿子巫礼彪的朋友。2013年8、9月间,雷楚年对巫礼彪和宋桂琼说他在阿坝州交警队有关系,8000元就可以办个驾照,让巫礼彪给他介绍需要办驾照的人,每办一个,给巫礼彪500元好处费。当时,宋桂琼也想办一个,就给了雷楚年8000元,雷楚年承诺三个月之内拿证,一年后从阿坝转到成都。之后,宋桂琼还介绍了宋桂琼的朋友栗顺英、王莉给雷楚年,她们也分别给了雷楚年8000元现金和相关办证照片等。

巫礼彪还陆续介绍了一些其他人在雷楚年处交钱办证。大概一个月之后,雷楚年拿了些红色收据到宋桂琼家,说是驾校给的收据,都有“恒通驾校阿坝分校”的印章。2013年底,宋桂琼听说雷楚年跑了,办驾驶证的事情是假的。巫礼彪曾经带着收据到阿坝州找过恒通驾校,对方说不认识雷楚年,收据上的章是假的。宋桂琼辨认出雷楚年。

(2)被害人栗顺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2013年9月,通过巫礼彪介绍,栗顺英和王莉一起花钱找雷楚年办驾驶证。雷楚年自称关系网很广,手里有15个名额,现在办证需要8000元,以后就要涨价到12000元。于是,栗顺英和王莉各支付给雷楚年办证费用8000元,雷楚年承诺年底前办好。栗顺英至今也没有拿到驾照,感觉被骗了。和栗顺英一样找雷楚年办驾照的人有10多个。栗顺英辨认出雷楚年。

(3)被害人王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2013年9月,王莉与栗顺英通过朋友儿子巫礼彪介绍,找雷楚年办驾照,给了他8000元,他承诺年底拿证,不用考试。王莉至今没有拿到驾照,感觉被骗。据王莉所知,和王莉、栗顺英一起找雷楚年办驾照的有10多个人。王莉辨认出雷楚年。

(4)被害人周文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周文平称,2008年大地震后,彭州市出了个抗震救灾小英雄雷楚年,以前周文平只在电视上看到过他。2013年9月,周文平通过亲戚朱其文介绍找雷楚年办驾照,雷楚年承诺只交钱、不考试,年底办好,一年后驾照还能转到成都,并说只有两个名额了,一个给周文平,一个给朱其文,还给周文平优惠价格7000元。于是,周文平给雷楚年7000元现金和一些办证需要的资料。之后,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才知道被雷楚年骗了。周文平辨认出雷楚年。

(5)被害人朱其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巫礼彪是朱其文的女婿,雷楚年是抗震救灾小英雄,他们两个关系比较好。2013年9月,朱其文通过雷楚年买驾照,给了他6000元和相关资料。之后,朱其文还介绍周文平在雷楚年那里买驾照,周文平给了雷楚年7000元。2014年2月,巫礼彪给朱其文说雷楚年办证是骗局,已经跑路了。朱其文辨认出雷楚年。

(6)被害人高彬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高彬通过巫礼彪找一个叫雷楚年的男子买驾照,高彬给了巫礼彪9000元,巫礼彪承诺年底拿证。之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了,巫礼彪也在找雷楚年。

(7)被害人余加贵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余加贵通过巫礼彪找雷楚年买驾照,余加贵是帮亲戚邱干双、余加清,买两个,一共给了巫礼彪16000元,巫礼彪承诺年底办好。雷楚年给了巫礼彪收据。至今余加贵也没有拿到驾照,感觉被骗。

(8)被害人刘杨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刘杨通过巫礼彪买驾照,支付给他8000元。巫礼彪是找抗震救灾英雄雷楚年帮忙办,承诺年底拿证,但至今未拿,感觉被骗。

(9)被害人王美元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王美元通过巫礼彪为自己的丈夫李代贵购买驾照,给了他9000元和相关资料。巫礼彪是找抗震救灾英雄雷楚年办理,并承诺三个月之后办好。2013年11月左右,王美元听巫礼彪说大家被骗了。

