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號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號

2015年9月8日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8號

公訴機關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楚年,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彭州市。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詐騙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萬星、楊浩月,四川法翼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高新檢刑訴字(2014)第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5年3月13日,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稱自己在2014年1月6日向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投案自首。據雷楚年交代之線索,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高新檢公訴刑追訴(2015)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於2015年5月追加部分指控詐騙事實。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原紅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楚年及其辯護人李萬星、楊浩月,被害人朱小萍的訴訟代理人冉彤,被害人唐曉英的訴訟代理人喻金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初,雷楚年在與郝丹談戀愛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郝丹謊稱可以幫助其進入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班,進而虛構需要打點關係等理由,在四川省彭州市,從郝丹處騙取人民幣10萬元。

2013年4月至5月,雷楚年在成都市青羊區等地向朱小萍謊稱可以幫助其孩子進入成都市第七中學讀書,進而虛構需要打點關係、獲取並保留入學名額等理由,騙取朱小萍共計105000元。之後,雷楚年偽造成都市教育局印章,製作了虛假的「通知」和「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並交給朱小萍。

2013年5月至6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胡江川、巫禮彪謊稱自己可以將位於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鎮護國村地界一塊工地的土石方工程交給胡江川、巫禮彪二人來做,進而騙取胡江川工程保證金2萬元,騙取巫禮彪工程保證金3萬元。

2013年5月至同年9月間,雷楚年在成都市,向被害人李長建、被害人葉會明謊稱可以幫助該二人的小孩進入四川大學讀書,進而虛構需要打點關係等理由,從李長建處累計騙取22萬元,從葉會明處騙取8萬元,後將贓款全部耗用。(該事實為追加起訴指控事實)

2013年7月至8月,雷楚年向唐曉英謊稱可以幫助其小孩進入成都市第七中學等名校讀書,進而虛構需要打點關係等理由,從唐曉英處累計騙取7萬元。之後,雷楚年偽造成都市教育局印章,製作虛假的「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讓不明真相的朱小萍轉交給唐曉英。

2013年8月至9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四川省彭州市向巫禮彪謊稱自己可以為需要駕照的人「購買」駕照。期間,雷楚年直接或者通過巫禮彪,共收取宋桂瓊等十餘名被害人「購買」駕照款累計138000元。之後,雷楚年偽造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印章,製作虛假的收據,並交給巫禮彪。

2013年10月之後,雷楚年潛逃廣東省深圳市。

2014年6月23日22時許,雷楚年到深圳市公安局蓮花派出所報案稱其錢包被盜,該所在受案過程中發現雷楚年系上網追逃人員,遂將其擋獲。

公訴機關認為,雷楚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多名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並有流竄作案的特別嚴重情節,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雷楚年偽造國家機關及公司印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應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三罪應數罪併罰。雷楚年雖然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但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應認定為自首。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雷楚年的到案經過的證據、雷楚年身份情況等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按被害人及案情劃分的證據有如下六個方面的證據。

一、雷楚年詐騙郝丹10萬元的證據。

1、被害人郝丹的陳述。用以證實,郝丹稱,(1)2012年12月,郝丹與抗震救災英雄雷楚年認識並開始耍朋友。郝丹的母親病重,郝丹想在川航找工作,需要15萬元,雷楚年清楚這件事。2013年1月,郝丹的母親去世,郝丹得到近30萬元錢。2014年2月至3月,郝丹和雷楚年在桂林旅遊時,雷楚年對郝丹說在川航找工作的事,他可以找「藍劍」幫忙,只需要花費10萬元。郝丹知道「藍劍」是川航前任董事長的兒子,而且相信雷楚年可以依靠他抗震救災英雄的名譽辦成這件事。從桂林回來後,郝丹取了10萬元現金,在彭州的一個茶樓里交給雷楚年,讓他幫自己落實工作這件事。

2013年3月,郝丹得知川航招聘的空姐已開始培訓了,就追問雷楚年應聘空姐的事,雷楚年說到6月份就解決。到了6月,雷楚年又以各種藉口讓郝丹繼續等待。7月,郝丹和雷楚年鬧分手,郝丹讓雷楚年把錢還給自己。雷楚年說如果不分手才還錢。郝丹為了拿回錢就沒有和雷楚年分手。郝丹寫了一張借條「今借到郝丹10萬元人民幣,保證於10月1日之前歸還」,讓雷楚年簽字並按了手印。該借條目前沒有找到。

2013年7月至10月,郝丹繼續追問雷楚年工作的事,但他一直推脫。7月左右,雷楚年給了郝丹一張收條,是一個叫海陽的人出具的,內容是收到雷楚年辦事費用10萬元,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20日。雷楚年說郝丹工作的事是海陽在辦。海陽是個女人,在成都市出入境辦公室上班,之前郝丹與雷楚年見過她。

10月9日,雷楚年又給郝丹出具了一張借條,金額是20萬元,保證於12月30日之前歸還。這20萬元除了找工作的10萬元之外,其他錢是雷楚年和郝丹耍朋友期間,從郝丹處借的大約10萬元。在此期間,雷楚年的父親雷先成也向郝丹承諾過如果雷楚年辦不成事情,就會還錢,還保證如果雷楚年辦不成,那麼他也認識川航的一個後勤老總,他會找關係幫郝丹辦。

2013年11月,雷楚年突然離開成都,郝丹與他聯繫,他稱自己去深圳找人保他去了。郝丹得知當時彭州還有很多人找雷楚年還錢,雷楚年至今沒有給郝丹找到工作,也沒有還郝丹的錢。雷楚年離開成都後,郝丹找到海陽,海陽說從來沒有打過收條,也沒有幫郝丹找過什麼工作。

(2)在郝丹和雷楚年交往期間,郝丹發現他沒有工作,都在耍,平時花銷很大,每月都在2、3萬元,喜歡打牌,輸贏也在1萬元以上。雷楚年還喜歡旅遊,郝丹和他一起去過三次三亞,桂林、北京、天津、福州、廈門、麗江、深圳各一次,每次都是住四、五星級的豪華酒店,租豪華車。雷楚年經常在坐飛機時偷偷加錢將經濟艙換成頭等艙,然後騙郝丹說因為他是抗震救災英雄所以免費升為頭等艙。

2、郝丹處存留的收條。載明:今收到雷楚年辦事費用10萬元。海陽,2013年4月20日。

3、郝丹處存留的借條。載明:今借到郝丹人民幣20萬元,保證於2013年12月30日前歸還。借款人:雷楚年,借款日:2013年10月9日。

4、雷楚年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辯解。用以證實,雷楚年稱,

(1)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3月左右,雷楚年的女朋友郝丹準備找一份川航的工作,她的一個老師說可以幫忙,但需要花費15萬元。郝丹覺得貴了,就問雷楚年有沒有辦法。雷楚年當時沒有馬上答覆她,說先幫忙打聽一下。三天後,雷楚年跟郝丹說可以幫忙,但需要10萬元,郝丹當時就同意了。郝丹在次日拿了10萬元現金給雷楚年。雷楚年馬上將錢拿給幫忙辦事的人「藍胖娃兒」,他說先拿8萬元,事成之後再付餘下2萬元,並承諾三個月後進川航參加培訓、實習等。2013年7月,「藍胖娃兒」說事情沒有辦成,退了6萬元給雷楚年,其他2萬元說是辦事用了。雷楚年在收到這些錢後,沒有退給郝丹,而是自己用了。之後,郝丹追問雷楚年工作的事,雷楚年說事情還在辦,向她隱瞞了事情已經辦不成,錢已經退回來自己卻將錢用了的事實。

