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外观
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廢止) 中華民國40年(1951年)1月4日 臺灣省政府令(40) 子支府綜法字第01133號 |
廢止、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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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戡亂期間臺灣省政府為維護陽明山風景區內治安暨各項建設,並加強該區內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工作起見,特設置陽明山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 戡亂勝利後管理局即應撤銷。
二
- 管理局直接受臺灣省政府監督指揮,辦理省委辦事項,並督導該轄區內地方自治事項。
三
- 管理局管轄區域為臺北縣之士林、北投兩鎮,但其行政區域仍屬於臺北縣(如士林鎮仍稱為臺北縣士林鎮)。
四
- 管理局在設置期間內,臺北縣應將士林、北投兩鎮地方行政暨自治業務移由該局接管。
五
- 管理局處理地方行政程序與縣政府同,省級機關通飭各縣市政府案件,同時應飭知該局。
六
- 管理局組織編制另定之。
七
- 管理局經費由該局依法自籌支應,不敷時得請省政府補助之。
八
- 管理局印信由省政府頒發之。
九
- 管理局與臺北縣政府業務聯繫辦法另訂之。
十
-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並呈報行政院備案。