(10)被害人吴利华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吴利华通过巫礼彪买驾照,给了他9000元,巫礼彪是找他的抗震救灾英雄朋友帮忙办。结果到现在都没有拿到证,感觉被骗。收据在巫礼彪那里。

(11)被害人于志安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于志安通过巫礼彪买驾照,给了他8000元,巫礼彪是通过他的英雄朋友办理,并承诺年底办好,后来感觉被骗,8000元的收据在巫礼彪那里。

(12)被害人李国英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李国英从朋友高彬处得知可以从巫礼彪处购买驾驶证,于是,李国英给了巫礼彪9000元现金,他承诺年底办好。后来听说巫礼彪找的帮忙的人卷钱跑了。

(13)被害人杨林文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杨林文通过巫礼彪买驾照,给了他8000元和相关办证资料,巫礼彪是托一个朋友在办,承诺年底办好。但是至今没有办好,那个朋友找不到了。

(14)被害人郑义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8月左右,郑义通过巫礼彪买驾照,给了他9000元,之后一直等消息,但没有消息。2014年3月,郑义从巫礼彪父亲处得知帮忙办证人跑了,巫礼彪也被骗了。

(15)被害人王之先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王之先通过巫礼彪购买驾照,支付给他8000元现金,巫礼彪是托他一名关系很广的抗震小英雄朋友来办,并承诺年底办好。后来一直没有办好,就感觉被骗。

(16)被害人鄢雪霞的陈述。用以证实,2013年9月,鄢雪霞通过巫礼彪买鄢雪霞的侄子王世彬驾照,交付给他8000元,巫礼彪说两个月之内拿照,叫鄢雪霞等通知,之后就再没有消息。后来听说巫礼彪被人骗了。

2、证人巫礼彪的证言。用以证实,巫礼彪称,巫礼彪在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雨润国际蔬菜批发市场务工。2012年年底,巫礼彪通过郝丹认识了她男朋友雷楚年。雷楚年是抗震救灾英雄少年,出手大方、喜欢打牌,输赢上万,经常找巫礼彪借钱。2013年8月至9月间,雷楚年说他能找人办驾照,一个驾照8000元,巫礼彪给他介绍一个客户,他就能给巫礼彪提成500元。之后巫礼彪介绍了17个人通过雷楚年帮忙买驾照,一共给了雷楚年13.8万元。雷楚年就让大家等信息,雷楚年给过大家一些恒通驾校阿坝分校的收据,后来就没有消息了,雷楚年也跑了。巫礼彪曾经去找过那个驾校,确实存在,但是,驾校人说巫礼彪拿的收据上的章是假的。

通过巫礼彪让雷楚年帮忙买驾照的17人是:宋桂琼、余家清、邱干双、高彬、王世彬、刘杨、郑义、朱其文、周文平、于志安、李国英、李代贵、栗顺英、王莉等人。

3、证人何德勇的证言。用以证实,何德勇是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除财务用章外,其他所有公章都是由何德勇负责管理。公安机关出示的四张收据上加盖有“恒通驾校阿坝分校”印章,这与公司印章均不一致。公司没有这样的印章,同时,收条上注明的收款人为李云,但公司无李云此人,另外,收款金额均为8000元,也与公司收取的学费金额不一致。四张收据上反映的4名交款人栗顺英、于志安、刘杨、杨林文,公司没有这四人的学籍档案。公司不知道有“龙哥”这个人。

4、由巫礼彪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收据。盖有“恒通驾校阿坝分校”,收款人为李云的收据4张,交款人分别为:杨林文8千元,栗顺英8千元,于志安8千元,刘杨8千元。

5、调取证据清单。用以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共计三枚印章,字样分别为“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阿坝县分校”、“阿坝州恒通驾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6、被告人雷楚年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实,雷楚年称,