(2)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2、3月間,郝丹的母親去世,她分得遺產20萬至30萬元左右。雷楚年知道郝丹需要花費15萬元找川航的工作。雷楚年之前在夜店裡認識了一黃姓男子(具體情況不清楚)和一個自稱「藍劍」也叫「藍胖娃兒」的人(自稱川航老總之子)。雷楚年便找到黃姓男子給他說了郝丹的事情,他答應可以辦,但需要先給8萬元,事成之後,再付2萬元。雷楚年將此情況說給郝丹聽,郝丹同意並給了雷楚年10萬元現金。雷楚年在成都一個茶樓里將8萬元交給黃姓男子,其他2萬元雷楚年自己用了。結果黃姓男子沒有辦成事情,在2013年5、6月期間間,他安排一個陌生人將錢退給了雷楚年。雷楚年拿到錢後又去找海陽(成都市出入境管理處的一個大隊長),在她的辦公室里,雷楚年給了她10萬元現金。幾天後,郝丹讓雷楚年給她打個收條,雷楚年就讓海陽打。之後,雷楚年通知朱小萍的表弟周陽去海陽處取了收條,雷楚年將海陽打的收條交給了郝丹。海陽也沒有把事情辦成,大約一個月後,她將10萬元退給了雷楚年。雷楚年拿到錢後,就再也沒有幫郝丹找工作了,而是自己花銷了。之後,雷楚年和郝丹吵架,雷楚年在郝丹寫好的一張10萬元的借條上簽了字,再之後,雷楚年又向郝丹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這20萬元除了幫助郝丹找工作從她那裡拿走的10萬元外,還有其他錢是從郝丹那裡借的錢。2013年11月,雷楚年離開成都前往深圳。

(3)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訊問筆錄中的內容與第三次訊問筆錄內容基本一致。但這次筆錄中,雷楚年沒有提曾經找海陽為郝丹找工作的事,只是說在黃姓男子事情沒有辦成並退錢給自己後,自己將錢用了。

(4)2014年9月7日的第七次訊問筆錄中的內容與第四次訊問筆錄內容基本一致。但這次筆錄中沒有再提找海陽幫助郝丹找工作的事。

4、證人周陽的證言。用以證實,周陽看了公安機關出示的收條複印件「今收到雷楚年辦事費用10萬元。海陽,2013年4月20日。」稱,周陽從來沒有幫雷楚年到海陽處取過這張收條。周陽記得在2013年8月的一天,周陽和余川東、雷楚年在彭州一茶坊喝茶時,雷楚年讓余川東寫了這張收條。當時是雷楚年怎麼說,余川東就怎麼寫的。至於雷楚年的目的何在,周陽並不清楚。

5、證人海陽的證言。用以證實,海陽稱,自己是彭州人,在成都市出入境辦證中心工作。海陽認識郝丹,她是雷楚年的女朋友,也是彭州人。海陽沒有向郝丹打過什麼收條,雷楚年也沒有托海陽幫郝丹找什麼工作。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辯護意見稱,自己沒有詐騙郝丹,而是收到了郝丹交付的10萬元款項後,將幫郝丹找川航工作的事委託給海陽等人辦理,由於此事沒有辦理成功,因此自己就將該款項挪用了。此後自己給郝丹說了此事辦不了,因此給郝丹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這包括辦理此事的10萬元款項及戀愛期間用郝丹的款項共計14萬元,另有6萬元是利息。在最後陳述階段,雷楚年對詐騙郝丹10萬元的指控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指控作案行為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且有相關書證,言詞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作案行為。綜上,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 對該起指控,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雷楚年詐騙朱小萍10.5萬元以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證據。

1、被害人朱小萍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朱小萍稱,(1)2013年4月左右,朱小萍通過表弟周陽認識雷楚年。雷楚年是周陽從小一起長大的好朋友,是抗震救災英雄。雷楚年自稱可以將朱小萍的兒子弄到成都七中讀書,但需要花5萬元錢。之後,雷楚年帶朱小萍和周陽去成都天府廣場後面的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公室見過一位名叫海陽的女人,雷楚年聲稱幫朱小萍兒子讀七中這件事就是海陽在辦。在海陽的辦公室里,雷楚年和海陽在談事情(沒聽清楚他們在談什麼),雷楚年將朱小萍兒子的相關資料放在海陽的辦公桌上,然後讓朱小萍和周陽出去。朱小萍不知道他們在裡面具體談了什麼,海陽也沒有提到過收錢的事,也沒有動過放在桌上的資料。之後,雷楚年對朱小萍說這件事先轉款5萬元給他,朱小萍在工商銀行高新西區中海國際社區網點,通過自己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290)向雷楚年女朋友郝丹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905)轉賬5萬元。

(2)2013年4月17日,雷楚年又對朱小萍說,他幫朱小萍兒子找人進七中這件事,需要請領導吃飯應酬,向朱小萍索要5千元。第二天,朱小萍向郝丹賬戶轉賬金額5千元。

(3)在此期間,朱小萍的一個朋友「黃飛」通過朱小萍的介紹,也在請雷楚年幫忙聯繫孩子讀書的事情。但後來「黃飛」又決定不找雷楚年幫忙了,雷楚年就找到朱小萍,聲稱「黃飛」孩子的名額他已經運作下來了,運作費5萬元需要有人出,否則會影響自己的信譽,並稱此5萬元算成雷楚年借朱小萍的。朱小萍考慮到要找雷楚年辦事,便同意借給雷楚年5萬元現金。雷楚年就這5萬元錢向朱小萍的丈夫彭顯龍出具了一張借條,稱45日內歸還,當時周陽也在場。

(4)2013年8月,朱小萍電話聯繫雷楚年,詢問兒子讀書一事,雷楚年讓朱小萍等通知。8月10日左右,雷楚年帶一張更改報名時間的通知來到朱小萍家,交給朱小萍。通知單內容為:7中報名時間由8月15日更改至8月26日。2013年8月20日左右,朱小萍繼續電話聯繫雷楚年,雷楚年讓朱小萍去拿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當天晚上,朱小萍與彭顯龍到彭州市政府第二辦證中心門口見到雷楚年,雷楚年交給朱小萍一張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並稱到時候通知朱小萍,直接拿這個條子去七中報名就行了。由於朱小萍的一個朋友唐曉英通過朱小萍找雷楚年幫忙也是為她小孩上學的事,因此當時朱小萍從雷楚年那裡拿了兩張報名接收條,一張是朱小萍的,另一張是唐曉英的。之後,朱小萍把唐曉英的那張轉交給了唐曉英。

(5)之後,朱小萍繼續給雷楚年打電話詢問朱小萍兒子何時能到七中報名,雷楚年稱當年10月份還有一批學生能報名,讓朱小萍等待,並承諾進七中讀書沒問題。2013年10月,朱小萍感覺兒子進七中已經沒有希望了,就讓雷楚年退朱小萍10.5萬元,雷楚年承諾退錢。10月下旬,朱小萍和彭顯龍還有周陽到彭州找到雷楚年的租住房,雷楚年說他沒有錢,並說自己還在辦朱小萍小孩讀七中的事。之後,朱小萍還電話聯繫過雷楚年,他總是說自己還在辦此事,保證退錢。12月下旬,朱小萍打雷楚年電話,沒有人接,再之後就關機了。朱小萍去找雷楚年的父親,他說雷楚年被抓了。

2、證人彭顯龍的辨認筆錄。用以證實,朱小萍是彭顯龍的妻子,彭顯龍辨認出雷楚年。

3、證人周陽的證言。用以證實,周陽稱,(1)朱小萍是周陽的表姐,2013年4月,朱小萍想讓兒子到成都七中讀書,問周陽是否能夠找到關係幫忙,周陽說找找看。之後,在參加一次朋友聚會過程中,周陽的朋友雷楚年說他自己在教育局有關係,周陽就將朱小萍兒子想讀七中的事情向他說明,雷楚年說花點錢就沒有問題,大概5、6萬元。之後,周陽將朱小萍介紹給雷楚年。幾天後,雷楚年打電話給朱小萍約在天府廣場見面,並帶周陽、朱小萍去見他的領導。那天,周陽和朱小萍、彭顯龍跟着雷楚年去了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處,雷楚年讓周陽在大廳里等,他帶着朱小萍去了領導辦公室。後來周陽從朱小萍處得知雷楚年將小孩的資料交給一個叫海陽的人。第二天,朱小萍向雷楚年轉賬5萬元。之後,周陽幫朱小萍從雷楚年處取回一張5萬元的收條,並轉交給朱小萍。

