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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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沿革
制定机关:先國防部,再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防部核准全文 9 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國防部核准修正第 3、6~10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8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5179 號公告修正全文 13 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30044 號函核定
  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11744 號公告修正第 3、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90)台防字第 071267 號函核定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4)基清法字第 0962 號令增訂發布第 11-1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5)基清法字第 03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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