(1)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8月左右,郝丹的朋友巫礼彪得知雷楚年可以帮人办驾照,就向雷楚年提出想和雷楚年一起做这个生意。雷楚年就告诉巫礼彪办一个驾照需要8千元,由巫礼彪来找需要办驾照的人。巫礼彪收1万元,给雷楚年8千元,巫礼彪赚2千元。之后,巫礼彪总共拿了17.5万元给雷楚年来办驾照。雷楚年找的人给雷楚年说办不了驾照了,于是雷楚年想把钱退给巫礼彪,但因为巫礼彪吸毒已经把他自己抽的那些钱用完了,就要雷楚年退给他100万,否则就把雷楚年家炸了。于是雷楚年到彭州天彭派出所报警,第二天雷楚年逃往深圳。

(2)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下半年,雷楚年给巫礼彪说自己能在阿坝州办驾照,巫礼彪说他所在的菜市场有许多人需要办驾照,雷楚年就让巫礼彪介绍生意给自己,每办一个驾照收8千元,其中1千元是中介费,雷楚年和巫礼彪每人500元。之后,雷楚年从巫礼彪处收取了13万元左右的办照费。雷楚年将这些钱给了“龙哥”(情况不详),“龙哥”说2014年1月办下来,并给了雷楚年一些收据,雷楚年转交给了巫礼彪。至于“龙哥”能不能办下来,雷楚年也不清楚。2013年10月,雷楚年决定到深圳去,并给“龙哥”说驾照不办了,“龙哥”把钱退给了雷楚年,雷楚年准备把钱退给巫礼彪,但巫礼彪让雷楚年退他100万元,雷楚年就没理巫礼彪,带着钱到深圳去了。

(3)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称,雷楚年从巫礼彪处一共取得13.8万元办驾照的钱,交给了“龙哥”,但后来事情没有办成,“龙哥”把钱退给了雷楚年,雷楚年准备把钱退给巫礼彪,但他提出要雷楚年退他100万元,雷楚年没有干,就拿着钱跑深圳了。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称,对指控其诈骗宋桂琼等十余名被害人“购买”驾照款累计138000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承认自己伪造了“恒通驾校阿坝分校”的印章。该印章是雷楚年从余川东处获得了上述教育局的条子后,去核实情况,得知条子是伪造的公文后,便让余川东帮助自己去制作了“恒通驾校阿坝分校”的印章,进而制作相关收据交给相关人员。在最后陈述阶段,雷楚年对上述指控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指控作案行为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相关书证,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作案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对该起指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五、雷楚年诈骗巫礼彪、胡江川共计5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胡江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用以证实,胡江川称,2013年5月的一天,雷楚年给胡江川打电话称,彭州往成都的高速路口边有一个工地,有拉“连砂石”的生意。当天,胡江川和雷楚年在那个工地见了面,雷楚年说他可以将工地的“连砂石”卖给胡江川,胡江川只需把车派过来就行,他负责装车,胡江川就同意了。第二天,雷楚年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从胡江川处收取了2万元现金,并让胡江川等进场通知。当时在场人员有“钦维”、任川、“刘老七”。之后,胡江川偶然看到该工地有工人在拉“连砂石”,就问雷楚年怎么回事。雷楚年赶到工地后进了场,之后那些拉“连砂石”的车辆就走了。雷楚年就让胡江川安排车辆进场拉“连砂石”,胡江川叫了几辆卡车前来装运。但刚挖了不久,卡车司机给胡江川打电话说车辆都被工地的人扣下了。胡江川赶到工地后与工地方人员发生冲突,对方不许胡江川拉。胡江川就电话联系雷楚年,雷楚年来到工地后说事情由他来处理,之后,胡江川看见自己叫来的那些被扣的车辆被放行了。雷楚年给胡江川打电话解释称是工地内部矛盾,等他处理完毕后,再进场装运“连砂石”。之后,胡江川就一直等他的电话。