2013年6月左右,雷楚年以要請領導吃飯為由,讓朱小萍再次給他轉賬5千元。周陽當時在朱小萍身邊,所以知道此事。7月左右,經朱小萍介紹,她的一個朋友也在委託雷楚年辦小孩讀七中的事,但後來那個朋友又不辦了。雷楚年以指標已經要到、先占名額為由,向朱小萍借款5萬元,並稱找到有願意接手指標的人後,就還錢。之後,朱小萍借給雷楚年5萬元現金,雷楚年出具了一張借條。

2013年8月底,朱小萍小孩讀七中的事都沒有消息,朱小萍就讓雷楚年還錢,但後來就聯繫不上了。

(2)雷楚年小時候比較本分,2008年還被評為抗震救災小英雄、全國十大傑出少年。周陽與他從小就認識,一起在成都市躍進煤礦讀書、工作。2013年10月,周陽聽說他騙了很多人的錢,包括他女朋友。

4、證人海陽的證言。用以證實,海陽稱,雷楚年從來沒有找海陽幫誰的小孩讀書上學,相反,海陽還找他幫自己哥哥的小孩找學校讀書。海陽也不認識朱小萍。大約在2013年5月左右,雷楚年帶了一個女人到海陽的單位來找自己,當時海陽的辦公室里還有別人,那個女人就沒有進來。雷楚年拿了一份材料對海陽說先放在她這裡,海陽就把材料放在桌子上了。之後,雷楚年說他還有事,就先走了。海陽沒有看過那份材料,不知道什麼內容。幾天後,雷楚年來把材料拿走了。

5、證人米文豪的證言。用以證實,米文豪稱自己不知道雷楚年在法庭上所稱其所收錢款交給海陽一事。

6、證人郝丹的證言。用以證實,郝丹稱,在雷楚年去了深圳之後,朱小萍找到郝丹,郝丹此時才知道雷楚年騙了朱小萍的事情。在兩人交往期間,雷楚年經常找郝丹借郝丹的銀行卡使用,但沒有說用來幹什麼,這張銀行卡也被雷楚年帶到深圳去了。

7、朱小萍處存留的銀行個人業務憑證、自動櫃員機客戶憑條。用以證實,2013年4月8日,朱小萍向郝丹9905賬戶轉賬5萬元。2013年4月18日,朱小萍向郝丹9905賬戶轉賬5千元。

8、郝丹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905)交易明細。用以證實,該賬戶至2013年4月8日收到匯款5萬元前餘額為32.52元,同日取現2萬元、消費2477.5元;4月9日取現2萬元,消費2358元;4月10日取現4900元。2013年4月18日收到匯款5千元,同日全部取現。

9、朱小萍處存留的收條。載明:今收到周陽現金5萬元。雷楚年,2013年4月8日。

10、朱小萍處存留的借條。載明:今向彭顯龍借到現金5萬元,承諾45日內歸還。雷楚年,2013年5月7日。

11、朱小萍處存留的更改報名時間的通知。該通知加蓋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紅色印影(下無印章編號),其內容載明:對於2013年教育局招收成都七中應屆生時間更改通知,報名時間由8月15日更改為8月26日上午10時進行。(憑此通知到校報名),落款2013年8月9日。

12、朱小萍處存留的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該通知加蓋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紅色印影(下無印章編號),其內容載明: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8月23日。

13、公安機關從成都市教育局調取的該局印章的印影(下有印章編號)及印章真偽鑑定意見。用以證實,經鑑定,「通知」上加蓋的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印影,與提取至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印影,不是同一印章蓋印。

14、雷楚年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辯解。用以證實,雷楚年稱,

(1)2014年6月24日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4月左右,一朱姓女子和其弟弟找到雷楚年,朱姓女子想讓雷楚年將她女兒辦進成都七中讀書,雷楚年答應了對方。之後,朱姓女子分兩次給了雷楚年辦事費用共計10.5萬元。但後來雷楚年沒有把事辦成,朱姓女子讓雷楚年退錢。雷楚年沒有退,2013年年底雷楚年到深圳後將電話號碼換掉。

(2)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6月左右,雷楚年的一個朋友周陽讓雷楚年幫他表姐的小孩弄到成都七中讀書。之後,雷楚年把周陽表姐也就是朱小萍帶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去找一個叫海陽的大隊長。雷楚年把事情給海陽說了,海陽說可以辦,叫朱小萍回去等消息,有消息再通知雷楚年。出了海陽的辦公室,朱小萍問雷楚年需要多少錢,雷楚年說估計要6萬元,朱小萍就到銀行取了5萬元現金給雷楚年。當天晚上,朱小萍打電話給雷楚年說她有個朋友的小孩也想上七中,雷楚年說可以。第二天,朱小萍和她的朋友一起來找雷楚年,她的朋友反悔了不辦了,但是,朱小萍說她自己再占一個名額,就又到銀行取了5.5萬元現金給雷楚年。雷楚年提出如果這個錢是幫忙辦事的錢,雷楚年不收,因為她的朋友已經提出不需要雷楚年幫忙了,如果是借給雷楚年的,雷楚年就可以收。於是,雷楚年在銀行給朱小萍打了一張借條,就讓她等消息。2013年8月27日,雷楚年電話聯繫海陽問朱小萍孩子上七中的事,結果海陽說她給忘了,雷楚年當時就傻眼了。8月28日,雷楚年給朱小萍打電話說事情沒有辦成,但雷楚年會想別的辦法,朱小萍說就拜託雷楚年了。之後,雷楚年找了七中校長,校長說這個時間來不及了。之後,朱小萍找雷楚年還錢,雷楚年就說等兩個月退錢。此後雷楚年就沒有接朱小萍的電話,逃走了。雷楚年將從朱小萍處取得的錢拿去還賬了。雷楚年給朱小萍的教育局通知書是因為事情已經辦不成了,而雷楚年把錢也用完了,就托朋友余川東偽造了通知書,然後交給朱小萍。

(3)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於2008年6月因抗震救災獲得國家授予抗震救災英雄稱號,2008年9月到川師附中讀高中,2011年9月到西南政法大學學習,2014年5月大學通知雷楚年畢業了。雷楚年從高中開始就沒怎麼上過課,都是在外面做報告,到處耍。雷楚年父親雷先成及母親都在成都的躍進煤礦工作。雷楚年帶朱小萍到海陽辦公室說幫朱小萍孩子上七中,海陽答應了。朱小萍走後,海陽跟雷楚年說需要5萬元,雷楚年就通知朱小萍準備錢。第二天,朱小萍將5萬元轉賬至郝丹的銀行卡賬戶,雷楚年當天就把錢取出來在彭州給了海陽。雷楚年為此出具了一張收條交給周陽。之後,朱小萍讓雷楚年幫她朋友孩子讀書,雷楚年問海陽能否辦,海陽說可以辦,還是5萬元,雷楚年可以要6萬元,雷楚年就給朱小萍說需要5.5萬元。但是交錢時,朱小萍的朋友不幹了,朱小萍就讓雷楚年先把名額占到,雷楚年給朱小萍打了一張借條。雷楚年拿到錢後回到彭州,和海陽在一個咖啡店裡見面,海陽將之前的5萬元給了雷楚年,並說錢先放在雷楚年這裡,事情辦成之後再給她。雷楚年就把錢收下了,之後雷楚年因急需用錢就將這10.5萬元支出了,也沒再過問朱小萍小孩上學的事了。8月底要開學的時候,朱小萍追問雷楚年小孩讀書的事,雷楚年就問海陽,海陽說她忘了。雷楚年當時就慌了,想通過其他人再幫一下,雷楚年就找到彭州市政府辦證服務大廳二樓商務局工作人員余川東,他自稱自己有關係,答應幫忙。余川東收了雷楚年9萬元並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在雷楚年父親那裡。第二天,余川東給了雷楚年一張通知,周陽也在場,大概內容是成都七中的報名時間改在了8月底,蓋有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當時已經9月了,雷楚年便問這個通知已經過期了,余川東說沒有問題,直接去報名就行了。於是,雷楚年將通知交給周陽,周陽再轉交朱小萍。朱小萍的孩子用這個通知也沒有讀成七中。之後,朱小萍一直找雷楚年還錢,雷楚年沒有還。

