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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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沿革 制定機關:先國防部,再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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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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