在此期间,雷楚年又对胡江川说他的一个亲家也要做这个工地的“连砂石”生意。当时在工地见面的有胡江川、巫礼彪、雷楚年、郝丹,雷楚年说巫礼彪是他亲家,由胡江川运“连砂石”,巫礼彪负责装车,胡江川虽不高兴但还是同意了。第二天,胡江川接到巫礼彪电话称,巫礼彪要交3万元保证金给胡江川。胡江川听巫礼彪对此的解释是,因为雷楚年说他只和一个人签订关于工地“连砂石”的合同,而胡江川是和巫礼彪一起做,所以一共需要出5万元保证金,也就是胡江川已出的2万元保证金加上巫礼彪这里的3万元保证金。之后,胡江川和雷楚年、巫礼彪在彭州西江月大酒店茶楼碰面,巫礼彪给了胡江川3万元现金,胡江川当着巫礼彪的面,把钱交给了雷楚年。这样胡江川就和巫礼彪一共给了雷楚年5万元保证金。交完这5万元保证金后十余天,胡江川一直没有接到雷楚年的电话。此后一天在街上偶遇到雷楚年,谈起拉砂石这件事,雷楚年称保证在2013年7月1日前进场,让胡江川再等等。由于是胡江川转交巫礼彪的3万元给雷楚年,胡江川不放心,便要雷楚年出具收条。雷楚年就给胡江川出具了收条,内容是“收到胡江川现金3万元,用于高速路口工地的保证金”。胡江川一直等工地开工,但直到现在都没有接到雷楚年的电话,意识到被骗了。

2、被害人巫礼彪的陈述。用以证实,巫礼彪称,2013年5月,雷楚年对巫礼彪说他刚刚接手一块几十亩的工程,就在成彭高速立交桥下面,他可以把土石方交给巫礼彪做,他还找了个人给巫礼彪运,但需要交5万元保证金,巫礼彪就轻信了。之后,雷楚年介绍胡江川给巫礼彪认识,说胡江川就是帮巫礼彪运土石方的。2013年6月5日,巫礼彪他们三个人还一起去了工地,位置在成彭高速辅道过了收费站大概600米左右,是很大一片工地,巫礼彪就相信了。次日,巫礼彪拿了3万元预付款给胡江川,他打了收条给巫礼彪,写的是2013年7月10日前进场。后来一直没有消息,巫礼彪问雷楚年怎么回事,他有时说有人想买这个工程,有时又说买工程的人钱不够,有时又说天气不好,反正就是找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8、9月间,雷楚年说他帮巫礼彪垫了5万元工程款,他说他现在缺钱了,巫礼彪就分三次给了他共计5万元。之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巫礼彪问胡江川,胡江川说他没有从雷楚年处拿过5万元工程款,巫礼彪问雷楚年是怎么回事,他说他交给建筑公司了并保证开工。但之后一直没有开工,雷楚年还跑到深圳去了。巫礼彪去找胡江川,胡江川说工地都决定不做了,他把巫礼彪给他的3万元给了雷楚年。

在雷楚年去深圳之前的一个月,巫礼彪和他曾经闹过一次,原因是他在外面说巫礼彪妻子和其他人有染。

3、巫礼彪处存留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巫礼彪挖方及土方预付款3万元。注:富国林百贤村,于2013年7月10日前进场。收款人:胡江川。2013年6月6日。

4、胡江川处存留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胡江川现金3万元,用于高速路口工地保证金。雷楚年,2013年5月20日。

5、雷楚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用以证实,雷楚年称,

(1)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称,2013年上半年,巫礼彪找雷楚年说他要做挖方生意,当时胡江川手里有个工程,在成彭高速收费站附近。雷楚年就把巫礼彪介绍给胡江川,之后,巫礼彪给了胡江川3万元保证金。之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巫礼彪等不及了要退钱,雷楚年找胡江川退了3万元。当时雷楚年想把这3万元和当时巫礼彪托雷楚年办驾照的钱一起退给他,但他提出要把工程不能做的损失加上,要雷楚年退100万元给他。雷楚年没有退,就去深圳了。