(4)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訊問筆錄中稱,朱小萍第一次向雷楚年轉賬5萬元,第二次,雷楚年以需要請領導吃飯,向朱小萍索要了5千元。之後,朱小萍有個朋友也想讓雷楚年幫忙娃娃讀書的事情,但後來她的朋友反悔了。雷楚年告訴朱小萍那個名額已經要到,不能退。於是,朱小萍就拿了5萬元給雷楚年讓雷楚年把名額保住,等她的其他朋友看有沒有需要的。學校要開學了,朱小萍又經常找雷楚年問小孩上學的事,雷楚年就偽造了成都市教育局的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給她。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的內容由雷楚年打印,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是雷楚年讓余川東找人刻的。

(5)2014年8月1日的第五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找海陽幫朱小萍的小孩讀書的事沒有辦成,期間也收了幫唐曉英的小孩讀書的錢,兩件事都沒有辦成。雷楚年就找余川東幫忙。余川東說沒有問題,但先要雷楚年借給他9萬元,之後,雷楚年借了9萬元現金給余川東。余川東給雷楚年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好像在雷楚年的父親那裡。一周後,余東川給了雷楚年二張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上面有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雷楚年轉交給了朱小萍。當日,雷楚年辨認出余川東。

15、彭州市投資促進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彭州市公安局天彭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用以證實,余川東,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彭州人,2009年8月至2013年9月,通過勞務公司派遣在彭州市投資促進局行政審批科工作,系臨時聘用人員。戶口所在地:彭州市致和鎮東遠村1組43號,實際居住地:彭州市天彭鎮西大街290號1棟1單元4樓7號。經走訪了解,余川東及其家人於2013年10月,搬離前述實際居住地,去向不明。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辯護意見稱,對指控其詐騙朱小萍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朱小萍存入郝丹賬戶的錢款是自己支取後用盡。但稱自己並未偽造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自己將錢交給海陽有米文豪證實此事。在最後陳述階段,雷楚年對上述指控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指控作案行為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且有相關書證,言詞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作案行為。綜上,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 對該起指控,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三、雷楚年詐騙唐曉英7萬元以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證據。

1、被害人唐曉英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唐曉英稱,2013年6月,唐曉英小孩小學畢業,通過小孩同學家長朱小萍的介紹,唐曉英得知雷楚年可以幫助小孩找個好學校。朱小萍將雷楚年的電話給了唐曉英。唐曉英就跟雷楚年聯繫,說自己小孩想上成都七中實驗班。雷楚年說沒有問題,需要交納5.5萬元。之後,唐曉英在成都市通錦橋附近一家工商銀行向雷楚年提供的一名為郝丹的銀行賬戶轉賬5.5萬元。兩三天後,雷楚年又向唐曉英索要5千元保證金,意思是爭取到名額就必須去讀,否則沒收保證金。於是,唐曉英又向雷楚年提供的名為邱慶的建設銀行賬戶轉賬5千元。之後,唐曉英就等消息,但直到8月都沒有動靜,唐曉英就電話聯繫雷楚年,雷楚年讓唐曉英等通知。在這期間,唐曉英覺得七中離家太遠,就想讓雷楚年把小孩弄到九中讀書,雷楚年承諾沒有問題,但需要再交1.5萬元,最後討價還價,說成1萬元。唐曉英按照雷楚年提供的一個農行賬戶轉賬1萬元。又過了幾天,唐曉英電話聯繫雷楚年詢問小孩讀書的事。雷楚年說通知書已經下來了,在朱小萍那裡,唐曉英看到朱小萍里取得的通知書(一張蓋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報名接收條),並按雷楚年的交代到成都市教育局辦理初中報名,但成都市教育局根本沒有人辦理這種事情。唐曉英打電話給雷楚年但聯繫不上,唐曉英又讓朱小萍聯繫雷楚年。之後,雷楚年回電話稱他下午就帶唐曉英到九中報到,並讓唐曉英等電話。結果下午唐曉英打電話給他,他說在辦事,並說第二天去九中。第二天,唐曉英打電話,雷楚年就關機了。後來,唐曉英聽說朱小萍的小孩也沒有讀成書,唐曉英只好重新給小孩找學校。9月中旬,唐曉英和朱小萍一起去彭州找雷楚年,但沒有找到。國慶節時將雷楚年找到,讓他還錢,他說正在籌錢,肯定要退,並讓唐曉英她們等一段時間。但之後就聯繫不上雷楚年了。

2、證人朱小萍的證言。用以證實,朱小萍稱,唐曉英通過朱小萍認識雷楚年,也在讓雷楚年幫小孩找學校讀書。2013年8月20日左右,朱小萍在彭州找到雷楚年,他給了朱小萍兩張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一張是朱小萍的,另一張是給唐曉英的。之後,朱小萍將唐曉英的接收條轉交給了她。

3、證人邱慶的證言。用以證實,邱慶稱,雷楚年之前從邱慶處借過錢。2013年7月,邱慶打電話讓雷楚年還錢,雷楚年就叫邱慶把卡號給他。邱慶就把自己的尾號為1909的建設銀行卡的卡號告訴了雷楚年,好像在當天該建行卡進賬了5千元。

4、證人劉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劉偉稱,劉偉的妻子是楊席嵐,雷楚年是劉偉朋友的乾弟弟。楊席嵐有一張尾號為7267的農業銀行卡,2013年8月,雷楚年曾借用此卡號收過1萬元,是楊席嵐提現交給他的,劉偉和楊席嵐不知道錢的來歷和用途。

5、證人郝丹的證言。用以證實,郝丹稱,在兩人交往期間,雷楚年經常找郝丹借郝丹的銀行卡使用,但沒有說用來幹什麼,這張銀行卡也被雷楚年帶到深圳去了。

6、唐曉英處存留的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存款業務回單。用以證實,唐曉英於2013年7月15日向郝丹9905賬戶匯款5.5萬元。2013年7月18日,向尾號1909的建設銀行卡賬戶轉賬5千元。2013年8月14日,向戶名為楊席嵐、尾號7267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存入1萬元現金。

7、郝丹的工商銀行賬戶(尾號9905)交易明細。用以證實,該賬戶於2013年7月15日,郝丹尾號9905工商銀行卡有匯款進賬5.5萬元,同日取現4.99萬元。

8、邱慶的建設銀行賬戶(尾號1909)交易明細。用以證實,該賬戶於2013年7月18日,ATM轉賬收入5千元。

9、楊席嵐的農業銀行賬戶(尾號7267)交易明細。用以證實,該賬戶於2013年8月14日,現存收入1萬元。

10、唐曉英處存留的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該通知加蓋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紅色印影(下無印章編號),其內容載明: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成都市教育局,2013年8月23日。

11、公安機關從成都市教育局調取的該局印章的印影(下有印章編號)及印章真偽鑑定意見。用以證實,經鑑定,「通知」上加蓋的成都市教育局印章的印影,與提取至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印影,不是同一印章蓋印。

12、雷楚年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辯解。用以證實,雷楚年稱,

(1)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不認識叫唐曉英的人,也沒有幫唐曉英小孩讀書找學校。

(2)2014年8月1日的第五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知道唐曉英這個人,她也是通過朱小萍介紹,讓雷楚年幫助她小孩讀書找學校。一開始唐曉英讓雷楚年聯繫成都七中,雷楚年向她索要5.5萬元,唐曉英將錢轉賬給了雷楚年。幾天後,雷楚年電話聯繫唐曉英,又索要了5千元。再後來,唐曉英想讓雷楚年把小孩弄到九中讀書,雷楚年又向她索要了1萬元。因為此事沒有辦成,雷楚年就找余川東幫忙,余川東說沒有問題,但前提是雷楚年必須借給他9萬元。第二天雷楚年就借給了余川東9萬元現金。大概一周後,余川東給了雷楚年兩張報名接收條,蓋有成都市教育局印章,雷楚年將這兩張報名接收條轉交給了朱小萍。之後,就一直沒有和唐曉英聯繫了,把自己的手機卡也換了。當日,雷楚年辨認出余川東。

(3)2014年8月28日的第六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認識一個叫邱慶的人,邱慶不知道雷楚年在幫唐曉英小孩找學校。因為當時邱慶找雷楚年還錢,雷楚年就把邱慶的銀行卡號給了唐曉英,唐曉英就直接把幫忙的5000元錢打到了邱慶的賬戶里。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辯護意見稱,對指控其詐騙唐曉英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自己並未偽造成都市教育局的印章,是余川東提出向雷楚年借款9萬元,余川東將偽造的成都市初中報名接收條交給了自己,然後自己再交給唐曉英。在最後陳述階段,雷楚年對上述指控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指控作案行為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且有相關書證,言詞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作案行為。綜上,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 對該起指控,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四、雷楚年詐騙宋桂瓊等十餘名被害人13.8萬元以及偽造公司印章的證據。

1、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筆錄

(1)被害人宋桂瓊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宋桂瓊稱,抗震救災小英雄雷楚年是宋桂瓊的兒子巫禮彪的朋友。2013年8、9月間,雷楚年對巫禮彪和宋桂瓊說他在阿壩州交警隊有關係,8000元就可以辦個駕照,讓巫禮彪給他介紹需要辦駕照的人,每辦一個,給巫禮彪500元好處費。當時,宋桂瓊也想辦一個,就給了雷楚年8000元,雷楚年承諾三個月之內拿證,一年後從阿壩轉到成都。之後,宋桂瓊還介紹了宋桂瓊的朋友栗順英、王莉給雷楚年,她們也分別給了雷楚年8000元現金和相關辦證照片等。

巫禮彪還陸續介紹了一些其他人在雷楚年處交錢辦證。大概一個月之後,雷楚年拿了些紅色收據到宋桂瓊家,說是駕校給的收據,都有「恆通駕校阿壩分校」的印章。2013年底,宋桂瓊聽說雷楚年跑了,辦駕駛證的事情是假的。巫禮彪曾經帶着收據到阿壩州找過恆通駕校,對方說不認識雷楚年,收據上的章是假的。宋桂瓊辨認出雷楚年。

(2)被害人栗順英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2013年9月,通過巫禮彪介紹,栗順英和王莉一起花錢找雷楚年辦駕駛證。雷楚年自稱關係網很廣,手裡有15個名額,現在辦證需要8000元,以後就要漲價到12000元。於是,栗順英和王莉各支付給雷楚年辦證費用8000元,雷楚年承諾年底前辦好。栗順英至今也沒有拿到駕照,感覺被騙了。和栗順英一樣找雷楚年辦駕照的人有10多個。栗順英辨認出雷楚年。

(3)被害人王莉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2013年9月,王莉與栗順英通過朋友兒子巫禮彪介紹,找雷楚年辦駕照,給了他8000元,他承諾年底拿證,不用考試。王莉至今沒有拿到駕照,感覺被騙。據王莉所知,和王莉、栗順英一起找雷楚年辦駕照的有10多個人。王莉辨認出雷楚年。

(4)被害人周文平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周文平稱,2008年大地震後,彭州市出了個抗震救災小英雄雷楚年,以前周文平只在電視上看到過他。2013年9月,周文平通過親戚朱其文介紹找雷楚年辦駕照,雷楚年承諾只交錢、不考試,年底辦好,一年後駕照還能轉到成都,並說只有兩個名額了,一個給周文平,一個給朱其文,還給周文平優惠價格7000元。於是,周文平給雷楚年7000元現金和一些辦證需要的資料。之後,證一直沒有辦下來,才知道被雷楚年騙了。周文平辨認出雷楚年。

(5)被害人朱其文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巫禮彪是朱其文的女婿,雷楚年是抗震救災小英雄,他們兩個關係比較好。2013年9月,朱其文通過雷楚年買駕照,給了他6000元和相關資料。之後,朱其文還介紹周文平在雷楚年那裡買駕照,周文平給了雷楚年7000元。2014年2月,巫禮彪給朱其文說雷楚年辦證是騙局,已經跑路了。朱其文辨認出雷楚年。

(6)被害人高彬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高彬通過巫禮彪找一個叫雷楚年的男子買駕照,高彬給了巫禮彪9000元,巫禮彪承諾年底拿證。之後就沒有任何消息了,巫禮彪也在找雷楚年。

(7)被害人余加貴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余加貴通過巫禮彪找雷楚年買駕照,余加貴是幫親戚邱干雙、余加清,買兩個,一共給了巫禮彪16000元,巫禮彪承諾年底辦好。雷楚年給了巫禮彪收據。至今余加貴也沒有拿到駕照,感覺被騙。

(8)被害人劉楊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劉楊通過巫禮彪買駕照,支付給他8000元。巫禮彪是找抗震救災英雄雷楚年幫忙辦,承諾年底拿證,但至今未拿,感覺被騙。

(9)被害人王美元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王美元通過巫禮彪為自己的丈夫李代貴購買駕照,給了他9000元和相關資料。巫禮彪是找抗震救災英雄雷楚年辦理,並承諾三個月之後辦好。2013年11月左右,王美元聽巫禮彪說大家被騙了。

(10)被害人吳利華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吳利華通過巫禮彪買駕照,給了他9000元,巫禮彪是找他的抗震救災英雄朋友幫忙辦。結果到現在都沒有拿到證,感覺被騙。收據在巫禮彪那裡。

(11)被害人於志安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於志安通過巫禮彪買駕照,給了他8000元,巫禮彪是通過他的英雄朋友辦理,並承諾年底辦好,後來感覺被騙,8000元的收據在巫禮彪那裡。

(12)被害人李國英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李國英從朋友高彬處得知可以從巫禮彪處購買駕駛證,於是,李國英給了巫禮彪9000元現金,他承諾年底辦好。後來聽說巫禮彪找的幫忙的人卷錢跑了。

(13)被害人楊林文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楊林文通過巫禮彪買駕照,給了他8000元和相關辦證資料,巫禮彪是托一個朋友在辦,承諾年底辦好。但是至今沒有辦好,那個朋友找不到了。

(14)被害人鄭義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8月左右,鄭義通過巫禮彪買駕照,給了他9000元,之後一直等消息,但沒有消息。2014年3月,鄭義從巫禮彪父親處得知幫忙辦證人跑了,巫禮彪也被騙了。

(15)被害人王之先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王之先通過巫禮彪購買駕照,支付給他8000元現金,巫禮彪是托他一名關係很廣的抗震小英雄朋友來辦,並承諾年底辦好。後來一直沒有辦好,就感覺被騙。

(16)被害人鄢雪霞的陳述。用以證實,2013年9月,鄢雪霞通過巫禮彪買鄢雪霞的侄子王世彬駕照,交付給他8000元,巫禮彪說兩個月之內拿照,叫鄢雪霞等通知,之後就再沒有消息。後來聽說巫禮彪被人騙了。

2、證人巫禮彪的證言。用以證實,巫禮彪稱,巫禮彪在成都市彭州市蒙陽鎮雨潤國際蔬菜批發市場務工。2012年年底,巫禮彪通過郝丹認識了她男朋友雷楚年。雷楚年是抗震救災英雄少年,出手大方、喜歡打牌,輸贏上萬,經常找巫禮彪借錢。2013年8月至9月間,雷楚年說他能找人辦駕照,一個駕照8000元,巫禮彪給他介紹一個客戶,他就能給巫禮彪提成500元。之後巫禮彪介紹了17個人通過雷楚年幫忙買駕照,一共給了雷楚年13.8萬元。雷楚年就讓大家等信息,雷楚年給過大家一些恆通駕校阿壩分校的收據,後來就沒有消息了,雷楚年也跑了。巫禮彪曾經去找過那個駕校,確實存在,但是,駕校人說巫禮彪拿的收據上的章是假的。