(2)2014年8月28日的第六次讯问笔录中称,彭州到成都的高速收费站前几百米的右边有一块工地,拆迁户还没有搬走,是简云亮的公司从彭州市政府承包的。雷楚年与简云亮关系不错,就从简云亮那里承包了一小部分工地。之后,雷楚年把自己承包的那部分工地介绍给胡江川和巫礼彪,巫礼彪交了3万元给胡江川,胡江川自己和简云亮谈工程费用问题。工程拿到后,拆迁房不肯搬,就一直没有动工。后来巫礼彪不想做了,要雷楚年退钱,胡江川把3万元退给了雷楚年,但雷楚年没有把钱退给巫礼彪,而是拿到深圳用了。

雷楚年于2014年8月28日带警察指认了雷楚年在简明亮处承包的工地即彭州市致和镇成彭高速收费站下桥洞右侧,附照片二张。

6、证人简云亮的证言。用以证实,简云亮称,简云亮是彭州市致和镇护国村委会村支书,简云亮认识雷楚年。护国村在成彭高速收费站旁桥洞左边有一块空地,是护国村8组8队的地。雷楚年没有找过简云亮承包那块地的工程。地是政府的,如果要承包的话是政府的事。

7、证人杨丽的证言。用以证实,杨丽系彭州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部长,负责规划建设方面的工作。杨丽称彭州到成都的高速路不到涵洞的右侧100米处的地方是开发区在管理。2009年,开发区管委会与华茂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但华茂公司至今未取得土地证,因此土地还是国家的,到现在都没有进场。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称,自己没有收到过胡江川交付的2万元工程保证金。由于巫礼彪与胡江川合作挖“连砂石”不成功,所以胡江川将3万元交给雷楚年,让雷楚年退还给巫礼彪,但是雷楚年没有退还,却拿到深圳去用了。雷楚年没有退还是原因是巫礼彪要求雷楚年退100万元给巫礼彪。

上述指控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仍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书证等没有提出实质异议。本院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雷楚年所称的土石方工程的虚假性。胡江川、巫礼彪的言词证据能够反映雷楚年所称的土石方工程的保证金为5万元,雷楚年只承认收到了胡江川退给巫礼彪的3万元保证金,否认收到胡江川的2万元保证金。由于指控雷楚年骗取胡江川工程保证金2万元的证据只有胡江川一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采信有利于雷楚年的证据。

据此,对该笔指控,本院查明事实为,2013年5月至6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胡江川、巫礼彪谎称自己可以将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国村地界一块工地的土石方工程交给胡江川、巫礼彪二人来做,进而骗取巫礼彪工程保证金3万元。

六、雷楚年诈骗李长建22万元、叶会明8万元的证据。

1、被害人李长建的陈述。用以证实,李长建称,李长建与雷楚年之父雷先成熟识,雷楚年认李长建为干爹。2014年5月左右,李长建经与雷楚年联系,雷楚年称成都市教育局掌握了少量入学川大的指标,如想就读,需要马上交6万元。之后,李长建为使自己儿子能够入学川大,向雷楚年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几天后,雷楚年以查询了李长建之子的模拟考试成绩且成绩不理想为由,称成都市教育局要求李长建交纳6万元保证金,如将来高考成绩高于300分则退还保证金,低于300分则不退。李长建听到此消息后,虽有所怀疑,但出于对干儿子雷楚年的信任,又向其转账6万元。一周之后,经李长建介绍,其朋友叶会明为小孩能读川大,亦向雷楚年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几天后,雷楚年再次以查询了叶会明的儿子成绩且成绩更差为由,要叶会明交纳和李长建一样的保证金,金额亦为6万元。李长建将此消息告诉叶会明,叶会明拒绝,并要求退还之前的8万元。李长建请雷楚年退还,雷楚年声称无法退还,只能高考结束并录取后,以放弃入学为由才能退到钱。李长建无奈,遂让叶会明放心,这8万元他会担保。之后,雷楚年又以叶会明不交保证金,则会影响其他人的入学名额为由,要求李长建垫付3万元,同时,他会让经办此事的刘科垫付3万元,李长建遂又向雷楚年转账3万元。一周后,雷先成称刘科的儿子要出国,差10万元,雷楚年有6万元,让李长建借4万元,保证一周后归还,李长建遂在新都给了雷楚年4万元现金。之后,李长建让雷楚年归还这笔借款4万元,雷楚年以各种名义推脱,至今未还。