通過巫禮彪讓雷楚年幫忙買駕照的17人是:宋桂瓊、余家清、邱干雙、高彬、王世彬、劉楊、鄭義、朱其文、周文平、於志安、李國英、李代貴、栗順英、王莉等人。

3、證人何德勇的證言。用以證實,何德勇是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公司除財務用章外,其他所有公章都是由何德勇負責管理。公安機關出示的四張收據上加蓋有「恆通駕校阿壩分校」印章,這與公司印章均不一致。公司沒有這樣的印章,同時,收條上註明的收款人為李雲,但公司無李雲此人,另外,收款金額均為8000元,也與公司收取的學費金額不一致。四張收據上反映的4名交款人栗順英、於志安、劉楊、楊林文,公司沒有這四人的學籍檔案。公司不知道有「龍哥」這個人。

4、由巫禮彪提供給公安機關的收據。蓋有「恆通駕校阿壩分校」,收款人為李雲的收據4張,交款人分別為:楊林文8千元,栗順英8千元,於志安8千元,劉楊8千元。

5、調取證據清單。用以證實,公安機關提取了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共計三枚印章,字樣分別為「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阿壩縣分校」、「阿壩州恆通駕校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

6、被告人雷楚年的供述和辯解。用以證實,雷楚年稱,

(1)2014年6月26日的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8月左右,郝丹的朋友巫禮彪得知雷楚年可以幫人辦駕照,就向雷楚年提出想和雷楚年一起做這個生意。雷楚年就告訴巫禮彪辦一個駕照需要8千元,由巫禮彪來找需要辦駕照的人。巫禮彪收1萬元,給雷楚年8千元,巫禮彪賺2千元。之後,巫禮彪總共拿了17.5萬元給雷楚年來辦駕照。雷楚年找的人給雷楚年說辦不了駕照了,於是雷楚年想把錢退給巫禮彪,但因為巫禮彪吸毒已經把他自己抽的那些錢用完了,就要雷楚年退給他100萬,否則就把雷楚年家炸了。於是雷楚年到彭州天彭派出所報警,第二天雷楚年逃往深圳。

(2)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下半年,雷楚年給巫禮彪說自己能在阿壩州辦駕照,巫禮彪說他所在的菜市場有許多人需要辦駕照,雷楚年就讓巫禮彪介紹生意給自己,每辦一個駕照收8千元,其中1千元是中介費,雷楚年和巫禮彪每人500元。之後,雷楚年從巫禮彪處收取了13萬元左右的辦照費。雷楚年將這些錢給了「龍哥」(情況不詳),「龍哥」說2014年1月辦下來,並給了雷楚年一些收據,雷楚年轉交給了巫禮彪。至於「龍哥」能不能辦下來,雷楚年也不清楚。2013年10月,雷楚年決定到深圳去,並給「龍哥」說駕照不辦了,「龍哥」把錢退給了雷楚年,雷楚年準備把錢退給巫禮彪,但巫禮彪讓雷楚年退他100萬元,雷楚年就沒理巫禮彪,帶着錢到深圳去了。

(3)2014年7月31日的第四次訊問筆錄中稱,雷楚年從巫禮彪處一共取得13.8萬元辦駕照的錢,交給了「龍哥」,但後來事情沒有辦成,「龍哥」把錢退給了雷楚年,雷楚年準備把錢退給巫禮彪,但他提出要雷楚年退他100萬元,雷楚年沒有干,就拿着錢跑深圳了。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辯護意見稱,對指控其詐騙宋桂瓊等十餘名被害人「購買」駕照款累計138000元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承認自己偽造了「恆通駕校阿壩分校」的印章。該印章是雷楚年從余川東處獲得了上述教育局的條子後,去核實情況,得知條子是偽造的公文後,便讓余川東幫助自己去製作了「恆通駕校阿壩分校」的印章,進而製作相關收據交給相關人員。在最後陳述階段,雷楚年對上述指控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指控作案行為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且有相關書證,言詞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作案行為。綜上,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

對該起指控,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五、雷楚年詐騙巫禮彪、胡江川共計5萬元的證據。

1、被害人胡江川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用以證實,胡江川稱,2013年5月的一天,雷楚年給胡江川打電話稱,彭州往成都的高速路口邊有一個工地,有拉「連砂石」的生意。當天,胡江川和雷楚年在那個工地見了面,雷楚年說他可以將工地的「連砂石」賣給胡江川,胡江川只需把車派過來就行,他負責裝車,胡江川就同意了。第二天,雷楚年以需要交納保證金為由,從胡江川處收取了2萬元現金,並讓胡江川等進場通知。當時在場人員有「欽維」、任川、「劉老七」。之後,胡江川偶然看到該工地有工人在拉「連砂石」,就問雷楚年怎麼回事。雷楚年趕到工地後進了場,之後那些拉「連砂石」的車輛就走了。雷楚年就讓胡江川安排車輛進場拉「連砂石」,胡江川叫了幾輛卡車前來裝運。但剛挖了不久,卡車司機給胡江川打電話說車輛都被工地的人扣下了。胡江川趕到工地後與工地方人員發生衝突,對方不許胡江川拉。胡江川就電話聯繫雷楚年,雷楚年來到工地後說事情由他來處理,之後,胡江川看見自己叫來的那些被扣的車輛被放行了。雷楚年給胡江川打電話解釋稱是工地內部矛盾,等他處理完畢後,再進場裝運「連砂石」。之後,胡江川就一直等他的電話。

在此期間,雷楚年又對胡江川說他的一個親家也要做這個工地的「連砂石」生意。當時在工地見面的有胡江川、巫禮彪、雷楚年、郝丹,雷楚年說巫禮彪是他親家,由胡江川運「連砂石」,巫禮彪負責裝車,胡江川雖不高興但還是同意了。第二天,胡江川接到巫禮彪電話稱,巫禮彪要交3萬元保證金給胡江川。胡江川聽巫禮彪對此的解釋是,因為雷楚年說他只和一個人簽訂關於工地「連砂石」的合同,而胡江川是和巫禮彪一起做,所以一共需要出5萬元保證金,也就是胡江川已出的2萬元保證金加上巫禮彪這裡的3萬元保證金。之後,胡江川和雷楚年、巫禮彪在彭州西江月大酒店茶樓碰面,巫禮彪給了胡江川3萬元現金,胡江川當着巫禮彪的面,把錢交給了雷楚年。這樣胡江川就和巫禮彪一共給了雷楚年5萬元保證金。交完這5萬元保證金後十餘天,胡江川一直沒有接到雷楚年的電話。此後一天在街上偶遇到雷楚年,談起拉砂石這件事,雷楚年稱保證在2013年7月1日前進場,讓胡江川再等等。由於是胡江川轉交巫禮彪的3萬元給雷楚年,胡江川不放心,便要雷楚年出具收條。雷楚年就給胡江川出具了收條,內容是「收到胡江川現金3萬元,用於高速路口工地的保證金」。胡江川一直等工地開工,但直到現在都沒有接到雷楚年的電話,意識到被騙了。

2、被害人巫禮彪的陳述。用以證實,巫禮彪稱,2013年5月,雷楚年對巫禮彪說他剛剛接手一塊幾十畝的工程,就在成彭高速立交橋下面,他可以把土石方交給巫禮彪做,他還找了個人給巫禮彪運,但需要交5萬元保證金,巫禮彪就輕信了。之後,雷楚年介紹胡江川給巫禮彪認識,說胡江川就是幫巫禮彪運土石方的。2013年6月5日,巫禮彪他們三個人還一起去了工地,位置在成彭高速輔道過了收費站大概600米左右,是很大一片工地,巫禮彪就相信了。次日,巫禮彪拿了3萬元預付款給胡江川,他打了收條給巫禮彪,寫的是2013年7月10日前進場。後來一直沒有消息,巫禮彪問雷楚年怎麼回事,他有時說有人想買這個工程,有時又說買工程的人錢不夠,有時又說天氣不好,反正就是找各種理由推脫。2013年8、9月間,雷楚年說他幫巫禮彪墊了5萬元工程款,他說他現在缺錢了,巫禮彪就分三次給了他共計5萬元。之後,工程一直沒有開工。巫禮彪問胡江川,胡江川說他沒有從雷楚年處拿過5萬元工程款,巫禮彪問雷楚年是怎麼回事,他說他交給建築公司了並保證開工。但之後一直沒有開工,雷楚年還跑到深圳去了。巫禮彪去找胡江川,胡江川說工地都決定不做了,他把巫禮彪給他的3萬元給了雷楚年。

在雷楚年去深圳之前的一個月,巫禮彪和他曾經鬧過一次,原因是他在外面說巫禮彪妻子和其他人有染。

3、巫禮彪處存留的收條。載明:今收到巫禮彪挖方及土方預付款3萬元。註:富國林百賢村,於2013年7月10日前進場。收款人:胡江川。2013年6月6日。

4、胡江川處存留的收條。載明:今收到胡江川現金3萬元,用於高速路口工地保證金。雷楚年,2013年5月20日。

5、雷楚年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辯解。用以證實,雷楚年稱,

(1)2014年7月1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稱,2013年上半年,巫禮彪找雷楚年說他要做挖方生意,當時胡江川手裡有個工程,在成彭高速收費站附近。雷楚年就把巫禮彪介紹給胡江川,之後,巫禮彪給了胡江川3萬元保證金。之後,工程一直沒有開工,巫禮彪等不及了要退錢,雷楚年找胡江川退了3萬元。當時雷楚年想把這3萬元和當時巫禮彪托雷楚年辦駕照的錢一起退給他,但他提出要把工程不能做的損失加上,要雷楚年退100萬元給他。雷楚年沒有退,就去深圳了。

(2)2014年8月28日的第六次訊問筆錄中稱,彭州到成都的高速收費站前幾百米的右邊有一塊工地,拆遷戶還沒有搬走,是簡雲亮的公司從彭州市政府承包的。雷楚年與簡雲亮關係不錯,就從簡雲亮那裡承包了一小部分工地。之後,雷楚年把自己承包的那部分工地介紹給胡江川和巫禮彪,巫禮彪交了3萬元給胡江川,胡江川自己和簡雲亮談工程費用問題。工程拿到後,拆遷房不肯搬,就一直沒有動工。後來巫禮彪不想做了,要雷楚年退錢,胡江川把3萬元退給了雷楚年,但雷楚年沒有把錢退給巫禮彪,而是拿到深圳用了。

雷楚年於2014年8月28日帶警察指認了雷楚年在簡明亮處承包的工地即彭州市致和鎮成彭高速收費站下橋洞右側,附照片二張。

6、證人簡雲亮的證言。用以證實,簡雲亮稱,簡雲亮是彭州市致和鎮護國村委會村支書,簡雲亮認識雷楚年。護國村在成彭高速收費站旁橋洞左邊有一塊空地,是護國村8組8隊的地。雷楚年沒有找過簡雲亮承包那塊地的工程。地是政府的,如果要承包的話是政府的事。

7、證人楊麗的證言。用以證實,楊麗系彭州市開發區管委會規劃建設部副部長,負責規劃建設方面的工作。楊麗稱彭州到成都的高速路不到涵洞的右側100米處的地方是開發區在管理。2009年,開發區管委會與華茂公司簽訂了投資協議,但華茂公司至今未取得土地證,因此土地還是國家的,到現在都沒有進場。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辯護意見稱,自己沒有收到過胡江川交付的2萬元工程保證金。由於巫禮彪與胡江川合作挖「連砂石」不成功,所以胡江川將3萬元交給雷楚年,讓雷楚年退還給巫禮彪,但是雷楚年沒有退還,卻拿到深圳去用了。雷楚年沒有退還是原因是巫禮彪要求雷楚年退100萬元給巫禮彪。

上述指控事實的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仍堅持自己的辯護意見,對書證等沒有提出實質異議。本院認為,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雷楚年所稱的土石方工程的虛假性。胡江川、巫禮彪的言詞證據能夠反映雷楚年所稱的土石方工程的保證金為5萬元,雷楚年只承認收到了胡江川退給巫禮彪的3萬元保證金,否認收到胡江川的2萬元保證金。由於指控雷楚年騙取胡江川工程保證金2萬元的證據只有胡江川一人的言詞證據,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故本院採信有利於雷楚年的證據。

據此,對該筆指控,本院查明事實為,2013年5月至6月,雷楚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胡江川、巫禮彪謊稱自己可以將位於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鎮護國村地界一塊工地的土石方工程交給胡江川、巫禮彪二人來做,進而騙取巫禮彪工程保證金3萬元。

六、雷楚年詐騙李長建22萬元、葉會明8萬元的證據。

1、被害人李長建的陳述。用以證實,李長建稱,李長建與雷楚年之父雷先成熟識,雷楚年認李長建為乾爹。2014年5月左右,李長建經與雷楚年聯繫,雷楚年稱成都市教育局掌握了少量入學川大的指標,如想就讀,需要馬上交6萬元。之後,李長建為使自己兒子能夠入學川大,向雷楚年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6萬元。幾天後,雷楚年以查詢了李長建之子的模擬考試成績且成績不理想為由,稱成都市教育局要求李長建交納6萬元保證金,如將來高考成績高於300分則退還保證金,低於300分則不退。李長建聽到此消息後,雖有所懷疑,但出於對乾兒子雷楚年的信任,又向其轉賬6萬元。一周之後,經李長建介紹,其朋友葉會明為小孩能讀川大,亦向雷楚年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8萬元。幾天後,雷楚年再次以查詢了葉會明的兒子成績且成績更差為由,要葉會明交納和李長建一樣的保證金,金額亦為6萬元。李長建將此消息告訴葉會明,葉會明拒絕,並要求退還之前的8萬元。李長建請雷楚年退還,雷楚年聲稱無法退還,只能高考結束並錄取後,以放棄入學為由才能退到錢。李長建無奈,遂讓葉會明放心,這8萬元他會擔保。之後,雷楚年又以葉會明不交保證金,則會影響其他人的入學名額為由,要求李長建墊付3萬元,同時,他會讓經辦此事的劉科墊付3萬元,李長建遂又向雷楚年轉賬3萬元。一周後,雷先成稱劉科的兒子要出國,差10萬元,雷楚年有6萬元,讓李長建借4萬元,保證一周後歸還,李長建遂在新都給了雷楚年4萬元現金。之後,李長建讓雷楚年歸還這筆借款4萬元,雷楚年以各種名義推脫,至今未還。

2013年高考結束後,李長建之子考了300多分,李長建找雷楚年詢問入學川大以及退還保證金的事,雷楚年含糊其辭,稱8月中旬可以拿到通知書,但到8月底亦無消息。之後,雷楚年、雷先成對李長建稱經辦此事的成都市教育局工作人員劉科因賭博被抓,牽出了其經辦的入學川大之事,要退160萬元給托其辦事的學生家長。雷楚年讓李長建提供借款10萬元,李長建此時已察覺有問題,遂拒絕借款。2013年9月,雷楚年又以李長建再交4萬元,就可以得到之前所有退款為名,從李長建處取得現金4萬元。但之後一直沒有還錢。之後,李長建向葉會明補償了8萬元。

李長建到成都市教育局找到劉科。劉科稱他沒有川大指標,本人也沒有兒子,只有一個女兒;李長建上當了,讓其報警。2013年10月,雷先成為此事向李長建出具了一張32萬元的借條。李長建稱自己被雷楚年以解決其兒子入學川大為名,累計騙取31萬元(含李長建自掏腰包補償給葉會明的8萬元)。