2013年高考结束后,李长建之子考了300多分,李长建找雷楚年询问入学川大以及退还保证金的事,雷楚年含糊其辞,称8月中旬可以拿到通知书,但到8月底亦无消息。之后,雷楚年、雷先成对李长建称经办此事的成都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刘科因赌博被抓,牵出了其经办的入学川大之事,要退160万元给托其办事的学生家长。雷楚年让李长建提供借款10万元,李长建此时已察觉有问题,遂拒绝借款。2013年9月,雷楚年又以李长建再交4万元,就可以得到之前所有退款为名,从李长建处取得现金4万元。但之后一直没有还钱。之后,李长建向叶会明补偿了8万元。

李长建到成都市教育局找到刘科。刘科称他没有川大指标,本人也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李长建上当了,让其报警。2013年10月,雷先成为此事向李长建出具了一张32万元的借条。李长建称自己被雷楚年以解决其儿子入学川大为名,累计骗取31万元(含李长建自掏腰包补偿给叶会明的8万元)。

2、被害人叶会明的陈述。用以证实,叶会明称,2013年5月,经李长建介绍,叶会明为使雷楚年帮其儿子入学川大,用自己妻子龙禄芬的账户(尾号:7177),向雷楚年提供的账户转账8万元。几天后,李长建通知叶会明称,雷楚年以叶会明的儿子模拟考试成绩差为由,向其再索要6万元保证金,叶会明觉得事情可能有假,遂拒绝支付,并要求退之前的8万元。李长建让叶会明再考虑考虑,并称自己先帮叶会明垫付保证金,如将来事情无法办成,他会负责退钱给叶会明。当年高考结束后,在11月左右,李长建向叶会明转账8万元。叶会明的儿子入学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李长建的儿子后来入学西南石油大学,根本没有进入川大。

3、证人刘科的证言。用以证实,刘科系成都市教育局宣传处处长,曾与雷楚年打过交道。雷楚年从未找刘科帮忙解决他人子女入学川大。刘科最后一次见雷楚年是2012年10月。2013年下半年,有一李姓男子曾到成都市教育局找到刘科,称他给了雷楚年20-30万元,由雷楚年联系成都市教育局刘科运作小孩入学川大。刘科一听便知是诈骗,让李姓男子报警。刘科有一女儿,没有儿子,亲戚中也没有叫“刘伟”的人。

4、证人刘伟的证言。用以证实,刘伟于2013年经过朋友介绍认识雷楚年,刘伟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被雷楚年借走使用,至今未还。雷楚年当时向刘伟声称借卡用途是接收帮他人小孩入学所需要的花费。刘伟不认识名叫刘科的人。刘伟称自己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雷楚年以能提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车辆为由,累计骗取购车款共计5.5万元,后发现被骗,曾到彭州市公安局天彭派出所报案。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以证实,2013年5月3日,杨道惠(李长建之妻)账户向刘伟账户转账6万元,5月21日,再次转账3万元。2013年5月18日,龙禄芬(叶会明之妻)账户向刘伟账户转账8万元,11月26日,收到现存8万元。

6、雷先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李长建出具的借条。载明向李长建借款32万元。

7、被告人雷楚年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月6日在南山派出所投案时的供述证明,雷楚年对自己于2013年间,以帮助李长建的儿子上大学为名,累计从李长建处拿了30万元,不持异议,对事情至今都没有办理亦未退还款项亦不持异议。2015年4月13日在成都市看守所所作辩解称,与李长建是30万元的借款纠纷,确实拿了钱想办事,但事情没有办成,承诺要还款,并由雷先成(雷楚年之父)打了欠条。当时在深圳向南山派出所“自首”诈骗,目的是想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钱就不用雷先成归还了。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该起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指控作案行为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且有相关书证,言词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作案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对该起指控,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七、关于雷楚年在2014年1月6日自动投案情况(调取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的材料)的证据等。