2、被害人葉會明的陳述。用以證實,葉會明稱,2013年5月,經李長建介紹,葉會明為使雷楚年幫其兒子入學川大,用自己妻子龍祿芬的賬戶(尾號:7177),向雷楚年提供的賬戶轉賬8萬元。幾天後,李長建通知葉會明稱,雷楚年以葉會明的兒子模擬考試成績差為由,向其再索要6萬元保證金,葉會明覺得事情可能有假,遂拒絕支付,並要求退之前的8萬元。李長建讓葉會明再考慮考慮,並稱自己先幫葉會明墊付保證金,如將來事情無法辦成,他會負責退錢給葉會明。當年高考結束後,在11月左右,李長建向葉會明轉賬8萬元。葉會明的兒子入學四川職業技術學院,李長建的兒子後來入學西南石油大學,根本沒有進入川大。

3、證人劉科的證言。用以證實,劉科系成都市教育局宣傳處處長,曾與雷楚年打過交道。雷楚年從未找劉科幫忙解決他人子女入學川大。劉科最後一次見雷楚年是2012年10月。2013年下半年,有一李姓男子曾到成都市教育局找到劉科,稱他給了雷楚年20-30萬元,由雷楚年聯繫成都市教育局劉科運作小孩入學川大。劉科一聽便知是詐騙,讓李姓男子報警。劉科有一女兒,沒有兒子,親戚中也沒有叫「劉偉」的人。

4、證人劉偉的證言。用以證實,劉偉於2013年經過朋友介紹認識雷楚年,劉偉有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被雷楚年借走使用,至今未還。雷楚年當時向劉偉聲稱借卡用途是接收幫他人小孩入學所需要的花費。劉偉不認識名叫劉科的人。劉偉稱自己於2013年6月至10月間,被雷楚年以能提供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車輛為由,累計騙取購車款共計5.5萬元,後發現被騙,曾到彭州市公安局天彭派出所報案。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用以證實,2013年5月3日,楊道惠(李長建之妻)賬戶向劉偉賬戶轉賬6萬元,5月21日,再次轉賬3萬元。2013年5月18日,龍祿芬(葉會明之妻)賬戶向劉偉賬戶轉賬8萬元,11月26日,收到現存8萬元。

6、雷先成於2013年10月21日向李長建出具的借條。載明向李長建借款32萬元。

7、被告人雷楚年的供述與辯解。2014年1月6日在南山派出所投案時的供述證明,雷楚年對自己於2013年間,以幫助李長建的兒子上大學為名,累計從李長建處拿了30萬元,不持異議,對事情至今都沒有辦理亦未退還款項亦不持異議。2015年4月13日在成都市看守所所作辯解稱,與李長建是30萬元的借款糾紛,確實拿了錢想辦事,但事情沒有辦成,承諾要還款,並由雷先成(雷楚年之父)打了欠條。當時在深圳向南山派出所「自首」詐騙,目的是想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錢就不用雷先成歸還了。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該起指控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表示認罪。

本院認為,指控作案行為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且有相關書證,言詞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之處,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作案行為。綜上,本院認為指控被告人雷楚年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

對該起指控,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起訴指控的事實和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七、關於雷楚年在2014年1月6日自動投案情況(調取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的材料)的證據等。

1、深圳警方對雷楚年製作的詢問筆錄。用以證實,2014年1月6日,雷楚年向深圳警方自稱於2012年至2013年,收了很多人的錢,幫人辦事,但都沒有辦成,這些人就要求退錢,但錢都已經被雷楚年花了。雷楚年自覺壓力很大,遂離開四川到深圳。在深圳,雷楚年覺得良心過意不去,遂向南山派出所自首詐騙,包括以下幾筆:

(1)李長建為讓雷楚年幫助其兒子讀大學,故對雷楚年的任何要求都給予滿足,累計給了雷楚年30萬元,事情一直沒有辦成,也沒有退錢。

(2)周陽的姐姐及其朋友讓雷楚年幫助他們的小孩上高中,累計給辦事費以及提供借款給雷楚年共計17萬元,事情沒有辦成,也沒有退錢。

(3)「任凱川」讓雷楚年幫助解決孩子升學和超生罰款問題,累計給了雷楚年6萬元,後來沒有辦成,雷楚年歸還了任凱川5萬元,還有1萬元沒有歸還。

(4)巫禮彪讓雷楚年幫忙辦21個人的駕照,給了雷楚年17.4萬元,後來沒有辦成,也沒有退錢。

雷楚年自稱所獲之上述錢款比較重要,其他也有一些小錢。其中每筆錢中有40%用來自己開銷、60%用來辦事。

2、深圳警方的情況匯報等材料。載明:2014年1月6日15時許,廣東省公安廳指揮中心接成都市公安局通報,一自稱涉嫌詐騙的男子要向該局自首,但現住深圳市南山區楓葉時尚酒店920房,並要求警察將其帶走時給其點尊嚴。之後,廣東省公安廳指令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出警,在前述酒店將一名為雷楚年的男子查獲。雷楚年自稱於2010年至2013年間,在成都以幫人辦事為由,收取累計63萬元。雷楚年自稱四川公安機關未就此情況立案。南山派出所經向雷楚年父親雷先成電話了解,雷楚年確在外欠錢,但無公安機關立案。同時,經查詢全國在逃人員庫,亦無雷楚年。在雷楚年自首材料無法核實的情況下,南山派出所對雷楚年製作了筆錄,並告知其向成都市公安機關自首。

3、證人任川的證言。用以證實警方向雷楚年所提及的「任凱川」核實相關情況。

被告人雷楚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該部分證據無異議,提出辯護意見稱自己系自首行為。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互相印證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納。

本院另查明的事實為,2014年1月6日,雷楚年向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自動投案,交代了從李長建、朱小萍、唐曉英等人處取得錢款的基本事實及從巫禮彪處取得「購買」駕照款的情況,並稱所獲之上述錢款有40%用來自己開銷、60%用來辦事。

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為,1、對指控雷楚年以小孩上學為名詐騙朱小萍、唐曉英、李長建、葉會明,以「購買」駕照詐騙宋桂瓊等人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2、對指控雷楚年詐騙胡江川、巫禮彪土石方工程保證金一事有異議,認為該方面證據系胡江川單方面陳述,指控證據不充分。3、對指控雷楚年詐騙郝丹一事有異議,認為雷楚年確實找人幫助郝丹到航空公司上班,因為此事未辦成,雷楚年沒有把收到的退款還給郝丹,而是用在了與郝丹的遊玩事宜上。4、雷楚年是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與偽造公司印章罪尚需要余川東的陳述進行印證,但余川東仍未到案。即使雷楚年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與偽造公司印章罪,也應以牽連犯的斷處原則,從一重罪,即詐騙罪定罪處罰。5、雷楚年在深圳的投案行為明顯有悔罪表現,而且可以認定為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楚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雷楚年詐騙數額為10萬元+105000元+3萬元+30萬元+7萬元+138000元=743000元人民幣,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雷楚年還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理由在於:雷楚年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印章的行為與其詐騙行為之間不存在手段與結果或者目的的牽連關係,其是在詐騙得手既遂後,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公司印章的行為,應當數罪併罰。雷楚年的詐騙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印章罪不具有牽連關係。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行為人實施的數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因此,牽連關係的認定應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統一,即牽連關係是以牽連意圖為主觀形式,以因果關係為客觀內容的有機統一體。本案雷楚年前後兩個行為分別受兩種目的支配,前一行為以騙財為目的而虛構事實,將被害人錢財騙為己有,構成詐騙罪。後一行為以掩蓋詐騙事實為目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公司印章。前後行為相對獨立,不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不屬於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情形。

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雷楚年是否具有自首情節的問題。本院認為,雷楚年在向深圳警方投案時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但其歸案後,一直避重就輕,否認自己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錢款之故意,將自己的行為解釋為托人辦事,而拒不承認自己所稱的辦理情況全系虛構,屬於沒有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最終表示認罪的情況,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在量刑時本院還主要考慮:1、被告人無犯罪前科及劣跡,在案發後有自動投案的悔罪表現,酌定從輕處罰。2、被告人詐騙被害人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較大,酌定從重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據此,判決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雷楚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責令被告人雷楚年向相關被害人退賠其所詐騙之款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謝 綱

人民陪審員 劉 抒

人民陪審員 楊遠如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佳

附相關法律條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