1、深圳警方对雷楚年制作的询问笔录。用以证实,2014年1月6日,雷楚年向深圳警方自称于2012年至2013年,收了很多人的钱,帮人办事,但都没有办成,这些人就要求退钱,但钱都已经被雷楚年花了。雷楚年自觉压力很大,遂离开四川到深圳。在深圳,雷楚年觉得良心过意不去,遂向南山派出所自首诈骗,包括以下几笔:

(1)李长建为让雷楚年帮助其儿子读大学,故对雷楚年的任何要求都给予满足,累计给了雷楚年30万元,事情一直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

(2)周阳的姐姐及其朋友让雷楚年帮助他们的小孩上高中,累计给办事费以及提供借款给雷楚年共计17万元,事情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

(3)“任凯川”让雷楚年帮助解决孩子升学和超生罚款问题,累计给了雷楚年6万元,后来没有办成,雷楚年归还了任凯川5万元,还有1万元没有归还。

(4)巫礼彪让雷楚年帮忙办21个人的驾照,给了雷楚年17.4万元,后来没有办成,也没有退钱。

雷楚年自称所获之上述钱款比较重要,其他也有一些小钱。其中每笔钱中有40%用来自己开销、60%用来办事。

2、深圳警方的情况汇报等材料。载明:2014年1月6日15时许,广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接成都市公安局通报,一自称涉嫌诈骗的男子要向该局自首,但现住深圳市南山区枫叶时尚酒店920房,并要求警察将其带走时给其点尊严。之后,广东省公安厅指令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出警,在前述酒店将一名为雷楚年的男子查获。雷楚年自称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成都以帮人办事为由,收取累计63万元。雷楚年自称四川公安机关未就此情况立案。南山派出所经向雷楚年父亲雷先成电话了解,雷楚年确在外欠钱,但无公安机关立案。同时,经查询全国在逃人员库,亦无雷楚年。在雷楚年自首材料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南山派出所对雷楚年制作了笔录,并告知其向成都市公安机关自首。

3、证人任川的证言。用以证实警方向雷楚年所提及的“任凯川”核实相关情况。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该部分证据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称自己系自首行为。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

本院另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月6日,雷楚年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自动投案,交代了从李长建、朱小萍、唐晓英等人处取得钱款的基本事实及从巫礼彪处取得“购买”驾照款的情况,并称所获之上述钱款有40%用来自己开销、60%用来办事。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雷楚年以小孩上学为名诈骗朱小萍、唐晓英、李长建、叶会明,以“购买”驾照诈骗宋桂琼等人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对指控雷楚年诈骗胡江川、巫礼彪土石方工程保证金一事有异议,认为该方面证据系胡江川单方面陈述,指控证据不充分。3、对指控雷楚年诈骗郝丹一事有异议,认为雷楚年确实找人帮助郝丹到航空公司上班,因为此事未办成,雷楚年没有把收到的退款还给郝丹,而是用在了与郝丹的游玩事宜上。4、雷楚年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尚需要余川东的陈述进行印证,但余川东仍未到案。即使雷楚年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也应以牵连犯的断处原则,从一重罪,即诈骗罪定罪处罚。5、雷楚年在深圳的投案行为明显有悔罪表现,而且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楚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雷楚年诈骗数额为10万元+105000元+3万元+30万元+7万元+138000元=7430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雷楚年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理由在于:雷楚年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的行为与其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手段与结果或者目的的牵连关系,其是在诈骗得手既遂后,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雷楚年的诈骗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罪不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本案雷楚年前后两个行为分别受两种目的支配,前一行为以骗财为目的而虚构事实,将被害人钱财骗为己有,构成诈骗罪。后一行为以掩盖诈骗事实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前后行为相对独立,不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雷楚年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雷楚年在向深圳警方投案时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其归案后,一直避重就轻,否认自己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钱款之故意,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托人办事,而拒不承认自己所称的办理情况全系虚构,属于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最终表示认罪的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本院还主要考虑:1、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及劣迹,在案发后有自动投案的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诈骗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酌定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雷楚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人雷楚年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其所诈骗之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纲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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